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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第1页)

第八章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尽管鼓励出口和抑制进口是商业体系建议用来使国家富裕的两大引擎,然而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它仿佛又采取了一个相反的政策:抑制出口鼓励进口。它的最终目的仿佛总是一个,那就是通过贸易顺差使国家富裕。它抑制制造原材料和工具出口,想要以此来让自己国家的工人得到好处,让他们的产品可以在国外市场上比其他国家的制造品售价更低。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限制少数价格不高的商品的出口,建议出口更多某些价值更大的商品。它鼓励进口制造业的原材料,并且以此让他自己国家人民可以通过比较便宜的成本进行生产,从而阻止更多或价值更高的制造品进口。

至少在我国的法律汇编上我未曾发现任何对生产工具的进口给予过任何形式的鼓励。当制造业发展到必定的程度时,生产工具的制造本身便变成了非常多极其重要的制造业的目的。对这样的工具的进口给予任何特殊的鼓励都将会对那些制造业的利益造成大量的损害。所以,这类进口不仅没有得到鼓励,而且时常是受到到限制。这样而来,羊毛梳具的进口,除了是来自爱尔兰的或者是作为失事船中的货物或捕获物而带进来的之外,依照爱德华四世第3年的法令是完完全全不允许的。这个禁令又由伊丽莎白第39年的法令给予延长,而且由他之后的法律所确认并且让之永久化。

那么制造业原材料的进口有的时候通过豁免对他所征收的关税,有的时候通过奖励金给予鼓励。

从几个不同国家进口来的羊毛,从一切国家进口的原棉,从爱尔兰或不列颠殖民地进口的生麻,大多数染料和生皮,从不列颠格林兰渔场进口的海豹皮,从不列颠殖民地进口的生铁和铁条还有几种其他的制造业原材料,假如正式向海关申报,都可受到免征关税的鼓励。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依照他个人利益迫使立法当局给予了这些豁免还有制定了大多数其他的商业法规。然而,那些规章是完完全全公正而合理的。而且它们符合国家的需要。它们还可能推广到制造业的一切其他原材料,公众必然将会是得到利益者。

然而,我国大制造业主的贪婪在某些场合已经把这些免税大大地扩展到超出了能够公正地看成加工的原材料的范围。依照乔治二世第24年第46号法令对外国黄麻纱线的进口1磅只征收1便士的轻税,取代以前对它们所征收的高得多的关税。也就是说,帆布、麻纱每磅征收6便士,对一切从法国和荷兰进口的麻纱每磅征收1先令,对一切各种整洁的或英斯科维的麻纱每英担只是征收2镑13先令4便士。然而我国制造业者不久就会对这个减税又感到不满了。

依照同一国王第9年第15号法令,给予每码价格不多于18便士的不列颠和爱尔兰亚麻出口奖励金的同一法律甚至把所征收的对黄麻进口这一小额关税也取消了。然而,制造亚麻纱的一部分不同操作过程中所需的劳动比随后从亚麻纱制成亚麻布的操作中所利用的劳动要多得多。暂且不说亚麻种植人和亚麻梳理工,至少要有三四个纺纱工才可以维持一个织布工的常规工作,织亚麻布所需的整个劳动量的4/5以上是用在纺纱上。然而我国的纺纱工都是穷人,而且,大多数时候是妇女,她们分散在全国各地,没有支持没有保护。我国大的制造业主不是通过卖出她们的产品,而是通过卖出织布工的制成品来获取利润的。就像他们的利益是通过尽可能的高价卖出这些制成品一样,他们的利益也是通过尽可能的低价来收购原材料。

通过强行行使立法当局对他们的亚麻布出口加以奖励,对国外亚麻布的进口征收高关税,还有完完全全不允许国内对某些法国亚麻布的消费,因此他们竭尽可能贵地卖出自己的产品。通过鼓励进口外国麻纱,从而让它和我们自己国家人民所纺的纱进行竞争,就像在竞争中他们竭力通过尽可能便宜的价格收买贫苦纺纱工的成品和压低贫苦的纺纱工的收益一样,他们坚决地压低织布工的工资,同时他们竭力提高制成品的价格或者降低原材料的价格,而绝不是为了工人们的利益,所以我们商业体系主要所鼓励的是为富人和有权势的人的利益而利用的生产劳动。然而为了贫苦和贫穷的人的利益而利用的劳动却经常不是被忽视就是受到压制。

不管是对亚麻布出口所给予的奖励金,还是对外国麻纱进口的免税原本都是只授予15年,然而通过两个不同的法令又给予了一定延长,直至1786年6月24日开始的议会会期终了时失效。

对制造业原材料的进口所给予的奖励金的鼓励总是主要限于从美洲殖民地所进口的原材料。

授予第一批这类奖励金的是大概在本世纪初从美洲进口的海军补给品,这个名目下包括了适用于作船桅、帆桁和牙墙的木材,还有柏油、大麻、松脂和松香油。然而,对船桅木材每吨1磅,对大麻每吨6磅的奖励金后来也逐渐推广到从苏格兰进口英格兰的这类物资。这两种奖励金在它持续存在期间通过与此同样的比率直到它们各自失效时为止没有作过任何修改。对大麻进口的奖励金是在1741年1月1日终止的,对船桅木材进口的奖励金是在1781年6月24日开始的议会会期结束时终止的。

