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尼斯的领土内,农场主租赁的一切可耕地都是按地租的110征收赋税的。租约登记在公家登记簿上,由各省或各地区的赋税官员来保管。当地主自己从事耕种时,地租按公平的评估来定值,而且降低税额的1/5,所以对这样的土地地主只按假定地租的8%而不是10%纳税。
这样的土地税必然比英格兰的土地税更加平等。它可能不完完全全是那么确定,赋税的评估可能经常给地主带来非常大的麻烦。它在征收上也可能更为费钱。
然而,这样的管理制度可能这样来设计,以便在非常大程度上防止这样的不确定和减少这样的费用。
举例来说,能够规定地主和佃户一定要共同在公家登记簿上登记他们的租约。能够规定对隐瞒或篡改出租条件的给予恰当的惩罚;假如将罚款的一部分给予两方中揭发或控告另一方有隐瞒或篡改行为的一方,就能够有效地阻止他们联合起来诈取公共收益。从这样的记录簿,能够完完全全了解租赁的一切条件。
有些地主不提高租金,然而在重订租约时收取罚金。这样的做法在大多数场合都是浪费的方法,他为一笔现款,卖出价值要大得多的没有收益。所以,这在大多数场合是有害于地主的。它经常有害于佃户,总是有害于社会。它经常从佃户取走那么大一部分资本,从而让他耕种土地的力量减少那么多,以致使得他发现支付一笔小地租比他原本是能够支付的一笔大地租更难。凡是降低他的耕种力量的事情,必定会让社会收益的举足轻重部分降低到它原本会有的水平下面。假如对这样的续租金的征收赋税比对大多数时候地租的征收赋税重得多,就可能阻止这样的有害的做法,这对一切有关每一方,对地主、对佃户、对君主、对整个社会都有非常大的好处。
有些租约对佃户规定整个租佃期间要实行必定的耕种方式和必定的作物轮耕方法。这样的条件通常是因为地主自负有高超的知识(这样的自负在大多数场合都是没有依照的)产生的结果,永远应该被看成是一种额外的地租,是用劳务支付的地租而不是用货币支付的地租。为了阻止这样的做法(这通常是愚蠢的做法),对这样的地租应该评价非常高,因而对它征收赋税比对大多数时候货币地租征收稍微重些。
有些地主不要求用货币然而要求用实物支付地租,用谷物、牲畜、家禽、葡萄酒、油类等等,此外的地主还要求用劳务支付地租。这样的地租对佃户的害处总是多于对地主的好处。他们过去口袋中取出的或者阻止他得到的,总是比送入后者口袋中的多。在任何一个实行这样的方法的国家,佃户总是穷到乞丐一样,实行越严格,贫穷就越严重。与此同样,对这样的地租估价略高,从而对它征收赋税比对大多数时候货币地租略高,可能足够抑制这样的对整个社会有害的做法。
当地主自行耕种一部分土地时,能够依照靠近农场主和地主的公平裁判来估定地租的价值,给予他适度的减税,就像在威尼斯领土内所做的那样;只要他所占用的土地的地租不多于必定的数额。重要的是应该鼓励地主耕种一部分自己的土地。他的资本通常比佃户大,技术可以虽然比较差,却常可以带来较大的产物。地主有力量实行实验,通常也愿意实行实验。实验不成功只对他自己有不大的损失。实验成功,就可以对整个国家的土地改良和良好耕种作出贡献。然而,重要的是,赋税的减少只应该鼓励耕种到必定限度为止。假如大多数的地主被诱使去耕种他们的一切土地,那么,国家就会充满懒惰和浪费的地主管家(然而不是审慎和勤勉的租户,他们为自己的利益所驱使,在自己的资本和技能许可的范围内耕种得非常好),他们的胡乱的经营不久就会让耕种质量降低,让土地的年产物缩减,不仅让他们主人收益减少,而且让整个社会的举足轻重的那部分收益也减少。
这样一种管理制度可能可以让这样的赋税摆脱因为不确定性而对纳税人造成的压迫或不便,同时可能在大多数时候土地管理中引进一种有助于全国通常改良和良好耕种的计划或政策。
征收随地租变动而变动的土地税,会比征收总是按固定评估征收的土地税费用稍微高些。需要在全国各地区安排登记官员,对地主自行耕种的土地有的时候需作出评估,两者均一定要有额外的支出。然而一切这的支出可能是非常小的,远比征收非常多其他赋税的支出更低,后者和土地税容易带来的收入相比较,所可以带来的收益是非常小的。
