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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论地租(第1页)

第十一章论地租

地租作为使用土地而付的价格,当然是承租人在田地的实际情况之下所能负担得起的最高昂价格。在调整租借条件的时候,地主老是竭力让承租人除了留有够多的资金购买种子,付出劳动工资、购买以及维持牲畜还有其他农具的费用,另外加上农业资金在附近地区的平均利润之外,从其产品当中无法得到更多的东西。这明显是承租人在不亏本的条件之下所能够满足的最小份额,但地主也不想让他得到更多一些。但凡产品价格的所有部分超过或者高于这个份额,地主当然就会尽力将其作为地租而为自己保留下来,这明显是承租人按照土地的实际情况所可以负担的最高价格。的确,有的时候由于地主的大方,自然更多的是因为地主的无知,让地主接受了稍微少于那个份额的地租;一样,有的时候因为承租人的无知,自己也宁愿支付少许更多一些的租金,即自己满足于比邻近地区资金的平均利润略微低一些的利润,但是,这样的情况不多。这个数额依然可以看做自然地租,或者说它意味着大多数土地出租所应该得的租金。

地租,它能够视为是地主对于改良土地所付出的资金的一个合理利润或者利息。毫无疑问,在某些场合,它能够说是合乎部分情况的,但是它也只能是一部分的情况。由于地主甚至对于并没有经过改良的田地也要求征收地租,而对于土地改良所消费资金的想象中的利息或者利润通常还要作为对于原有地租的附加部分而加以收费。事实上,这些改良常常不是由地主的资本,而是用承租人的资本进行的。但是,当租约到期了需要重新签订的时候,地主常常都要求增长这部分的地租,貌似所有的改良都是他所进行的一样。

有的时候他对于人力完全无能为力的自然产物也要求地租。海草是一种海生的植物,烧成灰后可以产生一种碱盐,可用于生产玻璃、肥皂也还有其他一些生产用途。它生长在不列颠的许多地区,尤其苏格兰,它生长在水位非常高、一天被水淹没两次的岩石之上,所以人力对于它的生产是没有办法的。但是有的地主庄园与这样的海岸相连,所以他就对这种海岸像对麦地一样也需要收取地租。

设得兰群岛四周的海域鱼产要比其他地区丰富,它组成了当地居民大多数的生活资料。不过为了通过水产得到利润,他们需要在附近陆地上有一个定居点。这个时候地主就不是依据农场主在土地上所能够生产的产物收取租金,而要依据农场主在陆地上以及水里所能够收获的产物收取租金。租金的部分用海鱼支付,这是在这个地方所发现的使用货物的部分价格来作为地租的非常少得事例之一。

所以,被视为使用土地所付的价格的地租当然就是一种垄断价格。它不与地主对改良土地投入的资金成比例,或者不与地主可以收取的成比例,而是与农场主可以支付的成比例。

土地生产物当中常常只有其平均价格足够补偿用于生产的资金还有平均利润的这部分产物可以被送往市场。假如平均价格高过这个限度,平均价格当中的剩余部分当然就归入地租。假如平均价格要比这一限度低,即使商品可以被送到市场,都无法给地主提供地租。而价格是高于或者低于那个限度,取决于需求。

对于土地生产物当中的有些部分的需求让它们的售价需要提供多于它们送到市场所需的价格;而对于另外一些,则能够高于这一价格,也能够低于这一价格。前者总是足以支付地主的租金,后者在不相同情况下有的时候可以支付,有的时候却无力支付。

所以,应当看到地租是用不同于工资以及利润的方式进入商品价格的。工资以及利润的高低就是价格高低的原因,地租的高低则是其结果。由于把一件商品送到市场必须支付或高或低的工资以及利润,因此商品价格也就或高或低。不过由于它的价格有高有低,极大高于、略高于或者低于支付那些工资以及利润,它付地租,也就会可高可低,或者甚至全然无法支付任何地租。

这一章分为三个部分来专门研究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土地生产物当中可以提供某些地租的部分:第二,有的时候可以,有的时候不能够提供地租的那些部分;第三,在改良的不同的时候,这两种不同原生产物互相比较以及它们的相对价值当中自然产生的一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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