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论通商条约及其对铸币业的影响
第一节论即便根据商业体系的原则,那些限制的不合理性
商业体系为了增加本国的金银量所提出的第二个应急措施是对来自它的贸易差额被认为并不利于我国的国家的几乎所有货物的进口施加特殊的限制。所以,在大不列颠只要上缴一定的关税,西里西亚的细竹布就能够进口供国内消费。不过法国的上等麻纱以及细竹布则被禁止进口,它们只能够进入伦敦港口存入仓库以待出口。对于法国葡萄酒所征收的关税也要比对于葡萄牙的葡萄酒,甚至要比其他的任何国家的葡萄酒征收的关税都高。依据1692年的所谓进口法,对于所有的法国货物要征收其价值25%的关税;而对于其他国家绝大多数的货物所征的关税要更轻,极少超过5%。而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盐以及醋是例外,它们依据其他法律或者同一法律的某一些特殊条款要交纳其他的税务。除白兰地之外,对于所有法国货物加征25%的关税,由于认为第一次所征收的25%还不足以起到抑制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对法国葡萄酒每吨加征25镑,对于法国醋每吨附加征15镑的新税。法国货物从没有从税率表中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列举货物所征收一般的补助税,或者5%的税则中减免过。假如我们将1/3以及2/3补助税也视作是它们中间的一个,则这些一般补助税就有5种。所以,在这次战争开始之前,75%可看做是最低的关税,法国的绝大多数农产品以及制造品都必须交纳。不过对绝大多数货物来说,征收这一些税实际上是相当于禁止进口。我相信法国人对于待我们的货物以及制造品也是同样的苛刻,尽管我不非常了解他们对于我国货物以及制造品到底施加了一些什么关卡。这一些相互的限制几乎使这两国间的公平贸易不复存在,现在走私贩变成了大不列颠货物进入法国,或者法国货物进入大不列颠的主要的进口商。我在前一章所探讨的那些原则都植根于个人利益以及垄断精神;我在这一章当中所将探讨的那一些原则则是植根于民族偏见以及敌视。所以,可以想象获得它们会更为不合理。即便是根据商业体系的原则,它们也是这样。
第一,即便在法国以及英格兰之间的贸易是自由的,贸易差额将会有利于法国,也绝对无法就此得出结论说这个贸易将不利于英格兰,或者说英格兰的全部贸易的总差额将因此更为不利于英格兰。假如法国的葡萄酒要比葡萄牙的葡萄酒好并且便宜,或者说法国的亚麻布要比德国的亚麻布好而便宜,则大不列颠从法国购买它所需要的葡萄酒以及亚麻布要比从葡萄牙以及德国购买更为有利。即使从法国的年进口总额的价值将会因之而大大增大,依照同一质量的法国货物要比其他两个国家的便宜,则年进口总额的价值将会相应减少。即便说全部从法国进口的货物都将会是为大不列颠所消费,情况也会是如此。
第二,货物中的大多数可能向其他国家出口,在那里因为它们能够卖得一个更好的价钱,或许可以带回一个和全部进口的法国货物的原始成本完完全全相等的回报。人们关于东印度贸易的一些讲法经常可能就正适合于法国的贸易。即使绝大多数的东印度的货物是用金银购买的,但是将其中一部分再出口其他的国家能够给进行这个贸易的国家带回比原始成本更多的金银。现在,荷兰贸易中最重要的部门之一就是将法国货物贩运到其他的欧洲国家。甚至而在大不列颠饮用的法国葡萄酒的一部分,都是暗中从荷兰以及西兰岛进口的。假如在法国以及英格兰间存在自由贸易,或者法国货物在进口的时候只须交纳和其他欧洲国家货物同等的关税,并且在出口的时候可以退税,那么英格兰就能够分享对于荷兰如此有利的贸易。
第三,我们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判断任何两国间的所谓的贸易差额究竟是在哪一边,或者说其中的哪一国出口达到了最大的价值。