对这样一种可变土地税可能提出的举足轻重的反对理由,仿佛是它会妨碍土地改良。君主对改良支出没有作出贡献,却分享它的利润,地主必然不情愿实行改良。也就是说,哪怕是这样反对,可能也能够这样来排除:允许地主在着手改良以前,和税收官员一道,依照双方平等选出的一定数量的靠近地主和农场主的公平裁决,确定他的土地的实际价值;然后在若干年内依照这样的评估征收赋税,让他完完全全够对他的改良支出作出一切补偿。这样的土地税提出的主要好处之一是,让君主从关心他自己的收益出发,注意土地的改良。所以,为对地主作出补偿所允许的期限没法比为此目的所必要的更长,要不然地主享受到这样的利益的时期太久,会很大程度上挫伤君主的注意。然而,和他定得太短比,不过定得略长一点。
促进君主注意的刺激再大,也没法抵偿对地主注意的最小抑制。君主的注意,最多只不过是对什么事情有助于他的大多数领土的更好的耕种作出通常的广泛的思考。然而地主的注意,那么是对他地产上每寸土地的最有利的利用作出具体的详细的思考。君主的注意应该是,用他权力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去鼓励地主和农场主;让他们按照自己的方式、依照自己的判断去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给予他们通过享受到自己劳动的一切报酬的最完完全全的保障;为他们的每一部分产物开辟最广泛的市场,所以须在他自己领土以内的每个地区建立陆上和水上的最方便最安全的交通,而且确立对一切其他君主的领土出口的最不受到限制的自由。
假如这样的一种管理制度可以让这样的赋税对土地改良不仅不可能造成妨碍,反而给予鼓励,那它就不可能对地主造成任何的不便,除了一定要纳税这样的总是不可避免的不便之外。
不管社会状态如何变化,不管是农业改良还是农业衰退,也不管白银价值和铸币标准如何变化,这样一种赋税没有必要加以任何注意就可以非常容易地和实际的情况相适应,不仅这样,在一切的变动下都与此同样公平合理。所以,它比任何总是依照某种评估征收的土地税远更适合作为一种永久的和不变的规定来建立,或者说作为某种所谓的国家基本法来建立。
有些国家不是采用登记租约的简单明了的方法,而是采用对全国土地实行实际测量和评估这样的费力费钱的方法。他们可能是怀疑,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会为了诈取公共收入,联合起来,隐瞒租约的实际条件。《英格兰土地勘查记录书》仿佛就是这样的非常准确的测量的结果。
在古代的普鲁士国王的领土内,土地税是按实际测量和评估的结果征收的,这样的结果不时给予审查和修正。依照这样的评估,世俗地主按照收入的20%至25%纳税,教士按40%至45%纳税。西里西亚的测量和评估是依照当今国王的命令作出的,据了解,非常准确。依照这样的评估,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按地租的25%征收赋税,新过去的两教教士的其他收益按50%征收赋税,条顿骑士团和马耳他骑士团的采邑按40%征收赋税,贵族保有地按38%征收赋税。平民保有的土地按35%征收赋税。
据了解,波希米亚的测量和评估经过了100多年的工作,直到1748年的和平以后,依照现今女王的命令才完成。从查理六世的时候开始的米兰公国的测量,1760年以后才完成。它被誉为从未有过的最准确的测量。萨沃伊和皮德蒙特的测量是依照已故萨迪尼亚国王的命令实行的。
在普鲁士国王的领土内,对教会收益的征收赋税比对世俗地主的高。教会的收益大多数取自土地的地租。教会收益非常少用于土地改良,或用来在任何方面对增加人民大众的收益作出贡献。所以普鲁士国王可能觉得,教会收入对解救国家急难作出更大贡献是合理的。在某些国家,教会土地免纳一切赋税。在其他国家,对教会土地比对其他土地征收赋税较轻。然而在米兰公国,教会在1575年以前拥有的土地只按他的价值的1/3征收赋税。
