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私人诊所、个体医生、牙医、镶牙所的收入,农村个体兽医取得的收入,一般免征所得税。
4.种养户的劳动所得,按户计算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个体户从事工商业又从事种养业的,只就从事工商各业所得征收所得税。
5.为了支持归侨、难侨安排好生活,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个体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五)征收管理
对帐证健全的个体工商业户,可按帐查实征收;对既不能提供准确成本费用凭证,又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目前多数采用这一办法征收。
个体工商业户承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纳税地点的规定:个体工商业户一般应当就地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有的个体工商业户与国营或集体企业联营,实行"先分后税"的,分得的利润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体工潮业户所得税。
六、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自1987年起在全国施行的一个新的税种,目的在于调节中国公民之间的收入状况,做到合理负担,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个人收入调节税实施以后,对在华外籍个人以及在大陆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征税,中国公民缴纳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后,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主要规定如下:
(一)纳税主体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
(二)征税客体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收入。
(三)税率设有两种税率:征税客体的前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照超倍累进税率每月征收。根据工资类别地区,全国共分四个档次的超倍累进税率。对于征税客体的其他收入,一律采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征税客体中前四项收入按相应的超倍累进税率表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月综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投稿、翻译收入和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如果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定额扣除费用800元后,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每次收入满4000元或以上,减除20%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对每次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任何费用扣除,按比例税率20%征税。
(五)征收方法实行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
(六)纳税期限和地点自行申报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的前1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送纳税申报表,缴纳上个月应纳应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同时在多处有收入的、应在工作单位的或者在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
2.国库券利息、国家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金融债券,是指国家或经国务院特案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3.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信用合作社存款利息,是指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或经国家银行批准的其他合作金融组织,个人取得不高于国家银行规定的存款利息。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上述补贴、津贴是指由国务院、劳动部规定或报经国务院、劳动部批准而发给的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边远补贴、营养补贴、取暖费,以及海岛、井下、高温、野外、保健津贴。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保险赔款。
7.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和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除此以外有关法规对下列收入也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华侨从海外汇入境内给其家属、亲友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汇入的外汇;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2.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利润,征收个体工商业所得税后的盈余,不进行分配的,暂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进行分配的,按股息或红利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3.按照国家规定,陆续发还1966年9月以前的私股定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4.一部著作稿酬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减征应纳税款的30%。
七、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向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加农业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建国以来,农业经济有极大发展,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的联产责任制以来,成绩更为显著,但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仍然不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还是低的。国家一贯重视农业税收政策,在农业税上始终坚持和贯彻三条原则,即,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税收负担在地区、乡、村之间公平合理;鼓励农业持续增产。这三条原则体现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195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79年开始对农业税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
(一)纳税主体
《条例》规定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2.国营农(林)场;
3.有自留地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国营农场职工;
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二)征税客体和税额的计算
农业税的征税客体是: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农林特产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收入;竹、木、天然橡胶、榨树坡(养榨蚕)、木本油类、生漆及其他林产品收入,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林特产收入;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农业税的收入。农业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计量标准。薯类作物、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作物的收入,折成粮食计算,所以税额的计算是粮食常年产量乘上适用的税率。另一种按农产品的产品收入计算。
(三)税率
农业税采用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全国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分别规定;县、市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在所属范围内还可以划出不同类型或区域适用的差别税率。税率最高的是黑龙江省,达19%;最低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