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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论君主或联邦国家的收入(第3页)

第一个原因或条件就是单独的个人在体力、美貌和身体的敏捷上的优势,单独的个人在智力和品德、谨慎和公正,刚毅和忍耐上的优势。单纯体力上的优势假如没有脑力上的那些优势作为后盾,在社会的任何时期都没法让一个人获取权威。一个非常强壮的人,只是凭体力,他最多可以强迫两个体弱者听从他。然而单靠脑力上的优势,他就可赢得非常大的权威。它们都是看不见的品质:总是具有争论性的,而且经常成为争论的对象。不管是野蛮的或文明的,没有一个社会从来没有感到要依照这些看不见的品质来确定等级和从属关系是多么困难,然而依照某些比较明显的和摸得着的东西就要方便多了。

第二个原因或条件就是年龄上的优势。一个老年人,只要他的年龄还不足够让人怀疑他年老昏聩,那么他在任何地方都要比一个和他同一阶层、具有同等财富和同等力量的年轻人受到更多的尊敬。在狩猎的民族里,比如北美的土著部落,年龄是代表地位和优先的唯一基础。在他们之中,父亲是上级的称号,兄弟是平辈的称号,儿子是下级的称号。在最富裕和文明的民族里,年龄规定着在其他每一方面都平等的人的地位,在他们中再没有别的能够规定地位的了。在兄弟和姐妹之间最大的总是优先。在继承父亲的没法分割然而一定要一切归于某一个人的遗产时,如荣誉的称号,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给予年长者。年龄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不容争辩的品质。

第三个原因或条件是财富的优势。尽管财富的权威在社会的各个阶段都非常大,然而可能在社会的最原始的阶段最大。那个阶段都可以允许财富的任何不平等。一个鞑靼的首领所拥有的牛羊增加的数量足够维持1000人的生活,他除了用来养活1000人之外,再没有别的任何途径能够去利用它们。他所处的社会的原始状态没法向他带来可用他自身消费之外的原生产物去和之交换的任何制造品、小玩艺儿或小摆设。所以他赡养的那1000人就完完全全依靠他生活,就一定要在战时服从他的命令,在平时服从他的管辖。他必定就成了他们的司令和审判官,他的首领的位置就是他财产的优势的必定结果.在一个富裕和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能够拥有大得多的财富,而且没法指挥几个人。尽管他的土地里的生产物,可能确实足够维持1000人的生活,然而因为那些人从他那里所获取的任何东西都向他支付了钱,因为除了等价交换之外,他没有给任何人任何东西,所以也没有任何人觉得自己是完完全全依靠他的,所以他的权威仅限于指使几个仆人。然而,即便在一个富裕和文明的社会里,财富的权威仍然是非常大。它远多于年龄的权威、个人品质的权威。它总是允许财产非常大的不均的社会各个不同时期时常被抱怨的一个对象。社会的最开始阶段,狩猎时期是不允许有这样的不均的。在那个社会里,广泛的贫穷建立了广泛的均等。年龄,个人品质等的优势是权威和从属关系的唯一基础。所以在社会的那个时期没有什么从属关系。社会的第二个时期——放牧时期——允许财富有非常大的不均,不仅这样没有哪一个时期的财富的优势可以给财富的拥有者这样巨大的权威。所以也正是在这个时期,权威和从属关系较完完全全地建立了起来。

出身的区别来源于财富的不均,因此在狩猎的民族中不可能存在:因为在他们之中,财富都是平等的,与此同样,出身也就必定差不多平等。诚然,一个睿智而勇敢的人的儿子在他们之中可能比一个具有同等功绩然而不幸是一个愚蠢或胆小的人的儿子要受到更多的尊敬。然而,这样的差别也不可能非常大。我相信在这个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哪个家族的荣耀是完完全全来源于继承了先辈的智慧和品德。

出身的区别不仅可能存在于游牧民族中,也总是存在于游牧民族中;这类民族不明白什么是奢侈品,因此他们的巨大的财富也就不可能因为他不注重节约然而挥霍掉。因此,没有一个民族能够比游牧民族具有更多的只不过是因为他们的祖先的荣誉从而受到人尊敬和荣耀的家庭。因为还没有一个民族的财富在同一个家庭里可以保持得比游牧民族长久。

