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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归谁有规则法律规定很明确(第1页)

屋归谁有规则法律规定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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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关于住房的处理问题,双方也十分关注。对这个问题如何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一般按照以下一些方法来处理:

第一,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双方争议的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只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离婚时,如果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则按照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应当根据双方住房的情况,按照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夫妻中的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应当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来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第二,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处理。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当中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约定由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仍然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的另一方确实没有房屋居住,可以判其暂时居住2年,或者是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住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三,夫妻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了部分产权的房屋,在离婚时,分得了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应当按照所有房屋产权的比例,按照离婚当时当地同类住房的市场价格,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都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果双方同意,或者是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也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解决。

第四,夫妻共同居住公房的承租问题。根据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以后,夫妻双方都可以承租:一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四是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为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是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者联合购置的公有房屋;七是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者是交回给另一方单位的,而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是婚前双方均租用公房,婚后合并调换住房的;九是有其他应当认为夫妻双方均有承租情形的。对于夫妻双方均可以承租的房屋,如果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以隔开由双方分别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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