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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论赋税02(第1页)

第二节论赋税02

什一税经常是一种对地租征收的非常不平等的赋税,所以它总是对地主改良土地和对农场主耕种土地的最大抑制。当教会负担改良和生产的费用任何一部分,却要分享利润的巨大份额之时,地主不敢去从事十分重大的改良,这大多数时候是最费钱的改良;农场主不敢去生产最有价值的作物,这通常也是最费钱的作物。因为什一税,茜草的栽培在长时期内仅限于荷兰联邦,那是一个长老教会国家,因此免征这样的破坏性的赋税,对欧洲余下的地区享有生产这样的有用染料的垄断权。后来在英格兰尝试引进这样的植物的栽培,那是因为有法律规定,种植茜草每英亩只要纳税5先令,以此替代各种的什一税。

就像在欧洲大多数地区教会主要由一种不和地租成比例却和土地产物成比例的土地税所支持一样,在亚洲的非常多国家,政府也主要是由这样一种土地税来支持的。

向土地产物征收的赋税,能够征收实物,或按某种评估征收货币。

一个教区的牧师,或一个住在自己地产上的小产业绅士,可能有的时候会感到用实物来收取什一税或地租有某些好处。这样的话,征收的数量和收取的地区都非常小,他们能够亲自监督应该缴纳的数额每一部分的征收和处理。一个住在首都的大地产绅士,假如位于遥远省份的一宗地产的地租也用实物支付,他就有受到他的代办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更多地是谎言的危险。君主因为他的征税人员的营私舞弊和巧取豪夺所受到的损失必定要大得多。最疏忽大意的私人拥有主,比起最谨小慎微的君主来,前者的仆人比后者的仆人更多地处在主人的监督之下;用实物支付的公共收入可能会受到收税人员管理不当的影响,通过这样向人民征收的赋税只有非常小一部分可以进入君主的国库中。

对土地产物征收赋税能够用货币征收,或是依照随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的评估,或是依照一种固定的评估,举例来说,对每一蒲式耳小麦永远按同样的货币价格估值,不管市场情况如何。按前一种方法征收的赋税数量只随土地实际产物的变动而变动,后者依照对耕种的改良或疏忽而变化。按后一种方法征收的赋税数量,不仅随土地产物的变动而变动,而且随贵金属的价值还有同一面额的铸币在不同的时候所含的贵金属的数量的变动而变动。前者的数额和土地实际产物的价值永远保持同样的比例。那么后者的数额在不同的时候可能和产物的价值保持非常不同的比例。

不是用土地产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价格去纳税,而是用一定数量的货币去完完全全补偿一切的赋税或什一税时,这样的赋税就变得和英格兰的土地税在性质上完完全全相同。它不随土地的地租而上调或下降。它既不鼓励也不抑制改良。在大多数时候用必定货币去替代一切其他什一税的教区所征收的什一税就是这样的性质的税。在孟加拉的回教政府下,不是按产物的1/5用实物去支付,然而,据了解,是在全国大多数地区规定一种非常适度的货币额缴纳土地税。有些东印度公司工作人员借口让公共收益恢复到它的应有价值,在某些省份把这样的货币额改为用实物支付。在他们的管理下,这样的改变既抑制了耕种,又让公共收入的征收中有了新的舞弊机会,结果,据了解,赋税收入很大程度低于他们当初接管时的水平。公司人员可能从这样的改变得利益,然而可能是凭放弃他们的主人和国家的利益。

房租税

房屋的租金能够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称为建筑物租金,另一部分大多数时候称为地皮租金。

建筑物租金是用于房屋建筑上的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了让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处在同一水平上,这样的租金一定要足够:第一,支付他把资本在有良好担保品贷出时所可以得到的利息;第二,让房屋时常保持维修,或者说在必定年限内恢复他在建筑上所利用的资本。所以,建筑物租金,或者说建筑物的大多数时候利润,在各个地方都是由货币的大多数时候利息规定的。在市场利息率为4%的地方,房屋租金除支付地皮租金之外,假如还可以支付一切建筑费用的6%或6.5%,那就可能能够为建筑人带来足够的利润。在市场利息率为5%的地方,可能就需要支付7%或7。5%。假如依照货币利息的比例,建筑者的行业在任何时候带来的利润比这更大得多,它不久就会从其他行业吸引非常多资本过来,让利润降到它的应有水平下面。假如它在任何时候带来的利润比这更少得多,其他行业不久就会从它吸引去非常多资本,让它的利润重新提高。