个别的商人的私利激起的民族偏见以及敌意就是通常指导我们对于所有这些有关问题做出判断的原则。但是,在这种场合常常有两个标准是常被用作依据的,那就是海关登记册以及汇兑情况。我觉得海关登记册现在是一个已经被公认的非常不可靠的标准,因为登记册对于绝大多数货物的评价均不准确。汇兑情况或许同它差不多。
当两地间,如伦敦以及巴黎之间的汇兑是按平价进行的时候,听说这就表明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是由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来偿还。反之,当对于巴黎的汇票在伦敦贴水的时候,听说这就表明伦敦欠巴黎的债务并没有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偿还,那么就需要从伦敦送出货币以弥补差额。由于出口货币既有风险,也有麻烦,还须花费费用,因此代汇者要求贴水,汇兑人也需要贴水。不过两市之间的债务以及债权的日常状况,听说,必须由它们互相之间的日常交易状况所调整。当从另外一地的进口不大于它向另一地的出口的时候,各自的债务债权能够相互补偿。不过当其中一方从另一方的进口大于它向另一方的出口的时候,前者对于后者的负债肯定要比后者对于前者的负债更大。各自的债务以及债权无法相互补偿,于是债务超过债权的一方就必须向对方送出货币。所以,汇兑的日常状况作为两地之间债务以及债权的日常状况的标志肯定同时也是它们出口以及进口的日常状况的标志,因为出口以及进口肯定调整着那个状况。
不过即使汇兑的日常状况应该可以算作任何的两个地方间的债务以及债权的日常状况的标志,不应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债务以及债权的日常状况对于有利的地方就是贸易的差额对于其有利的地方。任何两地之间的债务以及债权日常状况并不总是完全由它们互相之间的交易的日常状况所调控,而经常是要受到其中任何一方和其他地方的交易的影响。比如说,英国商人通常要用对于荷兰开出的汇票去支付他们购买的汉堡、但泽和里加等地的货物。英格兰以及荷兰之间的债务以及债权日常状况并不完全由这两个国家相互之间的贸易的日常状况所调控。英格兰可能每年只好送货币到荷兰去,即使英格兰对于那个国家的年出口可能大大地超过从那里的进口的年价值;即使所谓的贸易差额可能大大地有益于英格兰。
除此之外,按照迄今对于汇兑平价的计算方法,汇兑的日常状况就无法对于日常汇兑对于那个似乎会有利或者假定会有利的国家的日常债务以及债权状况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换句话说,真实的汇兑或许事实上常常十分不同于计算的那一个。从后者的状况在许多情况下不可能得出有关对于前者状况的肯定的结论。
当你在英格兰所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与英国铸币厂的标准它包含有一定数量的纯银,你可获得一张在法国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的汇票,依据法国铸币厂的标准它包含有同等数量的纯银,这就是人们所谓的英国以及法国之间的平价汇兑。假如你支付的多一些,你就被认为是付出了贴水,所以人们就会说这个汇兑对英国不利,而对法国有利。假如你支付的少一些,你就会被认为是获得了贴水,所以人们就会说这个汇兑对法国不利,而对于英国有利。
不过,首先我们无法总是用个别国家的铸币厂的标准来判断不同的国家通货的价值。这是因为,在有的国家通货磨损,剪削得多一些,在有些国家通货磨损或者剪削得少一些,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让它们低于铸币厂的标准。不过每一个国家通用铸币的价值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通用铸币的价值相比并不是和它应含的纯银的数量成比例,而是和它实际所含纯银成比例。在威廉王时代的银币改铸之前,英国以及荷兰之间的汇兑通常按照各自的铸币厂的标准计算,英格兰要贴水25%。不过我们从郎兹先生的研究得知,英国通用铸币的价值当时低于其标准价值的25%。所以,即便是在当时其真实汇兑也可能是有利于英国,即使计算的汇兑对于它是如此不利;在英国实际支付的较少数量的纯银能够购买在荷兰应支付较大数量的纯银的汇票。所以被认为要付出贴水的人或许在实际上获得了贴水。在英国金币最近改铸之前,法国的铸币要比英国的铸币磨损得少得多,其接近标准的程度或许要高出2%或者3%。反之,假如和法国的被计算的汇兑对于英国的不利不超过2%或者3%,那么真实汇兑则可能是对英国有利。自从金币改铸以来,汇兑一直有益于英国,而不利于法国。
