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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古代欧洲农业受到的抑制(第1页)

第二章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古代欧洲农业受到的抑制

当日耳曼以及塞西亚民族横行于罗马帝国的西部各省的时候,这样大的一个变革所带来的混乱的状态持续了几个世纪。野蛮人对于当地居民所施行的掠夺以及侵犯中断了城镇和农村间的商贸往来。城镇没人居住,农村土地没有人耕种,在罗马帝国统治之下曾经享受过极其富裕的欧洲西部各省沦入了最贫困以及野蛮的状态。在这些混乱状态持续的时候,那一些民族的酋长以及主要头人获得了或者篡夺了那些国家的大多数土地。其中绝大多数土地都未被开垦,不过不论是开垦了的或者并没有开垦的都有了主人。所有的土地都被占有,并且绝大多数被少数所有者独占。

对于未开垦的土地的最初占有,即使是一个极大的罪恶,但是可能也只是短暂性的。通过继承或者转让,土地非常快就可能被重新分割成非常多小块。不过长子继承法阻碍了它们通过继承进行分割;然而限定继承法的实行又使土地不得通过转让而分割成非常多小块。

当土地就像动产一样仅仅被视为生活以及享乐的手段的时候,自然继承法就能够把土地像动产一样划分给一个家庭的所有子女,所有子女的生活以及享乐可以认为对于当父亲的都是一样的可贵。所以,罗马人实行了这一自然继承法,罗马人在继承土地方面和我们分配动产一样不分长幼,不分男女。不过,当土地不仅仅被视作是生活的手段,并且是权力以及防卫的手段的时候,它就被认为最好是不被分割地传授给一个人。在那一些混乱的年代,每一个大地主都是一个小的国君,他的佃户即是他的臣民。以及平时他是他们的法官以及在某一些方面的立法者,战争的时候是他们的领袖。依据他自己的处理权,他经常向他的邻居宣战,有的时候甚至向他的国王宣战。所以,一个地主庄园的安全,庄园主可以向居住在里面的人们提供的保护就决定于它的大小。分割它即是毁灭它,就是把其每部分置于让其入侵的邻人压迫以及吞并的威胁之下。所以,长子继承法在地产的继承中并不是立刻产生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产生的。为了相同的理由,在君主国的继承当中通常也采用了长子继承法,即使在开始建立这个制度的时候并不总是如此。为君主国的权力,所以也是为了安全不会被分割而减弱,君主国需要整个地传授给子女中的一个。传授给子女中的哪个,这样重要的一个人将是谁,则必须由某一些共同的规则来决定,这一些共同的规则又不可以建立在个人的功劳这个能够使人置疑的特征上,而必须建立在某些不容置疑的简单而明显的区别上。在同一个家庭的众多子女当中,唯一能够没有争议的区别就是性别以及年龄。男性普遍地被认为要比女性更优秀,而当所有其他的方面都是相同的时候,年长的任何一个又都被认为要优于幼小的。这就是长子继承权的源头,也是所谓的直系继承权的来源。

法律经常是在最初产生它们的环境变化了之后很长时期内还继续有效,并且也只有那些环境才可以使它们成为合理以及有效的。在目前欧洲的状态之下,只有1英亩土地的所有者和拥有100000英亩土地的所有者一样安全。但是,长子继承权依然继续受到尊重,并且在所有的制度中它是最适于维持家族骄傲的制度,它或许还要持续好几个世纪。另外一方面,一种只使家庭中一个子女变得富而所有其他的子女变穷的权利是最违反一个大家庭的实际的利益的。

限定继承法就是长子继承法发展的自然的结果。它们是被用来保持一定的直系继承,关于直系继承的想法首先就是由长子继承法引出来的,并且也是为了阻止其后的某一继承人以遗赠或者转让的名义,或者由于其后某一继承人的愚蠢或者不幸,使其原始的地产的任何一部分落入旁系之手。这些法律罗马人是全然没有的。即使某些法国法学家觉得不妨用现代制度的语言以及装束去套在那些古代制度的上面,但是法国的继承人预定法或者嘱托遗赠法都与限定继承法无任何相似之处。