一切房屋租金中多于足够带来这样的合理利润的部分,很容易归于地皮租金;在地皮一切人和房屋所有人是两个不同的人时,在大多数场合,这一部分完完全全付给前者。这样的剩余租金是房屋居住者为某种真正的或想就像的位置利益而付出的。在离任何大城市非常远、那里有非常多地皮可供选用的乡村房屋,地皮租金差不多是等于零,或者不多于房屋占用地皮假如用于农业时所可以得到的数量。在大城市附近的乡村别墅,地皮租金有的时候要高得多,在那里特殊的便利和位置的优美经常得到非常好的报偿。地皮租金最高的地方是大都市,还有大都市中对房屋的需求最大的地区,不问这样的需求的原因是什么,是为了贸易和营业,为了娱乐和社交,或者只不过为了虚荣和时髦。

对房屋租金征收的赋税,如由承租人支付而且和每所房屋的一切租金成比例,那就不可能影响建筑物租金,至少在非常长的时期内是这样。假如建筑人得不到他的合理利润,他就没办法不离开建筑业,这就会提高对建筑物的需求,在短时期内让他的利润回到和其他行业的利润所保持的应有水平,这样的赋税也不可能完完全全落在地皮租金上面,而是会这样地自行划分,一部分地落在房屋住户身上,一部分地落在地皮拥有人身上。

作为举例,让我们设想,某人判断,自己每一年可以出得起60镑的房屋租金;再让我们设想,对房屋租金征收赋税为每磅4先令,或1/5,由住户支付。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所租金60镑的房屋每一年需要花费72镑,比他如果自己可以出得起的多12镑。所以,他把满足于一所差一点的房屋,或一所租金的房屋,还有他一定要缴纳的10磅税,共计每一年60镑,就是他判断自己可以出得起的数量,为了付税,他将要放弃的部分从每一年租金高出10镑的房屋所可以得到的额外便利。我说的是,他将要放弃一部分这样而来的额外便利,因为他不可能被迫放弃一切便利,然而只不过因为征收赋税,得到一所每一年50镑的在比没有赋税时所可以租到的较好房屋。因为,这样的税来排除这一竞争者,必定会减少对租金60镑房屋的竞争,也必定会与此同样减少对租金为50镑的房屋的竞争,还必定会与此同样减少对一切各种租金的房屋的竞争,除了最低租金的房屋之外,对这样的房屋在一段时期这将会增加竞争。

然而竞争减少的每一类房屋的租金,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下落。然而,因为这样的减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极其长时期内不可能影响建筑物租金,所以在长时期内必定一切落在地皮租金上面。所以,这样的赋税的最终支付的钱会部分地落在住户身上,他为了支付自己的份额,没办法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便利;部分地落在地皮拥有人身上,他为了支付自己的份额,没办法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收益。在他们之间最终支付的比举例来说如何划分,可能不是更容易确定的。在不同的情况下,这样的划分可能非常不同,依照这些不同的情况,这样而来一种税对房屋住户或地皮一切人可能产生非常不平等的影响。

这样的税落在不同地皮租金拥有人身上的不平等,完完全全是因为上面所说的划分的偶然不平等造成的。然而它落在不同房屋住户身上的不平等,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原因。房租的支出在整个生活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在不同的财产大小程度中是不同的。在财产最多时,这一比例最高;以后财产渐渐减少,这一比例亦渐渐下降;直至财产最低时,这一比例通常最低。生活必须品是穷人的最大支出。他们发现难于得到食物,他们微薄收入的绝大多数都用在食物上。生活奢侈品和虚饰品是富人的主要支出;一所壮丽的住宅让他们拥有的一切其他奢侈品和虚饰品得到衬托,益发增光。所以,对房租征收赋税,通常落在富人身上最重;然而在这样的不平等中,可能没有什么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富人不仅应该依照他们收益的比例对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而且应该比这个比例贡献略多,这并不是非常不合理的。

房屋租金尽管在某些方面和土地地租有些相似,但是在一个方面却有本质上的不同。土地地租是为利用一种有生产力的东西来支付的。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生产这样的地租。房屋租金是为利用一种没有生产力的东西而支付的。房屋或是房屋占用的地皮都不生产什么东西。所以,支付租金的人一定要从某种其他收益来源提款,这样的来源是和这样的东西不同的、无关的。对房租征收的赋税,就他落在住户身上来说,一定要从和租金本身同样的来源提款,一定要从他们的收入当中去支付,不管这样的收益是来自劳动的工资、资本的利润或土地的地租。就他落在住户身上来说,它是这样的赋税之一,也就是说,它们不是落在某一种收益来源上,而是没有差别地落在这一切三种收益来源上,它在任何一个方面都具有和对任何其他消费品征收的赋税同样的性质。通常说来,要对一个人的一切支出的奢华或是节俭作出判断,可能没有一件东西可以比得上他的房租。对这一特殊支出项目征收比例税,所得收益可能比在欧洲任何地区迄今从其他赋税所得的收益更大得多。诚然,假如这样的税非常高,大多数的人民会想要尽可能地避税,满足于较小的房屋,把自己的大多数支出转用在其他的渠道。

