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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于谷物贸易和谷物法的离题论述(第1页)

第一节关于谷物贸易和谷物法的离题论述

我在结束有关奖金论述的本章以前,一定要谈一谈,对于安排谷物出口奖金的法律还有和它有关的规章制度的赞赏都是没有道理的。对谷物贸易的性质还有和它有关的主要不列颠法律的具体考察,就足够证明我的这样的说法并非妄自菲薄。这个题目的非常大的重要性,表明这一离题论述不妨长一点。

谷物商人的贸易主要由四个不同部门组成,尽管有时全部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然而依照它们的性质,有四种截然分离的不同贸易。第一种是完全国内商人的贸易;第二种是供国内消费的进口商人的贸易;第三种是供给外国消费的自己国家产品出口商人的贸易;第四种是贩运商人,也就是说,专供再出口的谷物进口商的贸易。

一、国内商人的利益,和人民大众的利益,不管乍一看是多么敌对,然而即便是在最大的荒年,也是完完全全一致的。国内商人的利益在于将他的谷价提到年成的实际荒歉所要求的高度,让谷价再高也绝不可能合乎他的利益。假使把谷价提得太高,他就会过于阻碍消费,使得季节的供应可能多于季节的消费,在下届收获开始上市以后还可以维持一些时候,他不仅有因为自然的原因而让自己的很大一部分谷物遭受损失的危险,而且有时只得通过比几个月前更低的价格卖出剩余谷物。假使不将价格提到应有的高度,季节的供给就可能少于季节的消费,他不会损失一部分他原本能够得到的利润,却会让人民在季节终了以前遭受痛苦,不仅是遭受稀少的困难,而且是遭受饥饿的恐怖。

人民的利益在于,让每日、每星期、每月的消费尽可能地和季节的供给保持十分准确的比例。国内谷物商人的利益也是如此。就他所可以判断的按这样的比例向人民供应谷物,他就可能将自己的一切谷物卖得最高的价钱,得到最大限度的利润;凭他的对谷物状况的了解,和他的对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销售量的了解,他可以或多或少地准确判断,人民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这样的方式的供应。不用思考人民的利益,他只思考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在荒歉的年份,也会被引导到就像有智虑的船主有时只得那样对待他的船员一样,去对待人民。当船主预见到食物逐渐缺乏的时候,他会减少船员的食物供给量。尽管因为过分小心,他有时的行为多于实际的需要,然而比起有时因为没有远虑的行为而让他们遭受的危险、困苦和毁灭来说,船员们因这样的不便而遭受的痛苦实在算不了什么。

与此相同,国内谷物商人有时因为过分贪婪而让自己的谷物价格稍微高于季节的荒歉所要求的,人民因为这样的行为造成的不便(这样的行为实际上让他们免于季节终了时的饥饿)所遭受的痛苦,比起在季节之初因为比较大方的处理方式可能遭受的痛苦来,也算不了什么。谷物商人自己是因为这样的过分贪婪而受害最大的;他不仅要面对通常由此引起的对他的愤怒,并且,就算他可以逃脱这样的愤怒的后果,他在季节终了时手头还留下一定数量的谷物,假使下个季节丰收,他也只得低价卖出。

诚然,假使一大群商人拥有一个大国的一切谷物,他们的利益或许就像人们所说的荷兰人对待马鲁加斯群岛的香料那样,毁灭或抛弃它的大多数,通过维持剩余香料的价格。然而,也就是说,哪怕是通过法律的暴力行为,也不可能对谷物建立广泛的垄断;在法律听凭这样的贸易自由进行的地方,谷物在一切商品中是最不容易为少数大资本买光它的大多数,通过进行囤积或垄断的。不仅它的价值远远多于了少数私人的资本的可以购买的范围,也就是说,即使他们能够购买,谷物的生产方式也使得这样的购买完完全全没有办法实现。因为在任何一个文明国家谷物是每一年消费额最大的商品,所以每一年用来生产谷物的劳动量也比用来生产任何其他商品的劳动量更大。当它第一次从地上收获时,它也必定比任何其他商品分散在更多的人中;这些一切者绝没办法就像少数制造商那样聚居在一个地方,然而必定是分散在全国一切的不同角落。