出身和财富明显是把一个人置于另一个人之上的两个主要条件。它们又是个人互相区别的两个来源。因此,也是在人们间自然而然建立起权威和从属关系的主要原因。在游牧民族中这两个原因同时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拥有巨大的财富和非常多人以它为生而受到人尊敬的大放牧者,因为出身高贵和家庭古老而受到人崇拜,结果自然而然他就对于一切其他的放牧者具有了一种居高临下的权威。他比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能够调节更多的人联合起来的力量。

他的军事力量也比除他之外的任何一个人的军事力量大。在战时,他们中一切的人很容易趋向于聚集在他的旗帜之下,然而不可能聚集在他们中的其他任何人之下。他就这样而来凭着出身和财富很容易地赢得了某种行政权力。同时借助这个行政权力,他比他们中的任何人可以指挥更多的人所联合起来的力量,他也最可以强迫他们之中伤害了别人的人对他错误进行补偿。

正是在游牧时代,也就是在社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第一次出现了财富的不均。在人们之中产生了从前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威和从属关系。因此也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民政政府,它是为保持他的权威和从属关系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组织。而且,这样做看上去也非常容易,甚至完完全全无必要去思考他必要性。

毫无疑问,对那种必要性的思考后来对于维持和保护那个权威和从属关系是有非常大的贡献的。尤其是富有的人必定对支持那种制度会有非常大的兴趣,因为有它就可以保障他们拥有的优势。拥有财富较少的人联合起来捍卫拥有财富较多的人拥有他们自己的财富,为的是拥有财富较多的人能够联合起来捍卫他们自己拥有的财产。一切小的放牧者和牧人感到他们自己畜群的安全倚赖于那些大的放牧者和牧人的畜群的安全;要维持他们的较小的权威就依靠于维持大放牧者或牧人的比较大的权威,要保持他们接下来的人对他们的服从就有赖于他们对大放牧者的服从。

他们因此构成了一种小的贵族。他们满怀热情保卫自己小的君主的财产和支持他们的权威,方便君主可以保卫他们的财产和支持他们的权威。民政政府因为它的建立是为了保卫财产,实质上它的建立就是以保卫富人反对穷人为目的的,或者说为了保卫有些财产的人反对没有财产的人。

然而,这样而来,一个君主的司法权威远远不是一个需要费用的事业。在非常长一段时间里,它仅是君主的一个收益的来源。找他要求讨回公道的人总是愿意支付报酬的,在递交请求时免不得要一同送上一份礼物。

在君主的权威彻底建立起来后,觉得有罪的人除了一定要满足对方的要求外,同时还一定要向君主交纳罚款。他制造了某种麻烦,他添了乱子,他打破了他的君主统治下的平静,对这些过错罚款是完完全全应该的。在欧洲推翻了罗马帝国的日耳曼和塞西亚民族所建立的政府里,司法行政管理不管是对君主还是对一切在他接下来行使任何裁判权的比较小(对他的部落或民族,或某一特殊地区)的头领都是一个极其可观的收益的来源。

后来他们广泛感到把它委托给某一代理人、执行官或法官较为方便。然而,这个代理人仍然一定要向君主或酋长报告司法裁判的收益。凡是看过亨利二世给予他的巡回法官的训令的人,都可清楚地看出那些法官巡行全国的目的就是为国王征收某些收益。在那些年代,司法行政不仅对君主带来了一定的收益,而且,得到这样的收益仿佛总是君主通过司法行政获取的主要好处之一。

当君主或酋长自己行驶这样的司法权力时,不管他们的判决可能有什么错误,它绝不可能得到任何纠正。因为没有任何人有权能够责问他。假如这个权力是由执行官执行的,纠正的情况有的时候还可能会发生。假如他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哪怕执行官犯了什么不公正的行为,君主可能还是愿意惩罚他,或者责令他改正错误。

然而假如执行官是为了君主的利益,假如执行官的不公是为了讨好任命他的人或可能对他有好处的人,而做了任何迫害的行为,那么在绝大多数场合就像君主自己犯了这样的错误一样,纠正是不可能的。所以,在一切野蛮的国家里,特别是在欧洲那些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古代国家里,司法行政机构看上去在非常长一个时期里都是极端腐败。甚至在最好的专制君主下都远没法做到公正而无偏袒,在最坏的专制君主国里就全然是恣意专横的了。

