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依照皇室的特许证或是依照议会的法令建立的股份公司在非常多方面都不仅不同于合伙公司,也不同于私人合伙集团。
第一,在私人合伙集团中,没有经集团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把他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者是介绍新的成员加入集团;然而每个成员在经过预先申请后能够退伙,还能够要求退还他在共同资金中的股本。反过来,在一个股份公司中,任何成员不得要求从公司退股,然而每个成员无须经公司同意能够把他的股本转让他人,因此也可介绍新的成员加入公司。股份公司中股本的价值总是和市场价格一致:有的时候高有的时候低。所以,股本所有者的实际股金就比股票上注明的金额可能多些或少些。
第二,在一个私人的合伙公司里,每个合伙人都要用自己的一切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相反,在股份公司里,每个合伙人只对他本身的股本负责。
股份公司的经营总是由董事会管理。诚然,这个董事会在非常多方面经常要接受到股东大会的领导。然而绝大多数的股东都对公司的业务一无所知,因此当股东中没有产生什么派别时,他们也从不麻烦自己,而是心满意足地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董事会觉得应该分给他们的红利。因为完完全全没有麻烦,又不要冒风险,只需要一点有限的资金,所以让非常多不情愿冒险加入任何私人合伙公司的人都愿来加入股份公司。因为这个原因,这样的公司大多数时候可以吸引到比任何私人合伙公司多得多的资本。
有一个时期,南海公司的贸易资金可以达到3380万镑以上。英格兰银行的分红股本现今达到1078万镑。然而,因为这些公司的董事们觉得他们是在为他人理财,而不是为他们自己理财,所以也没法指望他们可以像私人合伙公司的股东那样对公司财务进行细心周到的管理。就像富人的管家常觉得注重一点小事有辱主人的荣誉一样,非常容易把它们弃之然而不论。所以,在公司事务的管理上必定就总是产生疏忽和浪费。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股份公司在对外贸易上非常难和私人冒险者竞争。因此,没有专营特权的股份公司非常少成功,而且有专营特权的也都经常失败了。没有专营特权,他们大多数时候是经营不善。然而有了专营特权,他们就是既经营不善,又限制了对外贸易。
非洲皇家公司,也就是现在的非洲公司的前身,曾经因为有特许证而具有专营特权,然而因为那个特许证没有得到议会法令的确认,所以,因为人权宣言的结果,就在革命后对非贸易向王国全民开放了。哈德逊湾公司在合法权利上和非洲皇家公司所处境遇同样,它们的特许证也没有被议会法令认可。南海公司只要它持续作为一个贸易公司,就有议会法令确认了的专营特权。现今和东印度进行贸易的商人联合公司也是这样。
非洲皇家公司迅速就发现他们无力对付和私人冒险者的竞争,尽管有了人权宣言,有一段时间他们仍然把后者叫做无执照营业者,而且通过这样来对他们进行迫害。不仅这样,在1698年,公司就对这些私人冒险者经营的差不多各个部门的贸易都征收10%的税,用来维持公司的要塞和驻军。
然而,尽管征收了这么重的税,公司仍然无力和它竞争。他们的资金和信誉一天天减退。在1712年,他们的债务已经积累得非常大了,为了保障公司和他们的债权人的安全,议会觉得有必要通过一项特殊法令。法令规定只需公司2/3的债权人(在人数和价值上)所作出的决议,就对一切其他人员不管是在公司债务的偿还日期还有关于公司债务而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都具有约束力。