这些最开始的人们或是在近地直接供应消费者,或者是供应其他的内地商人,由他们去供应消费者。所以,内地的谷物商人,包括农场主和面包师在内,必定比经营任何其他商品的商人人数更多,他们的分散状况让他们完完全全不可能进行任何广泛的联合。所以,假使在歉收年份他们之中有人发现自己手头的谷物大大多于在季节终了以前按时价所售出的,他绝不可能想到要维持这个价格,让自己遭受损失,让竞争者得到一切好处,也就是说,降低价格,通过便在新谷物开始上市以前将自己的谷物脱手。如此而来调节任何一个商人行动的动机和利益,与此相同会调节任何一个其他商人的行动,让他们全都依照如此而来一种价格卖出谷物:也就是说,依照他们的最佳判断,最适宜于季节丰歉程度的价格。

凡是认真研究过本世纪或是上两个世纪欧洲任何地方所受到的粮食不足或饥荒的历史的人(之中有几次我们有非常准确的记录),我相信都可以发现,粮食不足从来不是因为内地谷物商人的任何联合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真正的稀少,这样的真正稀少在某些地方有时或许是因为战争的浪费,然而在绝大多数场合乃是因为天时不利;饥荒绝不是因为任何其他原因,而是因为政府的暴力,它想要用不恰当的手段,补救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难。

在不同地区能够自由通商和交通便利的谷类生产大国,因为最不利的年成所造成的谷类稀少也绝不可能大到足够造成饥荒;收成最差的年成,假使俭省节约加通过管理,在一年中也可以维持同通常丰收年份普通用比较宽松的方式所可以维持的相同人数。对作物最不利的季节,莫过于大旱或是霪雨。然而谷物长在高地和低地,在过于潮湿和过于干燥的地方同样都可以种植,所以对一个地区有害的干旱或霪雨对另一个地区可能有利;尽管在潮湿或干旱的季节的收成比在气候适宜的季节要少很多,一个地区的损失仍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从另一地区的收入得到补偿。

在盛产大米的国家,作物不仅要求有非常湿润的土壤,而且在它的必定生长时期内一定要浸在水中,所以干旱的影响更加可怕。然而,也就是说,即便在如此而来的国家,假使政府允许自由贸易,干旱或许也不可能那样广泛,以至必定造成饥荒。几年以前在孟加拉发生的干旱,或许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严重的粮食短缺。东印度公司职员们所设订的某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所带来的某些不明智的限制,或许不免让这次粮食短缺变成了饥荒。

当政府为了补救粮食缺少带来的困难,命令一切商人按照它觉得的合理的价格卖出他们的谷物时,它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商人将谷物送入市场,这有时或许在季节开始就造成了饥荒;或是在商人将谷物送达市场时,它又使得人民能够并鼓励他们迅速消费谷物,以至于在季节结束以前必定造成饥荒。没有限制的毫无拘束的谷物贸易自由是防止饥荒灾难的唯一的有效方法,也是缓解粮食不足困难的最佳方法;因为真正短缺的困难是没有方法消除的,只可能给予缓解。没有任何一种贸易比谷物贸易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也没有任何一种贸易比谷物贸易更需要有法律的充分保护,因为没有哪一种贸易比谷物贸易更加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感情绪。

在谷物歉收的年份里,下层人民把自己的困难归于谷物商人的贪婪,商人变成了他们憎恨和愤怒的对象。所以在这样的场合,他非但得不到利润,还经常面临破产的危险,他的谷仓有可能受到群众暴力的抢劫和破坏。然而,正是在谷物稀少的年份,谷物价格高昂,谷物商人期望获取他的大部分利润。他通常和某些农场主签订合同,让农场主在若干年内按照一定的价格向他供应必定数量的谷物。合同价格是依照觉得是适中的或是合理的价格来商订的,也就是说,普通的或平均的价格,在最近的各个歉收年份以前,普通价格大概为小麦每夸特28先令,其他谷物的价格依照这样的比例。所以,在歉收年份,谷物商人按普通价格购入大多数谷物,却通过高出很多的价格售出。

