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或者从事挖取砂石等活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退出违法占用的土地。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已经形成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处以限期拆除、没收,并可处以罚款。擅自挖砂采石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土地,并获得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依据规划法第39条规定,批准文件无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民政府收回批准文件并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出占用的土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虽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在征用、划拨用地过程中,或在进行建设工程活动中,违反了建设用地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