当大的地产是一种封邑的时候,限定继承法或许并不是不合理的。就像某些君主国家所谓的基本法一样,它们经常可以使成千上万人的安全不至于因一人的任性或者奢侈浪费而受到危害。不过在欧洲现今的状态之下,当小的庄园以及大的庄园同样获得他们国家的法律的保护的时候,那就没有什么能够比那些法律更为荒谬的了。那些法律是建立在一种最荒谬的设想上的。那就是每代的后人,他们对于土地并没有平等的权利,与此同时对于土地所属的一切也没有同等的权利;这一代人的财产应当受到也许是500年前,死去的那些人的幻想的限制。但是,限定继承法依然流行于欧洲的绝大多数地区。在那些国家当中,高贵的出身是享受文职或者武职荣誉的必需的资格。限定继承法被认为是维系贵族担任高官以及享受荣誉的特权所必要的,同理那个阶层篡夺了对于其余同胞的一种不公平的优势之后,担心他们的贫穷会让这一优势变得荒谬可笑,所以认为他们还应有另外一优势才合理。确实,英格兰的习惯法听说是厌恶永久所有权的,所以在英格兰他们要比在其他的欧洲君主国家受到更多的限制,即使英格兰并不是完全没有这些所有权。在苏格兰15以上,也许是1/3以上的土地现在根据推测都仍然在严格的限定继承法的控制之下。

如此一来,未开垦的大块土地不仅仅被一些特殊的家庭所霸占,并且永远再也没有把那些土地重新分配的可能。但是,很少有一个大土地的所有者是一个大的土地改良者。在产生这样的野蛮制度的混乱的时期,大的土地所有者完全从事于保卫他的自己的领土,或者从事于扩大对于其邻人领土的管辖权。他并没有空闲来关注土地的开垦以及改良。当建立起来了的法律以及秩序给他提供了这种闲暇的时候,他又常常缺乏这种爱好,并且还几乎总是缺乏那种必要的才能。假如他的家庭以及个人的开支和他的收入相等,或者超过其收入,这是常常发生的事,那么他就更加没有资本来用于这一方面了。假如他是一个节俭的人,他通常会发现把他每年的积蓄用于购买新的地产要比改良其旧有的地产还更加有利可图。要想通过改良土地获得利润就像从事所有其他的商业项目一样,要求小心翼翼地节省一分一文,而这对于一个出身在有钱人家的人,即便生性节俭,也是不太可能的。处在这种境地的人自然乐于关注让他的想象感到快乐的装饰品,而不会乐于去关注他极少有机会获得的利润。服饰的高贵,车马的华美,房屋以及家具的高雅才是他所习惯于关切的对象。当他想到土地的改良的时候,这种习惯自然形成的性格也就会接踵而来。他或许会在他房屋的附近用十倍于改良土地价值的费用来装饰四五百亩土地,并且他发现假如他真的用这种方式去改良他的整个庄园,即便他再无其他嗜好,在完成对于其庄园的1/10的改良之前,他也就破产了。在联合王国的两个部分中,现今依然有一些大的庄园自从封建的无政府状态以来一直没有间断地保留在同样一个家庭的手中。把那些大的庄园的现在的情况和其邻近的小所有主的情况相较为,你就会相信,这类庞大的财产是多么不利于改良。

假如对于这样一些大的所有者都无法指望什么改良,那么对于他们下面的那一些占有土地的人就更加无法有什么指望了。在欧洲的古代的状态,土地的占有者都是可以随意退租的佃农。他们都是,或者几乎都是奴隶,但是他们是属于比古希腊以及罗马,甚至今天我们的西印度殖民地的奴隶要温和的一种奴隶,他们一般被认为更多的是直接地依附于土地,而并不是依附于他们的主人。假如征得主人的同意,他们能够结婚,并且主人以后无法拆散他们的婚姻,把男人以及妻子卖给不同的两个人。假如主人残害或者杀害了其中的任何一人,主人或许要受到某种惩处,即使通常都非常轻。但是,他们无法获得财产,假如有,主人能够随意拿走。这种奴隶所能进行的任何耕作以及改良实质上都是他们的主人进行的,用的是主人的钱。种子、牲畜还有家具全都是他的,并且也是为了他的利益,这种奴隶除去他们每日的生活所需外,什么也无法得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确切地说是所有者占有土地,他的奴隶耕作土地。这一种奴隶现在仍存在于俄罗斯、波兰、匈牙利、波希米亚、马尔维亚还有德国其他地区。只是在欧洲的西部以及西南各省,这种奴隶制才逐渐地完全废除了。

