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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成功兼并的五条法则(第1页)

第五节成功兼并的五条法则

杜拉克指出,成功的兼并有五条简单的原则。自从一个世纪前的J.P·摩根时代以来,每一个成功的兼并者,都遵循了这5条原则。

①只有兼并方公司彻底考虑了自己能为被兼并方作出何种贡献,而不是被兼并方公司能为兼并方作什么贡献,兼并才可能成功。兼并方公司的贡献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是管理。技术或者销售能力,单是资金是绝对不够的。通汽公司买下的柴油机企业,干得十分出色,它能够、并且确实在技术及管理两方面作出了贡献。

②与任何成功的多种经营一样,若要通过兼并未成功地开展多种经营,就需要有一个共同的团结核心。两个企业,尽管生产过程类似偶尔也能在生产经济及技能专长方面具有很多的一致性,不过,这两个企业必须既在市场方面又在技术方面具有共同性,还必须有共同的语言,从而把这两个企业结合为一体。如果没有这样的团结核心,多种经营,特别是通过兼并开展的多种经营,绝不会取得什么好的效果。仅仅财务上的联结是远远不够的。用社会科学的行话来说,必须具有一种“共同的文化”或者至少有“文化上的姻缘”。

③除非兼并方公司的人员尊重被兼并方公司的产品、市场及消费者,否则兼并就起不了作用。兼并必须是“两情相悦”。

例如,许多大的药品公司都兼并了化妆品企业,但都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药物学家与生物化学家,关心的是健康和疾病,他们的考虑和口红厂家及口红的使用者们常常不同,生产就不会顺利。

同样,一些大的电视网络与其他的娱乐公司,在买下图书出版公司后,很少有干得十分出色的。由于图书不是“传媒工具”,书的购买者及作者——出版商的两种顾客——与电视台的“观众”,也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这样,兼并方看不惯出版公司的运作方式,而对企业、企业的产品及产品的用户不尊重,或感到不相容的人,必定会做出错误的决策。

④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兼并方公司必须能够向被兼并方公司提供最高层管理人。如果相信能够“买到”管理,那是绝大的谬误。兼并方必须作好被兼并方公司最高层管理人挂冠而去的准备。这些高层人物,以前是老板,他们现在不想当什么“分部经理”。倘若他们是被兼并公司的所有者或者部分所有者,则兼并已经使他们变得非常富有,财大气粗,如果他们不欣赏留下来,就无须留下来。如果他们是专业管理人,他们通常也极容易找到另一份工作。让他们做最高层管理人,则是一种很少会取得成功的冒险。

⑤在兼并的第一年里,至为重要的是要让两个公司管理队伍中的大批人,都得到跨越界线的重大晋升——即从以前的公司晋升到另一个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两个公司的管理人都相信,兼并为他们提供了个人机会。这一原则,不仅仅要运用到接近最高层的管理人身上,也要运用到较年轻的经理人员及专业人员身上,企业主要依赖于他们的努力与献身。如果他们认为,兼并的结果阻碍了他们自己的发展,他们将会“身在曹营心在汉”。他们往往比被取代了的最高层管理人,能更容易地找到新的工作。

杜拉克说,大部分管理人都承认这5条原则,至少自60年代末,综合性大企业的兼并运动崩溃以来是这样。但他们争辩说,在通货膨胀时期,兼并的基本原理是财务上的及宏观经济上的,而非业务上的,此时,这5条原则并不适用。

然而,德国在20世纪20年代初通货膨胀时期的经验,有力地反驳了这一论点。那个时期德国的“兼并热潮”,与80年代在美国所见到的一样轰轰烈烈。当时有四大“抢购者”:雨果·史订斯、阿尔弗雷德·赫根伯格、弗里德理奇·弗里克、以及德国的首要钢铁制造商克虏伯家族。只有赫根伯格与弗里克成功了。赫根伯格买下了所有报纸的产权,创建了德国首家现代报纸联合企业。他的企业生存了下来,事实上是繁荣起来了,直到曾经得到他的帮助而爬上权力宝座的希特勒剥夺了他为止。弗里克只购买钢铁及煤炭公司,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幸免于难,又从作为纳粹战犯而被关押的监禁中生存了下来。他在临死前的几年中,还建立了又一个甚至更大的企业王国。

直到1919年时,史汀斯仍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煤炭批发商。但到了1922年,则垄断了德国工业。还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像他那样,支配着一个主要国家的工业。然而,在德国发生通货膨胀9个月以后,史汀斯的王国——由钢厂、航运公司、化学制品公司、银行以及其他互无关联企业组成的大杂烩——遭到厂破产,四分五裂。

至于克虏伯的企业,几十年前堪称德国最富有、政治上最有权势的企业,也存活下来了,但却从没有恢复昔日的威风。它不能治理好自己所购买的大杂烩式企业——造船厂、卡车制造厂、机械工具公司等。最终,克虏伯被自己所兼并的企业榨尽了血汗。70年代初,随着他那半死不活企业的控制权,以廉价卖给了伊朗国王之后,克虏伯家族即从所有者的地位及管理部门中,被赶下了台。

纽约的股票市场——至少是从它被60年代综合性大企业冲昏了头脑的状态中恢复过来以前——肯定知道这五条兼并原则的重要性。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有关大规模兼并的信息,能触发兼并方公司的股票价格急剧下跌的原因。

尽管如此,兼并方与被兼并方的管理人,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忽视了这些原则。银行在决定为兼并投标提供资金时也是如此。但是历史已充分地告诫我们,兼并方公司与被兼并方公司双方的投资者及管理人,以及提供资金的银行家,如果对兼并仅仅从财务上进行判断,而不用业务原则来判断,那么,他们不久就会尝到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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