运用和确定土地的大多数时候地租所必要的那样的政策,对房租能够非常容易非常精确地给予确定。没有人住的房屋不应征收赋税。对这样的房屋征收赋税会完完全全落在一切人身上,因此是对既不为他带来方便也不为他带来收益的东西征收赋税。由一切人居住的房屋不应按建筑房屋时可能需做的支出征收赋税,然而应按假如出租时由公平裁定觉得可能带来的租金征收赋税。假如按建筑房屋时他们可能作出的开支征收赋税,那么每磅3先令或4先令的税,还有其他赋税,就会让这一国家、我相信会让一切其他文明国家差不多一切的富人和大家族全都破产。凡是仔细考察过这一国家的某些最富有的大家族的不同的城市房屋和乡村房屋的人,都会发现,假如按照最开始建筑费用的6。5%或7%征收赋税,他们的房租就将要等于他们地产所收的一切净租金。诚然,建房是连续几代人的积累的支出,用在非常美丽和壮观的目的上,然而,依照他们的成本的比例,交换价值却非常小。

地皮租金比房屋租金是更恰当的征收赋税对象。对地皮租金征收赋税不可能抬高房屋租金。它会完完全全落在地皮拥有人身上,地皮拥有人总是就像一个垄断者那样行事,对利用他的地皮勒索可能得到的最大租金。他可以得到多少,依照竞争者为富人或穷人来定,或依他们有力量付出或大或小的价钱来满足他们对某一特殊地点的爱好来定。在任何一个国家,最大数量的富人竞争者都在大都市中,所以在那里的地皮租金总是最高的。因为这样的竞争者的财富在任何方面都不可能因为对地皮租金征收赋税而有所增加,所以他们不可能倾向于为利用地皮而支付更多。赋税是由住户垫支,还是由地皮拥有人支付,是无关紧要的。住户越是没办法不付税,他们就越不情愿为地皮缴税,因此赋税的最终付出就会完完全全落在地皮拥有人身上。无人居住房屋的地皮租金不应纳税。地皮租金和土地的大多数时候的地租,在非常多场合,都是拥有人自己没有必要去关心或注意就可以享受到的一种收益。尽管这样的收益的一部分一定要为支付国家开支而取走,却不可能挫伤任何一种产业。社会每一年的土地和劳动产物,也就是说,广泛民众的真正财富和收入,在纳税后可能和过去一样。所以,地皮租金还有土地的通常的地租,可能是最可以承担向它们征收一种非常赋税的收入。

在这方面,地皮租金仿佛甚至是比大多数时候的土地地租更恰当的征收赋税的对象。大多数时候的土地地租在非常多场合至少部分是因为地主的注意和良好经营。一项非常重的赋税可能会过分地抑制这样的关注和良好经营。然而地皮租金按照他多于大多数时候的土地地租来说,完完全全是因为君主的良好治理,它因为保护了所有人民的或某一特定地方居民的产业,让他们可以比自己建筑房屋所用地皮的实际价值支付更多,或者说对地皮拥有人所支付的比利用地皮可能受到的损失更多。对因为国家的良好治理而存在的资源应该征收非常赋税,或者说这样的资源应比大多数其他资源对支持政府作出更多的贡献,这是最合理的事。

尽管在欧洲的非常多国家对房屋租金征收赋税,然而我不明白有任何一国把地皮租金看成是分别的征收赋税对象。赋税设计人可能感到,要确定哪一部分租金应视为地皮租金,哪一部分租金应视为建筑物租金,不免有些困难。然而,要区别这两部分租金仿佛并不可能有非常大的困难。

在大不列颠,依照所谓的年土地税,房屋租金和土地地租按同样的比例征收赋税。依照任何一个教区和地区对年土地税的评估,两者的税率总是同样的。这样的评估最开始是极不平等的,现在也依过去的是这样。在王国的大多数地区,这样的税落在房屋租金上比落在土地地租上较轻。只在少数几个地区,原本税率非常高,房屋租金大为降落,每磅3先令或4先令的土地税才被说成是和房屋的实际租金比例相同。无人租用的房屋尽管依照法律也与此同样征收赋税,然而在大多数地区估税员特准免税;这样的豁免有的时候让某些房屋的税率稍有变化,尽管全区的税率总是同样。因为新建筑物、修缮等等造成租金提高,然而房租税却没有提高,造成了某些房屋税率的进一步变化。