不过,假如无法指望大的所有者对于土地进行巨大的改良,则当他们利用奴隶作为工人的时候,就更不可能有所指望了。我相信各个世纪以及各个国家的经验都证明由奴隶完成的工作即使看似只花费了维持他们生活的费用,而最终是花费最贵的。一个人不可能拥有财产,无法有别的利益的时候,就只能是尽量多地吃,尽量少地劳动。任何的超过了购买其生活资料的工作除非用武力压榨,是无法挤出来的,由于他不会有任何兴趣。在古意大利,当耕作落入奴隶的管理之下的时候谷物的耕种便退化了不少,它变得对于其主人是如此的无利可图。关于这一点普林尼以及科拉麦拉,在其著作当中都曾有所说明。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古希腊谷物的耕作也并没有好多少。在柏拉图法律当中所描写的理想的共和国,柏拉图说过,想要养活5000个懒惰的人(假设为了国防所需的战士的数目)还有他们的妻子以及奴仆,将需要一块就像巴比伦平原那么无边无际而又肥沃的领土。

人的傲慢让人喜爱统治,并没有什么事情要比只好低声下气去劝说其下属更加使人感到耻辱的了。所以,但凡是法律许可的地方,凡是工作的性质可以这样做的地方,他常常都是宁愿用奴隶而不用自由人。种植蔗糖以及烟草能够提供使用奴隶耕作的费用;如此看来,种植谷物在现在就无法提供这种费用。在重要农作物是谷物的英属殖民地,绝大多数的工作是由自由人完成的。宾夕法尼亚教友派教徒最近所作的解放所有的黑奴的决议能够使我们相信他们的奴隶的数目不可能非常大。假如他们构成了教友派教徒们的大多数财产,这样一个决议就不会被通过。反之,在我们种植蔗糖的殖民地,所有的工作都是由奴隶完成的,而在我们耕种烟草的殖民地,大多数工作也是由奴隶完成的。在我国西印度任何的一个殖民地蔗糖种植的利润一般情况下都要大大地高于在欧洲或者美洲所有的其他种植的利润。种植烟草的利润即使低于种植蔗糖,但是如前所述:高于种植谷物。这种烟草以及蔗糖都可提供使用奴隶耕种的费用,并且蔗糖能提供得要比烟草还多。所以,在我们种植蔗糖的殖民地,黑人的数目和白人的比例要比在种植烟草的殖民地更多。

紧随着古代的奴隶种植者以后逐渐产生了一种现在法国所谓的对于分佃农的农民。他们在拉丁文中称为iPartiarii。他们在英格兰已经消失非常久了,我不知道他们现在的英文名词是什么。所有者为他们提供种子,牲畜以及农具,简而言之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全部资产。平时在扣除判定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之外,其余生产物地主以及农民平分;当农民离开农场或者被逐出农场的时候,则资产要归还于地主。

耕种这种佃农所拥有的土地所需全部费用像由奴隶耕作的时候一样,全部由所有者负担。但是,他们两者之间有一个本质的区别。这样的佃农是自由人,能够拥有财产,享有一些比例的土地生产物,为了让他们所得的比例可以同样的大,他们的明显的利益即是让生产量尽可能的大。反之,一个除了糊口无法拥有任何的东西的奴隶考虑到自己的清闲,总是让土地的生产量尽力地不超过维持他生活的所需。或许是部分基于这种的好处,部分则基于君主经常忌妒大的领主,然后渐渐鼓励奴隶反抗地主的权力,最终使得这种奴役变得十分困难,以至于奴隶耕作制渐渐在欧洲的绝大多数地区消失。但是,这样重大的一个变革所发生的时间以及方式却是现代史中最为模糊的问题之一。罗马的教会自称对于此事有巨大功劳,有一条是肯定的,那就是早在12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就发布了普遍释放奴隶的教皇训令。但是,这个训令好像只是一个虔诚的告诫,并不是法律,仅仅是要求信徒严格遵守。奴隶制后来几乎普遍地又存在了好几个世纪,一直到后来因为上述两种利益——所有者的利益以及君主的利益——的联合行动才渐渐被废止。被解放了的同时被允许继续拥有土地的奴隶自己并没有资产,只好通过地主贷给他的东西才可以耕作,因而肯定就变成了法国的所谓的对分佃农。