其次,有一些国家铸币的费用是由政府支付的;有一些国家,铸币的费用则是由把金锭送到铸币厂的私人支付的,政府甚至从铸币中还可获得某些收入。在英格兰它是由政府支付的,假如你送一磅标准银到铸币厂去,金额换回包含一磅标准银的62先令。在法国从铸币当中要扣除8%的税,这个8%不仅仅支付了其费用,并且给政府提供了小小的收入。在英国因为铸币是免费的,通用铸币的价值从来不会高于其实际所包含的金银量的价值。在法国你如果支付了工匠钱,工匠增加了铸币的价值,就好像工匠钱增加了金银餐具的价值那样。所以,含有一定量纯银的法国货币要比含有相同纯银的英国货币值钱,必须用更多的金锭或者其他商品才可以购买到它。所以,尽管两国的通用铸币一样接近于其铸币厂的标准,含有相同数量纯银的英国货币不会购买到同等数量的法国货币,也不会购买到向法国开出的同一数额的汇票。假如对于这样一张汇票所加付的货币仅仅足以补偿法国铸币的费用,则两国之间的实际汇兑就会是平价汇兑。他们的债务以及债权就能够相互抵偿,而计算汇兑则大大地有利于法国。假如所加付的低于这个数,实际汇兑就有可能有利于英国,而计算汇兑有益于法国。
第三也就是最后,在有些地方,如在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外国汇票都是用银行货币支付的;而在有些地方,比如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戈恩等地则用本国的通用货币支付。所谓的银行货币总是要比同一名义金额的通用货币的价值更大。比如,阿姆斯特丹银行的1000盾要比阿姆斯特丹的通用货币1000盾的价值大。两者之间的差额被称作银行的扣头,这在阿姆斯特丹常常是5%。假如两国通用货币接近其自身铸币厂的标准,一个用这种通用货币支付外国汇票,而另外一个用银行货币支付,那么非常明显计算汇兑可能有利于用银行货币支付的那一方,即使实际汇兑应该是有利于用通用货币支付的一方。基于相同的原因,计算汇兑会有利于用较好的货币,即用更接近于其标准的货币支付的那一方,即使实际汇兑应该是有利于用劣币支付的那一方。在最近的这次金币改铸之前,计算汇兑在伦敦和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还有我相信和所有其他用所谓银行货币支付的地方,常常都是不利于伦敦。但是,这绝对并不是说实际汇兑对于伦敦不利。自从金币改铸以后,即便是和这一些地方进行汇兑也都是一直有利于伦敦。假如你把法国除外,计算汇兑在伦敦和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戈恩,我相信和欧洲其他大多数以通用通货支付的地方也都是有利于伦敦,而实际汇兑也非常可能都是这样。
关于存款银行,特别是关于阿姆斯特丹的存款银行的一些离题话。
像法国或者英国这样的大国的通货通常几乎全由其本国的铸币构成。所以,假如这个通货在什么时候磨损、削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低于其自身标准的价值,国家可通过对于它们的改铸而有效地恢复其通货。不过像热那亚或者汉堡这样的小国的通货就无法完全由其自己的铸币构成,而在很大程度上必须由和其居民有经常性来往的邻国的铸币构成所以,这样的国家并不是总能通过改铸其铸币来改革它的通货。假如外国汇票是用这种通货支付的,因为其本身性质的不确定性,任何的数目的不确定的价值肯定让汇兑总是对于这种国家不利,由于它的通货在所有外国肯定被评价得低于它的实际的价值。
