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把理性视为赞同本能的根源的那些体系
在大家所熟知的霍布斯先生的学说中,他本人认为所谓社会的自然状态也就是一种战争状态;换句话说,就是在正式建立起正规的市民政府之前,人们是不可能过上安稳和平的生活的。根据他的观点来看,保护社会就是拥护市民政府,反之,推翻了市民政府就意味着使我们的社会崩溃。但是,服从具有权威的当权者是市民政府存在的基础,一旦这种权威消失,政府也就随之瓦解。称赞任何能促进社会福利的事物,反对一切危害社会的事物是那些自卫教人士一贯的原则,显然,同样的原则就教会了他们在所有场合高呼服从政府,而谴责那些抵抗反对政府的行为。由此可见,何人可称赞何人该谴责的这种观念和服从与不服从的观念应该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判断正义和是非的唯一标准便是——政府制定的法律。
在霍布斯所处的时代,诸多事例让他明白,基督教信徒的动乱和野心应当被看作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所以他通过宣扬自己的见解,意图让人们服从于市民政府,反对基督教会的权力。这样做导致的结果是,那些神学家们对他深恶痛绝,同时也冒犯了正统的道德学家们,因为霍布斯的学说认为正确与错误的区别完全取决于当权者的专横意志,它们之间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可改变性,二者之间没有天生的区别。因此,霍布斯先生的学说受到了许多人的激烈反对,遭到了四面八方的围攻。既然这个学说是那么令人憎恶,那就应该把它无情地驳倒——证明在没有法律和任何制度以前,人们就自然地被赋予了区分某些感情和行为中正确的、应该被赞扬的有道德的品质的能力,而分辨出其他行为和感情中错误的、应该受到谴责而且邪恶的品质。
法律是无法成为上述我们所说的那些区别的根本的,卡德沃斯博士曾经这样公正地评价过。从法律的假定来看,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我们服从它是正确的,而违反它必定就是错误的,二是我们服不服从是无关紧要的。由于法律是以它未出现之前的是非看法或观念为前提的,服从与否与观念的正确与否相一致,所以第一种情况中所说的服从是对,不服从是错是不能成为那些区别的原因的。而第二种情况中所说的那种服不服从都无关紧要的法律很明显不能成为那些区别的原因。由于内心在法律出现之前就具有了关于那些错误的看法,所以看似必然会推论出它从理性得到了这种看法,就像它区分了真理和谬论之间的不同那样,理性区分了正确和错误之间的不同。这一理论在人类有关人性的研究只处于幼年时期的时候,并且在人类认真研究和仔细区别内心不同官能的特殊作用和能力之前,是很容易被人接受的;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一论断虽然在某些方面显得正确,但在其他一些方面却是十分草率的。当人们激烈地争论霍布斯先生的理论时,他们忽略了任何其他的官能会产生是非观念。所以美德和罪恶的本质在于人们的行为是否同高高在上的法律相一致,而在于同我们的理性是否一致成为了当时流行的学说。就这样,人们认为赞同与否的本质和根源就是理性。
从某些方面来讲,美德存在于同理性相一致中是正确的,而且从某个角度来看,这种官能成为了赞同和不赞同的根本原因,它被认为是判断所有是非的根本原因。因为理性我们发现了那些用来约束自己行为的有关正义的一般行为准则;也因为理性,我们逐渐形成了关于谨慎、公平、慷慨或崇高的那些比较模糊和不确定的概念,也就是说我们时时刻刻记着这些观念,并由此来努力界定和设计我们的一般行为准则。我们通过在一些特殊的场合观察到的那些使我们的道德官能感到愉悦或不快的行为进行归纳总结,并根据我们的官能赞同和反对的那些东西来建立起一本的行为准则。但人们总认为归纳推理是理性的某种作用,所以他们会恰如其分地说,要理性地来看待那些一般格言和观念。然而我们却忽略了一点,我们恰好是通过这些来调整自己绝大部分的道德判断,这种判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根据不足,如果它们完全依靠诸如直接情感和感情那样容易发生变法的东西,那么,有关健康和情绪的各种情况就很可能从本质上改变这种判断。因此,当那些对理性的推理归纳的格言和观念调整着我们关于是非的最可靠判断时,我们就可以十分恰当地说美德产生于同理性相一致之中,在这种情况下,那种感能就成为了赞同和不赞同的根本原因。
虽然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关于道德一般准则的根源,我们也因此借以形成道德判断的根源,但如果认为是理性让我们产生对是非判断的最初想法,并且在某些特殊的场合因理性而形成我们的一般行为准则,那就显得十分幼稚和可笑了。那些最初的感觉是我们直接感官和感觉的对象,而不是理性的对象——如同其他形成一般准则的经验一样。我们通过在某些变化多端的情况中观察发现那些始终让人愉悦的行为,而另外一些行为则让我们感到不快,并以此来形成关于道德的一般行为准则。然而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理性可以表明那些特殊的对象是我们得到愉悦或不快的某些其他东西的手段,并且这种手段让对象因为自身的原因而得到人们的在赞同或反对,但并不是说理性能使任何特殊对象因自身的原因而为我们的内心所赞同或反对。感官或感觉是十分重要的,任何东西若不受到它们的影响都不可能因为自身原因而得到赞同或反对。由此看来,并不是理性让我们在那些特殊场合中对美德持赞同态度,而罪恶却因自身原因让我们感到不快,而是我们最直接的感官和感觉让我们对前者肯定,而对后者谴责不已。愉悦是我们渴望的主要对象,而痛苦却是厌恶的主要对象,对于它们的区别都来自于直接感觉感官和感觉,而非理性。换句话说,如果美德因自身原因而为人期望,邪恶也同样地受到憎恶,那么最初我们区别这些不同品质的就是感官和感觉,不可能是理性。
由于理性在某些方面可以被正确地看成是赞同和不赞同的根源,所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由于疏忽,认为这些品质最开始都是来源于这种官能的作用。哈奇森博士最先精确地区分了所有道德的差别在哪些方面是源于理性的,在哪些方面是以感官和感觉为直接的依据,这是他伟大的功绩。他对情感道德所作的说明和解释是无可挑剔和辩驳的,非常充分地解释了这一点。或许人们并未注意到哈奇森先生所写的东西,抑或对某些表达形式十分地迷信和依恋——这一缺点在一些学者中很常见特别是讨论一些他们比较感兴趣的主题时,导致了有些人还在继续争论着这个主题,这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