在君主或首领就是部落或民族中最大的放牧者的游牧民族中,他就像他的任何扈从或臣民一样是通过他畜群数量的增加来维持生活。在刚刚脱离游牧状态然而比游牧状态又还没有进步很多的农耕民族中,如特洛伊战争前后的古希腊各部落,还有最开始在西北帝国的废墟上定居的我们的日耳曼和塞西亚的祖辈们,与此同样,君主或首领就是国家最大的地主,他就像任何其他地主一样,是靠从他自己的地产中所得的收益或者从现代欧洲所叫作的皇室领地所得的收益维持生活的。他的臣民在大多数场合,除非在他们需要他的权威来保护他们不受到某些臣民的压迫,平时不向他贡献任何东西,然而在某些极端不寻常的紧急情况下,臣民们赠送给他的礼物就构成了他日常的一切收益,可能就是他从他的领地所可以获取的一切报酬。

在《荷马史诗》中我们能够见到,当阿格默农为了他们的友谊,拱手把希腊七个城市的主权送给阿基利斯时,他曾说过从中得到的唯一好处就是人民为了表示对他的敬重所赠送的礼物。当这类礼物,当司法的报酬,换句话说,所谓的司法手续费通过这样的方式构成一个君主从他的主权所可以得到的一切日常收益时,也就不可能指望,也不宜于建议要君主放弃这些礼物。可能,也时常有人建议君主应对这类礼物做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制定了规章后,如何防止一个具有无上权威的人超越规章,没法说完完全全不可能,然而仍然是极端困难的事。所以,在这样的状态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司法行政的腐败是这样的礼物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性质的自然产物,不可能得到任何有效的纠正。

然而,司法审判事实上在任何国家就从来没有是免费的。至少当事人的双方对律师和代理人总是一定要付钱的。不仅这样,假如没有付钱给他们,他们就不可能非常认真履行他们的职责。每一年任何一个法院支付给律师和代理人的费用要大大地高出法官的薪金。君主付给法官薪金这一情况在任何地方任何条件下都没有可以大量减少诉讼的必需费用。因为不允许法官收受到当事人双方的任何礼物或费用,主要不是为了减少诉讼费用,而是为了防止司法的腐败。

法官本身是一个非常光荣的职位,尽管报酬非常少。治安推事是一个较低的职位,而且事情非常麻烦,在绝大多数场合完完全全没有报酬,然而它对绝大多数的乡绅来说,还是他们心目中要猎取的一个对象。一切各级法官的薪金,高的和低的,和整个行政和执法的费用一起,也就是说,即便是在管理不非常节约的地方,在一个文明的国家里也只构成一切政府费用中非常小的一部分。

一切司法经费也非常容易由法院的手续费来支付。丝毫不可能让司法行政面临任何实际腐败的危险,国家收益却可以完完全全免去一份可能不小的累赘。在君主这样而来一个有权有势的人要从法院手续费中分享一部分,不仅这样通过此构成他收益的极其大的一部分的地方,就非常难有效地规定法院的手续费了。然而当法官是从法院手续费中能够获取任何利益的唯一的人员的地方,就很容易规定法院的手续费。因为法律能够非常容易强迫法官尊重规定,尽管时常没法让君主尊重规定。

在法院的手续费规定得非常明确的地方,假如一切费用一定要在每次诉讼的必定时期一次交付到收费人员手上,而且由他再通过必定的比例在诉讼判决后,然而不是在诉讼判决之前分配给各法官,那么在这样然而来的地方看上去腐败的危险就同那些全然不允许收取手续费的地方一样不可能非常大。仅凭这样的手续费而无须再增加什么大的诉讼费就完完全全可支付整个司法费用。

图鲁兹高等法院从等级上来说是法国第二大法院,该法院的法律顾问或法官从国王那里所得的薪金减去了一切应该扣除的,一年仅达150利弗,大概折合英币6镑11先令(7年以前,那个数额在同一地方是一个寻常男仆一年的工资)。法院手续费也是按法官的勤奋进行分配。一个勤奋的法官依照他的职务可得到虽然不太高,然而可以保持生活舒适的收益。一个懒惰的法官就只可以拿到自己的薪金。这样的高等法院可能在非常多方面还不是非常好的法院。然而它们从来没有受到过谴责,它们仿佛也从来没有被人怀疑过腐败。