然而,这样的特别利润仅足够让他的行业和其他行业处于公平的水平上,仅够补偿他在其他场合受到的很多损失,谷物本身有非常容易腐烂的性质,谷物价格经常有没有方法预见的波动;单是这样的情况,似乎就足够说明,谷物贸易很少有像在任何其他行业那样发大财的。只有歉收的年份才可能非常有利,然而在那样的年份又受到群众厌恶,这就让有品格、有财产的人不情愿从事这样的行业。这个行业就由一些次等商人来经营:磨坊主、制粉人、面包师、售粉商人还有若干可怜的小贩,他们差不多是国内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间的唯一中介人。

欧洲的古代政策对于不利于这样对公众有利的行业的群众厌恶不设法消除,而仿佛给予认可和鼓励。

爱德华六世在第5、6年的第14号法律规定,凡是购买小麦或谷物然后有意再卖出的人,应被视为不合法的囤积者,初犯判处监禁两个月,没收他的谷物;再犯判处监禁六个月,罚款双倍于他的谷物的价值;第三次犯判处戴枷,监禁期限由国王随意决定,没收他一切货物和牲畜。欧洲大多数其他地区的古代政策,不比英格兰的古代政策更胜一筹。

我们的祖先仿佛觉得,人民从农场主那里购买谷物会比从谷物商人那里购买谷物更便宜,他们担忧谷物商人在付给农场主的价格之外,还索取格外高的利润。所以,他们想要完完全全取消他的行业。他们甚至想要阻止任何一种中间人从事到生产者和消费者中间来,这就是他们对自己所称的谷物贩运商行业施加很多限制的用意,凡是没有获取特许状,无法证明他是诚实公平的人,一律不准从事这样的行业。依照爱德华六世的法律,一定要经过三个治安推事核准,才可以发给这样的特许证。然而,即便有了这样的限制以后仍然觉得不够,还有一项伊丽莎白的法律规定,只有一年开庭四次的法庭才有发给特许证的权力。

欧洲古代的政策,是想要用这样的规则来管理农业——乡村最大的行业:这样的规则和所建立的关于制造业——城市最大的行业——的规则完全不同。它让农场主除了消费者与他的直接代理人——谷物贩运商之外没有其他的顾客,想要强迫农场主不仅从事农场主的行业,还要从事谷物批发商或谷物零售商的行业。反过来,它在很多场合禁止制造商从事商店老板的行业,也就是说,制造商不得零售自己的货物。它的用意是,用前一种法律来促进国家的通常利益,让谷物价廉,然而或许并不非常理解怎样才可以做到这一点。它想要用后一种法律来促进某一部分人——商店老板的利益,觉得假使让制造商从事零售,售价就会比店铺老板低廉得多,从而毁灭零售商的行业。

然而,即便让制造商自己开店,零售他的货物,他也没方法比普通的商店老板售价更低。他投入到自己店铺中的资本,必定是从他的制造业中抽调出来的。为了和他人的营业保持在同一水平上经营自己的营业,他的一部分资本一定要获取制造商的利润,然而另一部分资本却一定要获取商店老板的利润。举例来说,假定在他居住的城市,制造资本和商店资本的普通利润都是10%,这样而来,他在自己店铺中卖出的每一样货物都应收取20%的利润。当他把货物从自己的工厂送到自己的店铺时,他一定要按可以把它售予一个商人或店主的价格计值,后者会依照批发来购买。假使他估值太低,就会损失掉他的制造资本当中的一部分利润。当他从自己的店铺再把货物售出时,除非他得到和一个店主卖出时相同的价格,要不他就会丧失掉他的店铺资本的一部分利润。

