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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内税法(第6页)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征税客体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

私营企业的征税客体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纳税人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和标准,由税务机关依法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允许扣除的项目有:

1.经核准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从其他企业分得已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股息;

3.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但是以下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归还的各种贷款、借款的本息(不包括按规定允许列支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2.超过税务部门核定工资(包括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加班费)的部分;

3.股息、红利;

4.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和罚款等;

5.缴纳的奖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资金调节基金。

6.购买的国库券及其他债券支出;

7.国家规定不允许在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款项。

(三)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率,采用35%的固定比例税率。

(四)减税免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

1.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2.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

3.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其他需要减免税的,由财政部门确定。

(五)企业亏损的抵补

私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递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不得超过三年。这实际上是延长三年免税期,对私营企业的一种照顾。

(六)纳税地点和期限

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主体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下列情况可分别处理:

1.企业所在地与经营地一致的就地缴纳:

2.纳税人离开所在地临时外出经营,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企业所在地一并缴纳;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的,在经营地缴纳。

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是对依法核准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为了合理调节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体工商业户之间的分配关系平衡。国务院于1986年1月7日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1986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该税于1986年开征。

(一)纳税主体

《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承包、租赁转为个体经营的小型国营、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领取个体经营执照的,也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对没有领取工商管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的,尽管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机业户,一律按临时经营征税,不属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范周。

(二)征税客体和税额的计算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税客体,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或季、月)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相应的累进税率计算。为了简便起见,与集体企业所得税一样,实践中也采用速算的方法。

(三)税率和加征率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率,《暂行条例》规定为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还规定,如果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应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税。

(四)减税免税根据《暂行条例》和《规定》,下列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1.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2.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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