为了补救这样不利的汇兑肯定给商人们带来的不便,这种小国在开始注意到贸易利益的时候,常常就会通过立法,规定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无法用通用货币支付,而必须由某一个根据其信誉并获得国家保护的特定银行的票据或者通过它的转账来支付。由于这个银行总是必须依据国家的标准用良好的以及真正的货币来支付。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以及纽伦堡银行似乎原先就一直是依据这种观点建立的,即使其中有一些银行后来还有了其他的目的。既然这样一些银行的货币要比本国的通用货币好,它肯定带有一种扣头,而扣头的大小则取决于通货被认为低于国家标准的程度。比如,汉堡银行的扣头听说通常为14%左右,这就是这个国家良好的标准货币和从邻国流入的被剪削、磨损以及被贬值了的货币的假定差额。
1609年之前,由于阿姆斯特丹广泛的贸易从欧洲各个地方带回的大量被削减以及磨损的外国铸币,使其货币的价值下降了约9%,也就是低于新从铸币厂出来的良币的9%。这种新币一在市场中出现,像在这种情况之下经常发生的那样,立刻被熔化或者带走。拥有大量的通货的商人并不是经常能够找到足够的良币去支付他们的外国汇票,所以这些汇票的价值变得非常不确定,即使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制定了几种规定。
为了解决这一些不便,1609年一家银行在市政府的担保下成立了起来。这家银行既接受外国的硬币,也以本国良好的货币标准的真实的内在价值接受较轻的以及被磨损的铸币,只是需要扣除铸币所必需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的必须费用。在扣除这种小小的费用后,所剩余的价值计入银行账房作为信用。这种信用被称为银行货币,由于它代表和铸币厂标准完全相符合的货币,因此总是具有与其同等的真实价值,并且其内在价值要比通用货币的价值更高。与此同时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公布了法令,所有向阿姆斯特丹银行开出的或者商定的价值600盾及以上的汇票都应用银行货币支付,于是顿时消除了那些汇票所有不确定性。由于这一规定,每一个商人必须在银行开立一个账户来付其外国汇票,这样肯定就造成对于银行货币的一定的需求。
银行货币除去其内在的对于通货的优越性还有上述需求肯定给予它的附加价值以外,同时还具有某一些优点:它不可能受到火灾,抢劫以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影响,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对于银行负完全的责任;它只需要一个转账就可以支付干净,并没有计算的麻烦,或者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风险。由于这些优点,它好像从一开始就拥有一个扣头,并且一般都相信所有原先就存在这一银行的钱都能够继续留在那里,并没有人想要收回那一笔在市场上能够卖得贴水的债务。并且要求银行支付,银行信用的所有者就将会失去这个贴水。因为从铸币厂新出来的一个先令,在市场上所能够购得的货物并不比一个我们常用的被磨损了的先令多,所以从银行金柜里拿出来送入私人手中的良好的以及真正的货币和国内通用的货币混在了一起,无法辨认也就不会比国内通用货币价值更大。而当它继续留在银行里的金柜里的时候,它的优越性则是众所周知并且确定的了。当它进入私人的金柜的时候,不经过一番麻烦将会非常难确定他的优越性,而这个麻烦所费或许还要大于其差额所值。除此之外,从银行的金柜一取出来,它就失去了银行货币的所有的其他优点:它的安全、它的容易并且安全的转移、它的支付外国的汇兑的作用。此外,不预先支付保管费它就不会从银行的金柜当中取出来,这一点之后就会渐渐显露出来。
