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的继承权,不是一成不变的,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是以履行义务为基本条件。履行义务,即尽义务在先,继承在后,不履行义务,即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对于上述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应当有所区别。第1、2种情况往往同刑事犯罪联系在一起。第3种情况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行为构成犯罪的,除丧失继承权外,也要受到刑事制裁,第4种情况,完全属民事上的责任。
4.什么人可成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制度。包括继承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分配。按照法定继承,哪些人可以做为死者的继承人,先后以什么顺序继承,以什么原则分配遗产,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与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毫无关系。
法定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继承资格的人,也就是说,按法律规定有权继承死者遗产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死者生前抚养过多年无劳动能力的人。
5.继承分配原则是什么:
继承分配原则是:
(1)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先继承。
(2)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的,遗产份额均等。
(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保留。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6)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他们适当的遗产。
(8)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集体所有。
6.可否用遗嘱剥夺未成年女儿的继承权:
用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合法继承权是违法的,剥夺未成年女儿的合法继承权更是违法的。为保护妇女和未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各项法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活动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男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有所差别。如儿子和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等,一般都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因此,用遗嘱剥夺未成年女儿的合法继承权是违法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立遗嘱违背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剥夺未成年女儿的法定继承权的遗嘱是无效的。
7.子女可否继承父母的在国外的遗产:
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各国法律均承认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于国外,遗产也在国外,国内的子女可以向国外的继承人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国内的继承人与国外的继承人双方经协商或经亲友调解达成协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国内的子女应到当地公证处公证,证明他们确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并由被继承人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如果在外国起诉,必须明确遗产的内容和数额、遗产所在地、将持遗产的国外继承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证明。外国的继承法对继承诉讼都有时效规定,时效的长短各国的规定又各不相同,超过诉讼请求时效,就不能再起诉了。
8.遗嘱的基本内容:
遗嘱,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形式进行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是一种继承制度和继承方式,是公民按照自己真实意愿和感情,于生前处理好自己财产,死后能够兑现的法律保证。
遗嘱内容,是指公民生前将自己的真实意愿,按照法定形式的意思表示或反映。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安排自己死后的其他事宜。因此,应写明:遗产名称、种类、数量、所在地点,继承人姓名、各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名称,数量和比例,遗产执行人的姓名,立遗嘱的时间等。具体表述为:
(1)处分个人合法财产,而不是非法所得或不当得利的财产,否则无效。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而不是家庭中共有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否则无效。
(2)指定遗嘱继承人。遗嘱人在遗嘱中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准其他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但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取消胎儿的保留份额,否则这一部分无效。
(3)指定受遗赠人。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人为受遗赠人。执行遗赠时,应先缴纳遗赠人应纳的税款,清偿遗赠人的债务,履行遗赠人应尽的义务,否则无效。
(4)指定遗嘱执行人。因遗嘱人的指定负有将遗嘱付诸实施责任的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一是把遗嘱的内容通知各遗嘱继承人的受遗赠人;二是清理遗产并登记造册;三是在没有处分遗产之前,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四是召开继承人会议,按照遗嘱指定的内容和原则,将财物交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如果指定遗嘱执行人拒绝执行,由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执行,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遗嘱执行人。
(5)指定其事务。如,指定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指定应当履行的义务,等等。
9.是否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即遗嘱人对于自己制成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改变。但要按以下原则进行:
(1)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进行,不允许他人代理进行。
(2)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必须取决于遗嘱人的意愿。不受原先所立遗嘱的内容、形式、程序的限制。
(3)遗嘱的撤销或变更,要在遗嘱生效前进行。
(4)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是遗嘱人的权利,不得随意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