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正当的传销还应有严格的保证金制度及退货制度,以避免或减少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那么,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又如何呢?
1991年11月,中美合资广州雅芳公司成立,宣告传销业在中国大陆登陆。接着,400余家传销企业(机构)在京、沪、闽、圳、重申、宁、汉等地相继出现。
曾几何时,传销——这种大多数中国人闻所未闻的无店铺网络销售法。或被褒为“21世纪营销术”,或被贬为“老鼠会”,引起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关注,引发经济学界的争议,也激起了市民百姓的议论纷纷。
9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文通知北京龙权珠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用直销方式销售K金镶嵌饰品。
当年10月,中国商业出版社即出版了《中国迎接直销风暴》,高度肯定传销方式,对龙权公司被令停业表示不解。该书上市数日即销售一空。
南京体改委主办的《改革与开放》杂志在93年第6期上发文认为,“传销市场负面风险低,而无穷的正面机会令人难以置信。”
94年1月,某周刊发表署名文章,预言:中国将迎接“传销的黄金时代的到来。”
94年4月,上海市财办、工商层发出《关于制止采用“多层次传销”方法销售商品的通知》。上海鸿安聚富珠宝饰品公司因从事非法传销停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94年5月,中华工商时报连载《话说直销在中国》系列文章,称传销为“全新的营销渠道”、“最有魅力也最有争议”。
94年6月,美国最大的传销公司之一——仙妮蕾德公司驻华机构因传销未经批准的药物食品,被中国卫生部点名曝光。
同月,被责令停业的上海美乐适公司,鼓动部分传销人员分批前往工商行政机关,要求“解决问题”。
94年7月26日,《新民晚报》发表短文,题为:海外“行骗”手段渗透入境,“传销”活动已成“公害”。
传销在我国还属发展初期,究竟有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直销商品以劣充优、漫天要价。一些直销商故意夸大商品的质量和使用价值,有的拿假冒伪劣产品当正品推销,有的擅自提高商品售价。而直销方式又较为隐蔽,不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消费者即使发现上当,也难找到直销商,正当权益遭受侵害。
(2)直销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有的直销商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推销,譬如上级领导向下级部门推销、工会主席向普通职工推销、教师向学生推销等;还有的置起码的道德、良心和法律于不顾,上门推销时带有明显的胁迫性。
(3)“老鼠会”式直销方式趁机混入。一些不法商人趁人们对直销尚感新鲜和陌生之际,大搞所谓的直销——“老鼠会”组织。他们不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大做“人头”生意,败坏了直销业声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4)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完善。迄今为止,我国对直销仍无明确统一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直销的一些非法活动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直销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当前迫切需做好两个工作:1。重视直销人员的选择及训练招收直销人员,要依据需要,确定录取条件与标准。应征者先填申请表,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经初步甄选后接受公司面试。面试要由有经验的专家主持,了解应征者语言能力、仪表风度、推销态度、遭遇窘境的处理方法,以及他和别人相处的情形。面试主持人应设法消除应征者的紧张情绪,问话最好,先从家庭状况或教育程度等问题开始,往往能消除应征者的紧张。在整个面试过程中,主持人与应征者须保持一种愉快而和睦的关系,推销员甄选决定后,公司应组织培训,使他们了解基本的产品知识、竞争者的情况,提高其语言表达能力,随机应变能力。
训练方法主要有:①专题讲演与示范教学;②角色扮演;③考试与品评:④分组研讨等。
2。加强立法工作这是因为:(1)就国际立法与市场经济惯例而言,传销是普遍允许而受法律规制与保护的。英国、马来西亚分别制订有直销法例;香港仅禁止非正当多层次传销的层压推销;奉行此种立法模式的尚有美国纽约州等;日本既立法禁止无限连锁链,又正面规范访问贩卖尤其是连锁贩卖交易;台湾制定公平交易法与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使传销合法化,业者光明正大地发展传销,淘汰了不正当传销。
(2)传销属于信增市场术,发展迅速异常,牵涉到群体性与集团性利益,如不及早采取立法措施予以规范,可能酿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使传销公司、传销商、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与关系得不到节约型确定,使传销业无法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与权威经济评价,使传销业发展盲目化、无序化。
立法规范,而不禁止或放任,已是社会与政府面临的迫在眉睫的任务。
国家工商局于1994年9月12日发出了关于《制止多层传销中违法委为》的通告。
通告指出,近年来,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商品的活动在我国不断出现,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其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他们有的鼓吹不劳而获,引诱参加者上当受骗;有的抬高商品价格,蓄意盘剥消费者;有的以推销优质产品为名,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之实;有的甚至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为了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蔓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如下通告:(1)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
(2)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
(3)对于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贩私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4)经营者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其所介绍的新成员缴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的;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入会的;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价,牟取暴利的;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工作,对以多层次传销名义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坚决予以查处;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有偷税漏税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