在荷兰,每所房屋按它的价值征收2.5%的税,不管实际支付的租金是多少,也不管有无人租住。强迫拥有人对没法从而得到任何收入的无人租用的房屋缴税,尤其是一种非常重的税,仿佛是一种苛刻。在荷兰,市场利息率不多于3%,对房屋的一切价值征收2。5%的税,在大多数场合必定会等于建筑物租金的1/3以上,可能等于一切租金的1/3以上。诚然,对房屋征收赋税的评估尽管是非常不平等的,据了解总是低于实际价值。当房屋重建、改良或扩大时,重新评估,从然而按新值征收赋税。

英格兰在不同时期对房屋征收的各种赋税的设计人仿佛觉得,要极其准确地确定每所房屋的实际租金有巨大的困难。所以,他们按某些比较明显的情况来规定税额,他们可能觉得,在大多数场合,这些情况同租金保持某种比例。

第一种这样的税是炉捐,或每个火炉征收赋税2先令。为了确定一所房屋有多少火炉,收税员一定要进入任何一个房间。这样讨厌的访问让这样的税令人讨厌。所以,在革命后不久,它被作为奴隶制度的标志而废除。

第二种这样的税是每栋有人居住的房屋征收赋税2先令,有10个窗户的房屋加征收4先令,有20个和20个以上窗户的房屋增收8先令。这样的税嗣后加以修改,凡有20个然而不到30个窗户的房屋征收赋税10先令,30个与以上窗户的房屋征收赋税20先令。窗户的数量在大多数场合能够从外面数清,在一切的场合都没有必要进入房屋的每个房间。所以,收税员的访问在这样的税比火炉税较少令人不快。

这样的税以后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窗户税,它也经历了不止一次改变和增加。现在(1775年1月)实行的窗户税,是在英格兰每所房屋征收赋税3先令、苏格兰每所房屋征收赋税1先令之外,再对每个窗户征收赋税,在英格兰,从不多于七个窗户的房屋的最低税率2便士,渐渐增至25个与以上窗户的房屋的最高税率2先令。

对一切这一类税的主要反对理由是它们的不平等,一种最差劲的不平等,因为它们经常落在穷人身上会比落在富人身上更重。一所在乡村市镇上通过10镑出租的房屋,有的时候比一所在伦敦通过500镑出租的房屋有更多的窗户;尽管前者的住户比后者的住户可能要穷得多,然而就他的贡献是按窗户税的规定来说,他一定要对维持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所以,这样的税是直接违反上面所说的四个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的。它对其他三个原则仿佛并不违背。

窗户税还有一切其他向房屋征收的赋税的很容易产生的趋势,是降低租金。非常明显,一个人缴税越多,他所可以支付的租金就越少。然而,自从征收窗户税以来,我所明白的大不列颠的差不多每个城市和乡村的房租大体上都多少有所上调。在每一处,对房屋的需求均有增加,导致房租的增长比窗户税所可以让之降低的程度更大,这是国家巨大繁荣和居民收益增长的非常多证据之一。

第二项利润或资本收益税

由资本产生的收益或利润很容易分成两部分:用来支付利息、属于资本拥有人的部分;一定要用来支付利息的剩余部分后者多余前者。

利润的后一部分明显没法是直接征收赋税的对象。它是对利用资本的风险和麻烦的补偿,在大多数场合只不过是非常微薄的补偿。利用者一定要有这样的补偿,要不然他就没法持续这样的用途而又和他自己的利益相符合。所以,假如按他的一切利润的比例直接征收赋税,他就没办法不提高他的利润率,或把赋税转到货币利息上。假如他按照赋税的比例提高他的利润率,那么一切赋税尽管可能由他垫付,最终还是由两种不同的人中的一种人去支付,依他如何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本来定。

假如他把他用作农业资原本耕种土地,他只可以靠保留土地产物的较大多数或土地产物较大多数的价格(二者是一回事)来提高他的利润;然而要这样来做就只可以靠减少地租,所以赋税的最终支付就会落在地主身上。假如他把他用作商业或制造业资本,他只可以靠提高他的货物的价格来提高他的利润率,在这样的场合,赋税的最终支付会完完全全落在货物消费者身上。假如他没有提高他的利润率,他就没办法不把一切赋税转到利润中用作货币利息的部分之上。他对借人的资本只可以讨较少的利息,在这样的场合赋税的一切负担最终会落在货币利息上面。假如他没法用一种方式让自己免于缴税,他就没办法不用另一种方式去让自己免于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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