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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无效经济合同(第1页)

第六章 无效经济合同

第一节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及条件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

所谓无效经济合同,是指不具备有效经济合同条件,国家不予承认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经济合同的条件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7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确认经济合同为无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为经济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无效: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

2.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虽然有执照但超范围经营的;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下列其中之一,可确认合同无效;(1)没有法人营业执照;(2)有执照但超经营范围的。

3.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经济合同的;这个条件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认合同无效:(1)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经济合同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为经济合同内容不合法,合同无效:

1.经济合同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家计划要求的。这一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认合同无效:(1)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2)合同条款违反国家计划要求签订经济合同的。

2.经济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的买卖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这一条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合同无效:(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的物;(2)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或未办理许可证手续的物;(3)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允许实施的某种行为而签订合同的;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真相,致使对方产生某种错误认识,使其上当受骗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使用暴力或要挟、威胁的方法,迫使对方签订违背自己意志的经济合同的行为。

4.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签订经济合回的。所谓规避法律,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明知国家具有某项法律规定,但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采用种种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代理行为,合同无效:

1.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消失后签订经济合同,而被代理人又未予追认的。这个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认合同无效:(1)代理人未经授权;(2)代理人虽经授权但超越授权范围;(3)代理权已经消失,而签订经济合同的。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经济合同的。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经济合同的。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合同的。

(四)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的经济合同,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法律、法规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才能生效的经济合同,必须在公证或鉴证后生效。

第二节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

(一)无效经济合同确认权的概念

所谓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是指确认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的权力。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我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确认。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应遵守以下程序:

1.立案

无效经济合同案件的来源有两个途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或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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