在1730年,公司事务已极端混乱,以至于已完完全全没有力量维持他们的要塞和驻军,然而这却正是建立这个公司的目的和借口。从那年起直至公司最终瓦解,议会决议每一年拨专款10000镑作为此用。在1732年,在对西印度的黑奴贸易多年亏损以后,公司最终决定完完全全放弃这项贸易,然而把公司在非洲海岸所购买的黑人转卖给美洲私人贸易者,而且雇佣人员在非洲内陆部分从事金沙、象牙、染料等贸易。然而他们在这个贸易比较有限的范围内所获取的成绩也不比以前贸易范围非常大时的成绩大。他们的业务持续滑坡,直至最终公司在每一方面都濒临破产,议会才通过法令解散该公司。公司的要塞和驻军那么责成现今和非洲进行贸易的商人的合伙公司负责管理。
在非洲皇家公司成立以前,那里一个接一个地相继成立了三个其他的股份公司进行对非贸易。它们与此同样都没有获取成功。然而,它们都有特许证,那些特许证尽管没有曾得到议会法令的确认,然而在当时还是被觉得赋予了真正的特权。
哈德逊海湾公司在上次战争中受到的灾难之前要比非洲皇家公司幸运得多。他们的必需费用要小非常多。他们在各殖民地(他们把它们美其名曰“要塞”)所雇佣的人数据了解总共不多于120人。然而,这个数量已足够事先把一定要装船的毛皮与其他货物准备妥当,因为冰冻的原因那些船只没法在海上停留6周或者8周以上。把货物事先准备妥当这个优点是私人冒险家多少年来没有方法做到的事,然而做不到这一点也就不可能从事对哈德逊海湾的贸易。
据了解,公司的资本很少,不会多于11万镑,却让公司足够垄断特许证所许可经营的差不多一切的贸易,还有收购那个广阔却贫穷的国家的一切剩余产品。因此,没有一个私人冒险者想要和他们竞争从事和那个国家的贸易。所以,这个公司事实上总是享有对那些国家贸易的垄断,尽管在法律上他们还没有这个权利。除此之外,公司的资本比较少,据了解股东也极少。然而一个只有少数几个股东的股份公司,假如资本不太大的话,它在性质上就会非常接近私人合伙,因此它在经营上就会与此同样的谨慎和小心。所以,假如因为具有这些优势,哈德逊海湾公司在上次战争以前能够持续进行它的贸易,而且获取极其大的成绩的话,是不足为怪的。
然而,看上去他们的利润可能还是没有达到已故的多布斯先生所希望的那么多。安德逊先生是一位比较严肃而且公正的作者,他著有《商业历史和编年史的推断》一书。他非常公正地指出,在研究多布斯提出的有关该公司数年中输出和输入的报告,而且在扣除该公司所承担的特殊风险和费用后,看上去该公司的利润并值得羡慕,也就是说不管怎么说,看上去并没有可以大大多于寻常的贸易利润。
南海公司从来没有什么设立的要塞和驻军需要维持,因此它完完全全免除了其他进行对外贸易的股份公司所一定要花费的巨大费用。然而它的股东队伍庞大。所以非常容易地就能够想象得出在这个公司的一切事务管理中必定泛滥着愚蠢、疏忽和浪费。至于他们招股工作中的人人皆知的诡计和无节制,就不是我们现在这个题目要讨论的范围。他们的商业计划也实行得好不了多少。他们所进行的第一项贸易就是向西属西印度出售黑人,他们享有进行这项贸易的特权(这是尤特雷特条约所承认的所谓阿西思托合同的结果),然而并没有可以指望从这项贸易得到非常大的利润。在他们以前享有这样特权的葡萄牙和法国公司也都失败了。
作为补偿,允许他们每一年派遣一艘固定载重的船只直接和西属西印度进行贸易。然而在这一年一次的贸易中,据了解,10次当中只有1次,也就是1731年的皇家加洛林号获取了极其大的利润,然而剩下的差不多全都亏了本。公司的代理商和代理人都把公司的成绩不佳归罪于西班牙政府的勒索和压迫,然而可能主要应归责于那些代理商和代理人本身的浪费和掠夺。据了解,其中的某些人甚至在短短的一年里就发了大财。1734年,因为他们的利润太小,公司请求国王允许他们自行处置他的贸易与他的船只,允许他通过等价卖给西班牙国王。
在1724年,该公司曾经从事过一段时间捕鲸的工作。诚然,在这方面他们也没有垄断权,然而在他们从事这项工作时期没有其他的大不列颠臣民从事这项工作。在他们的船只驶向格林兰的8次航行中,只有1次是赢家,余下的不止一次都是输家。在他们第8次,也是最终一次航行后,他们卖掉了船只,所有存货和用具。他们发现,在这一项业务上,他们的一切损失包括资本和利息在内总数竟然达23.7万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向议会提出申请要求允许把他们借与政府的3380万镑以上的巨资分成两个同等的部分:一半也就是1690多万镑作为和政府其他年金同等的年金,不得由公司董事会用来偿还他们在执行任何商业项目中所欠债务或所引起的亏损。另一半就像从前一样仍留作贸易资本,能够用来偿还那些债务和亏损。这个请求听起来非常合理,被议会采纳了。
