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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内税法(第8页)

13%。各地规定的差别税率上限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25%。由于增产不增税收,实际负担达不到全国的平均税负率,为了防止过份重视经济作物而忽视粮食生产,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率,根据1989年4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下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橘、香蕉、荔枝、苹果收入为15%;果用瓜收入为10%;原木收入为8%,

对森工企业暂缓征收。其他应税产品收入的税率不得低于5%。对少数利大或挤占粮田的产品收入,可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出30%。

(四)减税免税

为了鼓励农业增产和保障农民生活,《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下情况可减免征收农业税。

1.新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免税。

2.培养树苗的收入,种植保安林、风景林、防风林的土地、种植的饲草、退耕还林、退耕还牧的土地等项,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3.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灾情决定。

4.对"老、少、边、穷"地区,《条例》规定给予社会性减免税照顾,从1985年起,对贫困地区又作了进一步减免农业税的规定。

农业税长期实行征收实物,一般以当地主粮为标准,各种实物折合成主粮征收。从1985年开始对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算征收,使长期实行的实物税制改为货币税制,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经济作物区也同产粮区一样,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算农业税。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粮少的地区,在秋季一并征收。

第三节财产税法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基地的房产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原城市房地产税征收)。

(一)纳税主体纳税人是房产的所有人,具体包括: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没有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有两种:如果以房产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三)计税依据的标准以房产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计算;以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四)免税除条例规定免税项目外,为了鼓励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自建房屋,新建房屋自落成月份起,享受免税3年。翻修房屋超过新建房屋造价二分之一的,免税2年。归侨或侨眷、港澳同胞兴建的房屋,5年内享受免税待遇。

二、契税

契税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转移,如买卖、典当、赠与、交换进行立契时,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作用是,在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保护产权所有人对房产的合法权益,避免产权纠纷,促进安定团结、适当增加财政收入。

《契税条例》规定,凡房屋买卖、出典、赠与交换、都应凭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法纳税。

契税税率如下:买卖契税,按买价征6%;典契税,按典价征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6%;交换房屋,如价值相等免征契税,价不等,其超过部分按买卖契税税率6%征收。

第四节行为税法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1988年6月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开征印花税,对于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经济情况,加强对凭证的管理和增加财政收入,都有一定的意义。

(二)印花税税目和税率按照凭证的不同种类,分设了13个税目,它们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有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因不属于资金帐簿或没有金额记载,规定按件定额纳税。比例税率分为5档,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定额税率的数额是人民币5元。

(三)免税规定对已纳印花税的凭证付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如以付本或抄本视同正式文本使用的,不免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税;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付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合同,免税。

(四)缴纳办法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主体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花、自行贴花的"三自"缴纳的办法。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经申请批准,可以缴款书代替贴花和按期汇总缴纳两种办法。纳税主体贴花时,必须做到:第一,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第二,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骑缝处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第三,已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第四,已贴花的各类凭证,按规定期限保管、以备检查。

(五)违法行为的经济责任纳税主体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补贴外,税务机关可处应补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印花税票的,可处于未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主体重用已贴印花税票,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国营企业奖金税的设置,是为了促进国营企业内部推行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既保障企业在奖金使用上的自主权,又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使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结合起来。为此,国务院于1984年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一年之后,1985年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1985年在全国施行。

(一)纳税主体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纳税主体。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局、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属单位为纳税主体。

(二)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分级税率为: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半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个半月至5个半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2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5个半月至6个半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5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6个半月至7个半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7个半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0%。

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是75元,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算。

(三)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征收纳税主体在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达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发一次,都要先行纳税,即先纳税后发奖金。纳税主体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无论是否达到应征奖金税的规定金额,在年度终了后35天内均应按规定向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以使税务机关核实审查,少缴的税款,应限期补缴入库;多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或冲抵次年应纳奖金税额。

(四)免税的规定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特定的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等。

对已经实行工资改革,即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征收工资调节税。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中,工资调节税率是按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税率采取分级税率,税率相同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税率。

一、资源税1984年10月起,对部分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开征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资源开发,就原料产品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开发上述矿产品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资源税条例》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资源税税目是: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由于价格难以确定,对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暂不征税。资源税原来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累进计算的办法征收,自1986年下半年起,财政部决定将资源税的征收方法改为按实际产量(销量)定额征收。

二、盐税

盐税是对投入流转的盐征收的税,具有流转税的特点,但从盐税是对不同地区的纳税人按不同税率征收这一点看,盐税更具有资源税的特点。这样可以调节因资源和运输条件形成的级差收入,有利于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把盐税列入资源税范围。

盐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单位。税率是以吨为单位规定的定额税率,如海盐,辽宁省每吨税额为141元,广西每吨税额为125元,矿盐,云南省每吨税额为116元,江西省每吨税额为50元。

盐税的纳税和计税方法是"就场征收,税不重征"。就场征收是指在完成原盐生产过程到进入流通领域的环节征收;税不重征,指在产制环节纳税后,在其它各个流通环节都不再征税。由于盐税是在销售环节缴纳,因此,盐税的应纳税额是按实际销售盐的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的,即应纳盐税额=单位税额×销售盐的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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