但是,把他们可能从自己的份额的生产物当中节省出来的任何一点儿资产投入进一步改良土地,无论怎样也绝对不可能是这最后一类耕种者的利益。由于地主不投入任何的东西,却要得到任何生产物的一半。什一税,即使仅仅是生产物的1/10,但是仍然被认为对于改良是一个非常巨大的障碍。所以,一个达到1/2的税肯定对于改良形成一个有效的障碍。用所有者提供的资产让土地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物或许是对于分佃农的利益,不过把其自身的任何的资产也混合进去绝对不可能是他的利益。在法国,整个的王国的5/6的地方听说仍然是由这种耕种者在进行耕作,所有者们都抱怨分佃农总是利用一切机会用主人的牲畜进行运输,并不是进行耕作;由于在前一种场合他们获得的利润所有归他们自己,而在后面一种场合他们获得的利润必须和地主分享。这种佃农在苏格兰的某一些地区依然存在。他们被称为钢弓佃农。男爵吉尔伯特以及布莱克斯顿博士说到过的地主的仆从而并不是真正的农民的古代英国的那一些佃农,或许就是这一类。

在这种佃农以后产生的才是真正的农民,即使产生的过程非常缓慢;并且是渐进的。但是他们用自己的资产耕作土地,向地主支付一定的地租;这一些农民有个为期几年的佃期,他们有的时候可能发现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应当投入自己部分的资金对于农场进行进一步的改良;由于他们有的时候可能指望在租佃期期满之前延长租佃以获得更加大的利润。但是,即便是这种农民的财产长期以来也是非常不安全,直到现在在欧洲的部分地区依然如此。他们在租佃期满之前被一个新的买主合法地赶出租佃地,在英格兰甚至可以通过一个恢复原状的虚假诉讼而被人赶出租佃地。假如他们被主人用暴力非法地驱逐出去,他们要求赔偿的诉讼规则非常不完善。诉讼的赔偿常常并无法恢复他们的土地,给他们的损害的赔偿费从来就无法达到真正损失的数目。甚至在英格兰,或许是欧洲自耕农最受到尊重的国家也是一直到亨利七世第14年才制定了收回不动产的诉讼,佃农才能够获得损害赔偿费以及财产,但是他的要求不一定在一次巡回审判中能获得全部满足。这个诉讼法被发现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救济方法,现今地主在为土地的占有权进行起诉的时候还在利用它,相反他非常少利用真正属于他作为地主的那一些诉讼法,即不用地主的名义按照权利令状起诉,而常用佃农的名义按照接收回不动产令起诉。所以,在英格兰,佃农能够享受到和所有者相等的安全。除此之外,在英格兰一年之内纳租价值40先令的终身租佃仅仅是完全保有的地产,拥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投票权,并且由于大多数的自耕农拥有这类完全保有的地产,还有基于他们所得到的政治上的重视,整个阶层都变为了受到他们的地主尊重的人。我确信在欧洲除了英格兰之外,并没有其他的任何地方有佃农在他并没有租佃的土地上修盖房舍的例子的,并且相信地主的自尊心也让他不会去趁机利用这些设施。这些对于自耕农如此有利的法律以及习俗也许对于现今英格兰的荣耀所作的贡献要比他们所吹嘘的全部商贸规章条款加在一起还大。

据我所知,保障最长期的租佃而不遭受各种继承人的干扰的这个法律是大不列颠特有的。这一法律早在1449年由詹姆斯二世的一个法令被引入了苏格兰。但是,其有益的影响一直受到限定继承法的严重破坏;限制继承法的继承人常常总是不允许租佃期过长,经常是不超过一年。在这个方面议会最近通过的一道法令对于这些桎梏多少放松了一点,但是它们仍然过紧。除此之外,在苏格兰因为租佃土地的人并没有选举议员的投票权,依据这个原因自耕农就不像在英格兰那么受到地主的尊重。

在欧洲的其他部分,在人们发觉保证佃农的租期能对抗继承人以及购买者的侵害之后,他们的租佃期依然被限制在一个极短的时期内,比如在法国是从开始租佃之日起的9年。当然,在法国租佃期近年来延长到了27年,对于鼓励佃农进行最为重大的改良来说,这个时期仍然太过短。

土地的所有者在过去都是欧洲各个地方的立法者。所以有关土地的法律都是为了他们所设想的,为所有者的好处而制定的。他们觉得他们前人所批准的租佃期限不应该妨碍他们在一个长的时期内充分享受其土地的价值,这才是他们拥有的利益。贪婪以及不公总是眼光短浅的,他们无法见到这一规章肯定破坏改良,所以最终伤害了地主的真实的利益。

依据推测农民在古代除去交付地租以外,还需要为地主服非常多劳役。它们既没有在租约之内明文规定,也没有用任何明确的条款规定,仅仅是依据庄主或者男爵的需要。所以,这些劳役几乎完全是随意性的,给佃农增添了许多烦恼。在苏格兰,在租约当中取消了所有没有明文规定的劳役。这一取消在几年之内大大改变了苏格兰自耕农的生活条件。