法院的手续费好像最开始也是英格兰各级法院的主要经费来源。每个法院都竭力兜揽诉讼事件,所以,原本不应属于他管辖的非常多案件他们都乐于受理。英国高等法院是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立的,然而也受理民事案件,只要原告借口被告对他的不公是犯了非法侵入或行为不端之罪。

王室特别法院是为国王征收税收还有为国王追收到期没有还的债务而设立的,也受理一切其他契约债务上的诉讼,只要原告宣称他没法偿清国王债务是因为被告没有还清他的债务。因为这样一点虚构的托词,在非常多情况下结果就成了当事人双方愿意选择哪个法院去审理,就去找哪个法院审理;然而每个法院也力求通过办案迅速和公正无私来招揽尽可能多的案件。

可能,今日值得赞赏的英格兰的法院制度在非常大程度上最开始就是通过古代各法官之间的这样的竞争而形成的;每个法官在自己的法院里竭力在法律所许可范围内通过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方法来纠正各种不公。寻常法院原本只对违背契约的事件给予损害赔偿金。

大法官法庭作为一个良心法庭,最开始是承担强制履行协议的任务。当违反契约表现为拖欠货币支付时,对持续的损害的赔偿没有其他的方法,就是勒令偿还,它就等于对协议的特殊履行。所以,在这样的场合,寻常法院所作出的补救还是充分的。那么在其他场合就不是这样了。

当一个佃户控告地主无理地把他从租佃的土地上驱逐出去时,那么他所得到的补偿完完全全没法等同于他所拥有的租佃的土地。由于这个原因,有一段时间,这类案件都由英国大法官法庭受理,以至于寻常法院蒙受到不小的损失。为了把这类案件再揽回来,据了解寻常法院发明了虚假的收回不动产的诉讼令状,对于那些无理驱逐或剥夺土地是一个最有效的补救方法。

诚然,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为了尽可能多地增加印花税的收益,然而没有必要增加任何一个案件的诉讼手续。现代欧洲已形成的习惯在大多数的场合是依照他们办案时所写的公文的页数来规定辩护士与法院书记的报酬。然而,法院明确要求每页一定要写多少行,每行写多少字。为了增加他们的报酬,辩护士和书记又想出些诡计来增加一点没有必要的字。我相信它必定腐蚀了欧洲每个法院的法律语言。与此同样的**可能在诉讼手续的形式上要引起与此同样的腐化。

然而,不管司法行政费用是不是应该通过这样的方法来支付,也不管法官是不是应该由此外某一基金所支付的固定薪金来维持生活,看上去完全没有必要把管理这项基金或者支付那些薪金的事情委托给行政当局。假如那项基金来源于地产的地租,每个地产就可委托给靠此为生的那个法院管理。假如那项基金来源于一笔资金的利息,与此同样,资金的借贷也可委托给以此为生的法院。苏格兰最高民事法庭法官的薪金中的一部分,当然只不过是一小部分,就是来源于一笔资金的利息。然而,这样的基金必定是不稳定的,通过它来维持一个应该长久存在的机构仿佛不大妥当。

司法和行政权力的分离看上去原本起于社会事务的增多,是社会连续进步的结果。司法行政变得这样繁重和复杂,以致要求从事司法行政事务的人不得有任何分心。从事行政事务的人没有闲暇关心自身的诉讼案件,因此没办法不委任代理人处理。在罗马帝国兴盛时期,执政官也是国事繁忙,无力分神关注司法行政。所以,就委任了一个民政官来为他代理。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了欧洲的君主制度。在这个制度的不断进化的过程中,各国君主和大领主们一致觉得,司法行政对于他们来说是一项既劳累又十分低下的工作,他们自己决没法来执行这项工作。所以,他们通过任命代理人或法官来把他们自己从中解脱出来。

当司法权和行政权混在一起时,司法不可避免地,经常要成为百姓所讲的政治的放弃品。被委以国家重任的人有的时候尽管没有什么腐败的念头,仍觉得为了国家的利益一定要放弃私人的一点权利;然而司法行政的公正却倚赖于每个人的自由,倚赖于对自身安全的意识。为了让每个人可以感到自己在对于自己所属的各项权利上的绝对安全,那就不仅需要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而且应该尽可能让他独立于行政权之外,法官应该没法由行政当局随意罢免。他的薪金的常规支付没法取决于行政当局的善意或行政当局的经济情况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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