在西里西亚,对贵族保有地比对平民所有地征收赋税高3%。普鲁士国王可能觉得,前者拥有的各种荣誉和特权,足够用来补偿他略重的纳税,同时后者的卑微屈辱能够由纳税较轻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缓解。在其他国家,征收赋税制度不是减轻而是加重这样的不平等。在萨迪尼亚国王的领地,还有在法国征收所谓贡赋的各省,赋税完完全全落在平民所有的土地上。然而贵族所有的土地免税。
按通常测量和评估征收的土地税,不论在起初是多么平等,必定在一个非常短促的时期内变成不平等。为了防止它变成这样的情况,需要政府对国内每个农场的详细状况和产物的一切变化作出连续的和耐心的注意。普鲁士、波希米亚、萨迪尼亚和米兰公国的政府事实上都作出了类似的注意,这是一种和政府的性质不相适宜的注意,它不可能是长期持续的,也就是说,即便可以长期持续,它在长期内给纳税人造成的麻烦和困扰或常常多于给他们带来的救济。
1666年,蒙托班税区对贡赋的征收,据了解是依照一项非常准确的测量和评估。到1727年,这样的评估变得完完全全不平等。为了补救这样的不便,政府没有其他方法,没办法不对全税区额外征收12万利弗的税。这样的额外的税是依照过去的的评估对一切应纳贡赋各地区征收的。然而只对实际状况因为那种评估而征收赋税太低的地区征收,用来救济因为同一评估而征收赋税较高的地区。举例来说,有两个地区,依照实际状况一个应征收赋税900利弗,另一个应征收赋税1100利弗,然而依照原本的评估都征收1000利弗。两个地区依照额外的征收赋税均定为征收1100利弗。然而这样的额外的税只对纳税低的地区征收,完完全全用来救济纳税高的地区,后者因此只付900利弗。政府从额外的税既无所得,亦无损失,这样的税完完全全用来补救因为过去的评估所产生的不平等。然而这样的方法的运用完完全全由税区行政长官自由裁夺,因此在非常大程度上必定是独断专行的。
不和地租成比例然而和土地产物成比例的税
对土地产物征收的赋税事实上就是对地租征收的赋税,尽管最开始是由农场主垫支,最终还是由地主支付的。当产物的一部分一定要作为赋税付出时,农场主尽可能地计算这一部分的价值各个年份平均来说可能会是多少,把这部分从他同意付给地主的地租中按比例扣除。没有一个农场主不事先计算教会的什一税(这就是这一类的土地税)各个年份平均可能是多少的。
什一税,还有每一种其他的这类土地税,表面上是完完全全平等的,事实上是非常不平等的税;在不同的情况下,固定有一部分的土地产物等于很多不同部分的地租。在某些非常肥沃的土地上,产量非常大,它的一半就完完全全足够补偿农场主在耕作中所利用的资本,还有等同于靠近地区农业资本的大多数时候利润。其他的一半产物,或者说另一半产物的价值(二者是一回事),假如没有什一税,他就能够用来向地主支付地租。然而假如产物的110取走,作为什一税,那他就必定会要求减少地租的1/5,否则他就没有方法收回资本还有大多数时候的利润。
在这样的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就不是一切产品的一半或5/10,而只不过是它的4/10。反过来,在比较贫瘠的土地,土地的产量有的时候非常小,然而耕种费用非常大,要求有一切产物的4/5来补偿农场主的资本还有大多数时候的利润。在这样的场合,也就是说,即便没有什一税,地主的地租也只不过是一切产物的1/5。然而假如农场主用产物的1/10来支付什一税,他必定会要求地主的地租减少同样的数额,因此,地租减到只占一切产物的1/10。在肥沃的土地上,什一税有的时候只不过是占每磅的1/5的税,或每磅4先令;然而在比较贫瘠的土地上,它有的时候可能是占每磅的一半的税,或者是每磅10先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