这一些铸币存款,抑或说银行必须用铸币,归还的存款就组成了银行的最原始的资本,抑或说所谓的银行货币所代表的所有价值。目前,它们被认为仅仅组成其中的一小部分。为了方便使用金锭进行交易,银行这些年来也开始接受金银锭存款,在账簿之中给予信用。这种信用常常比这类金锭的铸币厂价格大约低5%。在此同时,银行给存放人或者持有者发一张所谓的收据。存放人或者持有者在交还银行账簿上所给信用的同等银行货币还有支付了25%的白银保管费和50%的黄金保管费用之后,在六个月之内就能够随时取回所存放金锭。同时声明在限期终止之前,如果不做出这种支付,存款就即将会作价归银行所有。其价格则或者按照当时存入的价格,或者按转账簿上给予信用时的价格。作为存款保管费所支付的一切能够视作是一种仓库租金;为什么对于黄金的仓库租金要如此大大地高过白银的仓库租金,这里提出了几种不同的理由。在前面已经说过的黄金的纯度要比白银的纯度更加难以确定。黄金更加容易造假,在比较贵重的金属之中会造成更加大的损失。除此之外,白银作为标准金属,与黄金相比国家更愿意鼓励更多地使用白银存款。
金银锭的存款最多的时候是在它的价格略微低于普通价格时,当价格上涨的时候,它们就会被取出。在荷兰金银锭的市场价格常常高于铸币厂价格,由于同一个原因在最近一次金币改铸之前英格兰的情况也是这样。据说差额平常为每马克大概6至16斯泰弗,或8盎司白银(11分纯银、1分合金)。银行的价格,或者银行对这种白银存款(当用外国铸币存入时,它的纯度为公认的和已然确定的,比如墨西哥银元)所给予的信用为每马克22盾;铸币厂价格大约为23盾,而市场价格则是23盾6斯泰弗至23盾16斯泰弗,或者高于铸币厂价格2%至3%。金锭的银行的价格、铸币厂价格和市场价格间的比例几乎相同。一个人通常能够为了获取金锭的铸币厂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而售出他的收据。一张金银锭的收据多少总能值些钱。所以,极少发生有什么人的收据过期的现象,抑或让他的金锭按照银行接收时的价格落进银行之手。他既不会在4个月的时期届满之前还没有取走,也不会忽略交付25%或50%的保管费以再次换取一张为期6个月的新收据。但是,即使这种现象很少发生,并且据说也发生过,并且发生在金锭身上的要比在银锭身上的还多些。这是由于保管更贵重的金属所需要的仓库租金要高一些的缘故。
一个在银行里储存了金锭而得到了一笔银行信用和收据的人,在他的汇票到期的时候可以用他的银行信用去垫付。这时他能够根据金锭价格会涨或者会跌的判断来出售或者保留其收据。收据以及银行信用极少被长期保留,并且也没有这个必要。一个拥有收据而又需要取走金锭的人总是可以找到许多的银行信用或者用普遍价格购买得到银行货币。一个具有银行货币而需要取走金锭的人总是可以找到同样多的收据。
银行信用的所有者以及收据的持有人组成了银行的两种不同的债权人。收据的持有者不重新拨一笔和银行接收金锭时相等价格的银行货币就无法取回它的金锭。假如他自己没有银行货币,就需要向有银行货币的人买。银行货币的所有者不提出和他所要的相等数量的银行收据,就无法取走金锭。假如他自己没有银行收据,就需要向有银行收据的人购买。收据的持有者在购买银行货币的时候,就是在购买在银行取回一定量金锭的权利。这些金锭的铸币厂价格要比银行价格多出5%。所以,他常常为它所付出的5%的扣头,就不再是为了一个想象的价格,而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所支付的了。当银行货币的拥有者购买一张收据时,他是在购买从银行取走一定量的金锭的权利,而这个定量金锭的市场价格常常要比铸币厂价格高出2%到3%。因之,他为它所付出的价格同样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收据的价格还有银行货币的价格合在一起组成了金锭的完全价值或者全部价格。