可见,他尽管看起来好像在同一样货物上得到了双倍的利润,然而因为这些货物先后为两种不同资本的一部分,他在所利用的一切资本上只得到了单一的利润,假使他所得的利润较此少,那么他就是一个亏损者,或者说他所运用的一切资本不与他的大多数邻人那样有利。

不允许制造商去做的事情,却在某种程度上强迫农场主去做:把他的资本分散在两种不同的用途上;把一部分资本投入到仓库和干草场,通过供应市场的不时需求;把另一部分资本投入土地耕种。然而他既没方法通过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来利用后者,与此相同也没方法通过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来利用前者。不管在谷物商人营业中实际利用的资本是属于叫做农场主的人还是属于叫做谷物商的人,在两种场合都要求有同等的利润,去补偿它的一切人这样来运用资本,通过让他的营业和其他行业处在同一水平上,并阻止他有兴趣很快地改变自己的行业。可见,这样而来,被强迫去从事谷物商人行业的农场主,没方法通过比在自由竞争场合其他谷物商人的售价更低的价格卖出自己的谷物。

可以把自己的一切资本用在单独一种营业中的商人,和可以把自己的一切劳动用在单独一种操作上的工人一样,有同样的好处。后者可以达到一种熟练程度,用同样的双手,可以完成数量大得多的工作;前者可以得到从事营业,买卖货物的简单的、方便的方法,用同样的资本可以完成数量大得多的营业。一个普通人可以通过低廉得多的价格带来他的制品,另那么一个人一般可以通过比把资本和注意力用在各种不同目的上时稍为低廉的价格带来自己的货物。大多数的制造商没方法就像一个精明的活跃的商店老板那样低廉地卖出自己的货物,后者的唯一工作是先用批发购进,再通过零售卖出。大多数的农场主更没方法像一个活跃的精明的谷物商人那样廉价地向一个城市的或许是相距四五英里的大多数居民零售谷物,这样商人的唯一工作是通过批发购进谷物,汇总是在一个大谷仓中,然后把它零售。

不允许制造商从事店主行业的法律,这样想要迫使资本用途的划分比原本进行更快。强迫农场主从事谷物商人行业的法律却想要阻止它进行得那么快。两种法律显然都违反了天然的自由,所以是不公正的;两者既是不公正的,又都是没有道理的。任何一个社会的利益在于:这样的事情既不应给予强制,亦不应加通过阻挠。一个人通过比他的处境所必要的之外的方式来利用他的劳动或资本,绝不可能因为比他的邻人售价更低而伤害邻人。他可能伤害他自己,通常说来他总是伤害自己。俗话说,样样都通的人绝不可能致富。然而法律应该让人民去关心他们自己的利益,因为在他们自己当地的情况下他们通常比立法者可以更好地判断什么是他们自己真正的利益。

然而,强迫农场主从事谷物商人行业的法律,是两者中危害最大的。它不仅阻碍对任何一个社会这样有利的那种资本用途的划分,与此同时阻挠了土地的改良和耕种。因为让农场主只得从事两种不同的行业而不是一种,也就强迫他把自己的资本分成两部分,只有一部分可以用在耕种上。然而,假使准许他可以把自己的一切谷物一经收获马上售予谷物商人,那么他的一切资本就能够马上回到土地上,然后用来购买更多的耕畜,雇佣更多的工人,从而更好地改良和耕种土地。因为没办法不零售谷物,他就没办法不在全年中把大多数资本保留在谷仓和干草场上,因而没方法把一切资本用来耕种土地。可见,这样的法律必定阻碍土地的改良,而没方法让谷物售价更廉价,并且因为让谷物变得更少,必定让它的售价更贵。

除了农场主的业务之外,谷物商人的营业假使受到恰当的保护和鼓励,实际上他们是对谷物生产做出最大贡献的行业。这样的行业可以支持农场主的行业,就就像批发商的行业可以支持制造商的行业一样。

