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①山。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②。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赏③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故治乱④之理,宜务分⑤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⑥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⑦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⑧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注释】 ①严以重之:使法制严格而且苛刻。重:指苛刻。 ②事实:指政事的实效。实:功实,实效。 ③赏:应作“掌”字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