1733年,他们又向议会提出申请,要求把公司贸易资本的3/4转为年金,只留1/4作为贸易资本,或者用来应付因为董事会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灾难。到目前为止,公司的年金和贸易资本因为政府不止一次的偿还已减少了200万镑以上。所以,那个1/4就只有3662784镑8先令6便士了。1748年,因为亚琛合约的结果,公司通过艾克斯·拉·恰派尔条约放弃了一切从西班牙国王那里所获取的权利用来换取等价的补偿。从此结束了该公司和西属西印度的贸易往来,公司贸易资本的剩余部分全都转为年金资金,公司到这里在各个方面都不再是一个贸易公司了。
应该指出的是,南海公司通过他们每一年派遣船只到西属西印度所进行的贸易,也就是说,公司曾经指望能够获取极其大的利润的唯一的贸易,不管是在国外市场还是在国内市场,公司都并非没有竞争对手的。在卡塔赫纳、波托、贝洛港和拉·维拉·克鲁兹,公司都得和西班牙商人竞争,他们和公司船只装载的同类的欧洲出口商品从加的斯运往与此同样的市场。在英格兰公司要和英国商人竞争,他们从加的斯进口西属西印度的货物。诚然,西班牙和英格兰商人的货物可能都需缴纳较高的关税;然而因为公司雇员的粗心大意,浪费和贪污所造成的损失非常可能是比一切关税还要更重得多的一种税。这样一来,当私人冒险者能够进入公司任何一种公开和公平的竞争时,股份公司能够更成功地进行任何一部门的对外贸易,看上去就是违反一切经验的了。
1600年伊丽莎白女王的特许状通过,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在最开始的12次驶往印度的航行中,公司还是一直作为一个合伙公司在进行贸易,资本也是分散的,只有船只属于共同的财产。1612年公司重新联合成为一家股份公司。公司的特许状是专有的,尽管没有得到议会的法令的确认,然而在当时是被觉得具有真正的垄断特权的。所以非常多年公司都没有受到无执照营业者的骚扰。公司的资金从没有多于744000镑,之中50镑为一股。资金不是很大,公司的营业规模也不是很大,因此还没法为粗心大意和浪费带来前提或为贪污找到掩饰。
尽管部分因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恶意陷害,部分因为其他一点事件,也造成了某些特殊的损失,公司还是成功地经营了几年。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自由的准则更为人们所理解,一个没有经过议会法令确认的皇家特许状还可以起多久的垄断作用,就一天天变得越来越值得人们怀疑了。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决定也非常不一致,它们随当时政府的威信和当时舆论的不同而变化。
在这个时候,无执照营业者成倍地增加。到查理二世统治的末期还有詹姆斯二世的整个统治时期和威廉三世统治的部分时期,无执照营业者让公司陷入非常大的困境。1698年的议会曾有人提议,只要允许认购国债的人成立一个具垄断特权的新东印度公司,他们愿向政府通过8%的利息提供200万镑的贷款。因此老东印度公司提出愿供给70万镑(差不多他的一切资本),条件同样,同时年息仅为4%。
然而当时国家信誉正处于这样的一个状况,那就是通过8%的利息借入200万镑比通过4%的利息借入70万镑还更方便。因此新认购国债者的建议被采纳了,结果是一个新的东印度公司也就随之成立了起来。然而,老东印度公司还有权持续经营到1701年。在这个时候,老印度公司通过他们司库的名义非常巧妙地认购了315000镑新公司的股东。因为议会法令用词含糊,尽管把东印度的贸易划归了这200万镑国债的认购者,然而它没有明确说明一切资金应该联合成为一个联合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