用自己国家的通用铸币存款时,银行以及给银行信用一样,同理也给收据;不过那些收据往往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在市场上也并没有什么价格。比如,在流通中可以兑换3盾3斯泰弗的一个达克存入银行,银行仅仅给予3盾的银行信用,那就是说低于其流通价值的5%。银行一样给持有者一张收据,持有者在支付了25%的保管费之后在6个月之内可以随时提取所存数目的达克。这一收据在市场上常常卖不到什么价格。3盾银行货币常常在市场上只可以卖到3盾3斯泰弗,也就是在从银行提取出来时可以得到的一个达克的全部价值;并且在它们可以被取走之前,收据持有者必须预先支付50%的保管费,这将会成为持有者的净损失。但是,假如银行的扣头在什么时候跌到3%,这类收据就能够在市场上以1。75%的价钱售出并且值一些钱。但是银行的扣头现在一般都在5%左右,因此这类收据往往是任凭它过期,抑或像他们所说的那样,被银行没收。对金达克存款的收据任凭银行没收的更加多,因为在它们比从银行取走以前所需要交付的仓库租金还要高一些。当铸币或者金锭存款归银行所有的时候,银行所得的5%能够被看做是永久保存这种存款的仓库租金。
收据过期的银行货币数目肯定是相当大的。它肯定包含了银行的全部原始资本。通常会认为这个原始资本从它最初被存入之日起就一直被留在了银行当中,没有人想要去更新收据或者取出存款,好比由于前面所说过的那些理由,无论是采取前一种方法,还是采取后一种方法都不可能没有损失。但是无论这个数目是什么样的,它同整个银行货币的比例应当是很小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这些年来一直都是欧洲金锭的一个大仓库,它的收据很少过期的,抑或照他们的说法,任凭银行没收的。人们认为该银行绝大部分的货币和账簿上的信用就是这些年来通过金锭买卖人不断地存入和取出的存款所创建起来的。
没有收据就不可能向银行提出任何的要求。过期收据的少量银行货币与依然有效的收据的较大量的银行货币混杂在了一起,没有收据的银行货币数量虽然非常可观,但是凭收据取款的某个特定银行货币是没有具体的数量的。银行不可能为同一件事情作为两个人的债务人。没有收据的银行货币的持有者只有在购买了银行收据之后才可以要求银行兑付。在平常时期,他不难以市场价格购买到一张收据,这个价格常常同他能从银行取出的铸币或者金锭的价格相对应。
但在社会发生灾难的时期,情形就可能完全不同了。例如像1672年的法国入侵这样的灾难。银行货币的持有者都渴望从银行提走货币保留在自己的身边,在这个时候对收据的需求可能把收据的价格提高到令人吃惊的程度。收据的持有者可能会对它们持有一种过高的奢望,他们要求的不是银行对存款所发收据授予的信用即银行的货币的2%或者3%,而是5%。了解银行组织的敌人为了防止人们把财富带走,甚至有可能把收据全部收购起来。在这种紧急的时刻,银行会打破它只对收据持有者支付的常规。没有银行货币的收据持有者一定只能够得到收据所载存款价值的百分之二三。因此,据说在这种情况之下银行会毫不犹豫地对不能够取得收据的银行货币所有人付给他银行账簿所载的给予他的信用的全部价值,并且用货币或者金锭支付。同时对没有银行货币的收据持有者支付2%或者3%。这就是在这种事态之下认为是正当地属于他们的全部价值。
为了用便宜得多的价格买进银行货币(从而对应地用低价买进金锭,也就是他的收据使他能从银行取走的金锭),抑或用贵得多的价格把他的收据销售给那些有银行货币并且要取走金锭的人,收据的价格常常等于货币的市场价格与曾经据以给予收据的铸币或者金锭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因此,甚至在平常时候收据持有者的利益就是压低扣头。反之,为了把他们的银行货币出售得贵得多或者便宜得多的价格买进收据,提高扣头就是银行货币所有者的利益。为了避免这些相敌对的利益在有的时候可能导致的资金买卖,银行近些年做出了一个决定:在任何时候想要换取通货,出售银行货币时需要收5%的扣头,买回的时候收4%的扣头。由于这个决定,扣头在任何时期不能够高过5%,或者低于4%,于是银行的市场价格和通货的市场价格之间的比例就会随时保持十分接近于它们的内在价值之间的比例。在采取这个决定以前,因为敌对双方的利益对市场的影响,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通常高到9%的扣头,有时又低于平常的价格。