自耕农所应服的公役和对地主私人应服的劳役一样沉重。修路以及维护公路是一种我相信到现在仍然存在于各处的劳役。在不同的国家仅仅是压迫的程度不同而已,但是公役并不止于这一种。当国王的军队,当皇室或者皇室的官员们经过国家的任何一个地区的时候,自耕农都需要向他们提供马匹、车辆以及粮食,而价格则由食物的征发官规定。我确信大不列颠是欧洲唯一一个取消了食物征收的压迫的君主制国家。在法国以及德国它依然继续存在。

他们所应当缴纳的官税同劳役一样既没有明确规定,又非常沉重。古代的领主非常不愿意给予他们的国王任何金钱上的资助,但是非常乐意让国王向他们的佃农征收所谓的贡税;由于无知而无法预见,这样做最终肯定会非常大地影响到他们自己的收入。现在法国依然存在的贡税就可以作为古代的那些税收中的一个例子。它是对于农民的假定利润所征收的一种税,是由他们依据农民在农场里所有的资产而估算出来的。所以,资产显得尽量的少,结果用于耕作的也是尽可能的少,甚至并没有资产用于土地改良,这就刚好合乎农民的利益。假如在一个法国的农民手中聚集了某些资产,那么贡税就几乎等于是禁止农民把它投入到土地上去。除此之外,这个税还被认为对于缴纳它的人是一种屈辱,降低他的身份,不仅仅低于绅士,甚至低于自由民的身份,由于只有租种别人的土地的人才必须交纳它。所以并没有一个绅士,甚至并没有一个有资产的自由民甘愿受这种耻辱。所以,这个税不仅仅阻碍着农民把积累起来的资产用于土地的改良上,并且还把其他所有的资产都从土地上赶走了。在英格兰早一些时候非常普遍的什一税以及1几5税在它们对于土地的影响方面似乎和贡税具有同样的性质。

在所有的这些阻碍下,无法指望土地耕作者能对于土地进行任何的改良。这一阶层的人即使有法律给他们的自由以及安全感,但总是必须在非常大的不利的条件下进行改良。农民和土地的所有者相比就好像一个借钱做买卖的商入和一个用自己的钱做买卖的商人一样。两者的资产都能够增长,不过前者的资产即便用一样的精心的运作总是增长得要比后一个慢得多,由于贷款的利息要花去大多数的利润。农民以相同的方式耕作的土地只有以一样精心的运作才会有所改良。农民耕作的土地因为生产物的大多数交了地租,其改良的速度也要比土地所有者耕作的土地改良得缓慢。假如农民本人是土地所有者,他就能够把交地租的那一部分用于进一步的土地改良。除此之外,从事物的本质来说,农民的地位低于土地所有者,在欧洲的大多数地区,自耕农都被看做低层人民,甚至低于较好的商人以及技师,并且在欧洲的所有各处低于大商人以及制造业主。所以,不可能有一个有非常大的资产的人为了将自己置身于较低的地位而放弃和上等人在一起。所以,甚至今日在欧洲,极少有什么资金会从其他的行业转向土地的改良以及从事耕作。或许在大不列颠要比在欧洲其他的国家多一些,不过即便是在英国,大一点儿的用于农业耕作的资金一般也均是从农业耕作上所得到的资金。自然,农业耕作这个行为或许是获取资金最慢的一个行业。但是,除了小土地所有者之外,富裕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各个国家都是土地的主要改良者。这种人在英格兰或许要比其他欧洲君主国家还要更加多一些。在荷兰以及瑞士伯尔尼的共和体制下,听说农民的地位不低于其在英国的地位。

除去所有这些外,欧洲的古代政策对于土地的改良以及耕作——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进行的,抑或是农民进行的——都是不利的。第一,并没有特许证普遍地禁止谷物出口,这一点好像成为一个十分普遍的制度;第二,法律荒谬地禁止大量的收购,囤积以及预购,还有授予集市以及市场的特权对于国内贸易所加的限制,不仅仅是对于谷物贸易的限制,几乎是对于所有各种农产品贸易的限制。前面已然指出过他们怎样禁止谷物出口,鼓励外国谷物的进口从而如何破坏了欧洲土地天然的条件最肥沃还有世界上最大的帝国的所在地的古意大利的耕种,对于这种商品的这类限制加上普遍的禁止出口肯定挫伤了土地没有它那么肥沃,天然条件并没有那样有利的国家的耕种,它的伤害程度之深也就并不是那样容易想象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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