批发商为制造商带来现成的市场,让他的货物一经造出很快就可以脱手,有时甚至在货物没有造出以前,就可以为他垫支价格,这就让他可以把自己的一切资本、有时甚至是比这更多的资本时常用于制造,因而比把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甚至零售商时制造出更多的货物。

因为批发商的资本通常也足够替代很多制造商的资本,批发商和很多制造商之间的这样的联系就使得大资本所有人有兴趣去支持大量小资本的众多的一切人,在可能让他们遭到毁灭的那些损失和不幸中帮助他们。在农场主和谷物商人之间广泛建立的同一种联系,也会产生与此同样有利于农场主的效果。他们会所以可以把自己的一切资本,甚至比这更多的资本时常用于耕种。

万一遇到他们的行业比任何其他行业更容易受到的那些意外事故,他们会在自己的寻常顾客中找到富裕的谷物商人,一个既有兴趣又有能力帮助他们的人,然而没有必要就像现在这样而来完完全全依靠自己地主的宽容或是他的管家的怜悯。假如有可能(或许是没有这样的可能的)广泛地、迅速地建立这样的联系,假如有可能马上把王国的一切农业资本从现今可能流入的每一种其他用途中抽回来,用在它原本的业务,也就是说,耕种土地上,假如有可能很快带来另一笔差不多与此同样大的资本去支持并有时帮助这笔巨大的农业资本的运转,那么,单是这样的环境的改变就会给全国土地造成多么巨大、多么突然、多么广泛的改进,或许是很难想象的。

所以,爱德华六世的法律,就是通过尽可能地不允许任何中间人进入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想要消灭这样而来的一种行业:它的自由运作不仅能够最好地缓解谷物短缺的困难,而且,能够最好地防止这样的灾难的产生,在农场主的行业之外,没有一种行业可以比谷物商人行业更有助于谷物的生产。

这项法律的严厉程度被后来的几项法律给予了一定缓和,这些法律先后允许,当小麦价格不多于每夸特20先令、24先令、32先令和40先令时,可以囤积谷物。最终,查理二世第15年的第7号法律通过,只要小麦价格不多于每夸特48先令,其他谷物的价格依照这个比例,囤积或是再卖出,购买谷物对一切不是垄断者的人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不是在同一市场上在三个月之内再卖出的人。内地谷物商人从来没有享受过的一切自由,都是由这项法律所赋予的。当今国王(乔治三世)第12年的法律取消了差不多一切其他古代的取缔所有囤积者和垄断者的法律,然而没有取消查理二世第15年第7号的法律的限制,所以它至今仍然有效。

然而,这项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两种非常荒谬的世俗偏见:

第一,它觉得当小麦价格高到每夸特48先令,与其他谷物的价成比例时,谷物就有可能这样被人囤积,从而伤害人民。然而从上面已经提到过的话,仿佛已经非常明显,谷物在任何价格都不可能被内地商人囤积到伤害人民;除此之外,每夸特48先令尽管能够被看做是很高的价格,然而在歉收年份这经常是在收获之后很快被叫出的价格,此时新的谷物很少有售出的,也就是说,就算是因为无知,也没方法觉得新谷物可以被这样囤积,导致伤害人民。

第二,它觉得有一个固定的价格,达到这个价格时谷物就会被人垄断,也就是说,把他完完全全购入,以便很快在同一市场上售出,从而会伤害人民。然而,假使一个商人在去到某一市场时或者在某一市场上购买谷物时,为了随后不久再在同一市场售出,那一定是因为他判断,在那种特殊的场合,市场在整个季节中没有方法得到这样充分的供应,因而价格不久就会上涨。假使他判断错误,假使价格并不上涨,他不仅会损失这样利用资本的一切利润,而且还会损失一部分资本,也就是储藏和保管谷物的费用和损耗。所以,他对自己造成的伤害比对别人也大得多,也就是说,即便是对在那个市场他可能妨害了他们购进谷物的人们来说也是这样,因为这些人能够随后在另一个市场日通过与此同样低廉的价格购买谷物。假使他判断正确,他不但没有伤害人民大众,而且为他们带来了一项最重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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