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产需商量办商量不成法院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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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清偿。
夫妻离婚时,对于知识产权的分割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二是离婚时,对知识产权还没有取得经济利益,则该知识产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有明确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上述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离婚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出资经营的,出资部分的权益归个人所有。但另一方为该财产的经营管理做出较多贡献的,应当给以适当补偿。属于个人婚前的财产,实物仍然存在的,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实物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消费掉的,也不再补偿。因此在离婚时,原实物所有人无权主张这部分财产的权利。
离婚时,对大操大办的结婚费用,不得向另一方追索。即使追索,法律也不予支持。支出一方无权要求追索,而另一方也无义务偿还。这是因为法律不支持结婚时大操大办。
婚姻法第47条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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