阿姆斯特丹银行承诺不将存款的任何部分贷出;它在账簿上授予了信用的每个盾,都在金库里保存有一盾所值的货币或者金锭。银行在金库里保存着所有的有效收据,所有随时可能需要提取的,还有实际上是不间断地流出同时流进而必备的货币或者金锭。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关于那些收据早就已经过期,在平常时期不可能提取的,还有实际上只要联邦还存有很可能永远存放在那里的那一部分资本是否也是这样,这就很难确定了。但是,在阿姆斯特丹最好的诚信莫过于作为银行货币所流通的每一个盾牌在银行的金库中都储存着一个相对应的金盾或者银盾所建立起来的诚信。市区政府是银行需要这样做的担保人。银行是在四位市长的领导之下的,这四位市长每年更换一次。每一任的新市长们都需要查看金库,核对账目。在接受金库的时候要宣誓,移交给下一届的时候也要同样的隆重。在那个虔诚并且信教的国家中,誓言是必须要遵守的。仅仅是这类手续的回转就足以保证不会再发生任何不正当行为了。
党派之间的斗争,在阿姆斯特丹政府所引起的所有革命之中,获得胜利的政党从来没有指控过他们的前任在银行管理过程之中有过任何的不忠诚。并且对于失败的政党的名誉以及命运来讲,则没有比这样的指控更为可怕的了。并且假如这样的指控可以成立,我们能够肯定人们会提出来。
1672年,当法国国王在乌得勒支的时候,阿姆斯特丹银行付款之迅速,让人根本无法怀疑银行在履行诺言时的忠诚。有一些从金库之中提取出来的货币还带有银行建立后不久,市政大厅起火烧焦的痕迹。因此,这些货币一定是从那个时候起一直存放在那里的。
银行的财富究竟能够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数目,是好奇的人们长久以来一直猜测的一个问题。不过关于这个问题也只能是猜测。一般认为大约有2000人在银行开通了账户,假设平均每户在银行存款是l500镑(这是一笔很大的数目),银行的货币总量,也就是银行的财富的总量就将达到300万镑左右,或按照每磅11盾计算共计3300万盾。这是一笔很大的数目,足以用来进行特别广泛的流通;不过大大小于某些人所认为的数量。
阿姆斯特丹市从这个银行获得了很大的一笔收入。除了上述能够称之为仓库的租金之外,每个人在银行第一次开通账户的时候需要支付10盾的开户费用,之后的每一笔新账又需要交纳3盾3斯泰弗的手续费,而每一次转账又是2斯泰弗。为了防止过多的小额交易,如果转账数目在300盾之下,则需要交纳6斯泰弗。一年之中账户有两次平衡的人要罚款25盾。但凡请求转账的数目超过账户存款的人应当为超支的部分支付3%,并且他的请求单将会被搁置到一边。人们觉得,银行还从出售因为数据到期而被银行没收,以及常常有意保存以待有利可图的时候再行抛售的外国铸币或者金锭的买卖之中能够获取特别大的利润。
同样地,银行通过用5%的扣头卖出用4%的扣头买入的银行货币也可赚得利润。这些各式各样的报酬加在一起远远地超过了银行支付职员薪金一级管理费用所必要的支出。单单从保存金锭的收据这一项上所得到的纯年收入据说就已经达到了15万到20万盾。不过,这个机构建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有益于公众,而不是收入。它的目的是把商人们从不利的汇兑不便之中解放出来。因此,从它里面所产生出来的收入是事先不曾预料到的。完全可以把它视作一个意外。
我在努力阐明用所谓银行货币支付以及那些用通用货币支付的国家之间的汇兑,为何一般都显出对于前者有利而对后者不利的原因的时候,这个题外话不知不觉地被引入了。不过现在是从这个冗长的题外话之中转回来的时候了。究其原因就是前者支付的是一种其内在价值总是相同的,并且同他们铸币厂的标准完全相同的货币,后者支付的是一种内在价值不间断变化的货币,并且总是多多少少低于那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