对柏油、松脂和松香油的进口的奖励金在它们存在期间也同样经历了几次修改。开始时是对每吨柏油4磅的奖励金,对松脂的奖励金同样,对松香油却是每吨3镑。对柏油每吨4镑的奖励金后来只限于那种通过特殊方式制造的柏油,对于其他良好的纯洁的商用柏油进口的奖励金就减少到每吨2镑4先令。对松脂的进口奖励金与此同样减少到每吨1镑,对松香油的进口的奖励金于是减少到每吨1镑10先令。

依照时间的顺序,对任何制造业原材料进口所授予的第二批奖励金是乔治二世第21年第30号法令授予给了从不列颠殖民地进口的蓝靛。当从殖民地进口的蓝靛的价格只有法国上等蓝靛的价格的3/4时,这个法令允许给予从不列颠进口的蓝靛每吨6便士的奖励金。这个奖励金尽管就像大多数其他奖励金一样,只授予一段时间,然而延长了多次,还减少到每吨4便士。按规定它将会于1781年3月25日开始的议会会期终了时失效。

第三批这类奖励金是由乔治三世第4年第26号法令针对从不列颠殖民地进口的大麻、或生亚麻所授予的奖励金。时间大概是我们开始和美洲殖民地时而献殷勤,时而争吵的时候。这个奖励金的授予期为21年,从1764年6月24日持续到1785年6月24日。前7年奖励金为每吨8镑,第二个7年为每吨6镑,然而第三个7年为每吨4镑。此项奖励金没有推广到苏格兰,因为那里的气候(尽管那里有的时候也种植大麻,然而只不过小量而且质量差)非常不适宜于该种植物的生长。假如对苏格兰进口的亚麻也给予这类奖励金将会对联合王国的南部的土产是一种非常大的打击。

第四批这类奖励金是根据乔治三世第5年第45号法令授予从美洲进口的木材。它的持续时间是9年,从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开始的3年期间对进口每120条上等松板发给奖励金1镑;其他的方木每50立方英尺发给奖励金12先令。在第二个3年期间进口每120条上等松板就发给奖励金15先令,进口其他方木每50立方英尺授予奖励金8先令;然而第三个3年进口上等松板120条,发给奖励金10先令,进口其他方木每50立方英尺发给奖励金5先令。

第五批这类奖励金是由乔治三世第9年第38号法令决定授予从不列颠殖民地进口的生丝。它的持续时间是21年,从1770年1月1日一直到1791年1月1日。头7年进口价值100镑的生丝就会授予奖励金25镑,第二个7年进口价值100磅生丝授予的奖励金是20镑,第三个7年进口价值100磅生丝只是授予奖励金15镑。养蚕和缫丝要求那么多的手工劳动,然而劳动力在美洲又是这样贵,别人告诉我就算这样大的一个奖励金可能都产生不了什么重大效果。

第六批这类奖励金是由乔治三世第11年第50号法令决定授予从不列颠殖民地进口的大桶、酒桶、桶板和桶盖板的。持续了9年,从1772年1月1日一直到1781年1月1日。头3年之中每种达到必定数量授予奖励金6镑,第二个3年由原本的6镑减少为4镑,第三个3年却又由4镑减少为2镑。

第七批也是最终一批这类奖励金,是由乔治三世第19年第37号法令决定授予从爱尔兰进口的大麻的。他的授予方式和授予从美洲进口的大麻和没有经梳理的亚麻同样,为期21年。从1779年6月24日持续到1800年6月24日。与此同样,也是分成三段,每段7年。

不仅这样,在每一段时期里从爱尔兰进口的奖励金和从美洲进口的奖励金同样。然而,从爱尔兰进口的奖励金不像从美洲进口的奖励金那样扩展到没有经梳理的亚麻的进口。假如扩展到没有经梳理的亚麻,那就是对不列颠亚麻的种植一个过大的打击,当这个最终的奖励金授予时不列颠和爱尔兰的立法机关互相所处的关系而且不比不列颠和美洲以前的关系更为融洽。然而人们希望对爱尔兰的这个恩惠是在比一切对美洲的恩惠更顺利的情况下授予的。

在从任何其他国家进口那些我们从美洲进口时曾经授予过奖励金的商品时,需交纳相当可观的关税。我们把美洲殖民地的利益看得和母国的利益与此同样重要。把他们的财富一起视同我们的财富。据了解,不论送到那里去多少货币都会通过贸易差额一切返回。不管我们花在他们身上的费用我们绝不可能因它而变得少了一个铜板。从每一方面来讲,他们的就是我们自己的,花在他们身上的费用就是花费在增进我们自己的繁荣上的费用,是对于我们人民有利可图的投资。我明白,我现在已无需再说什么去揭露一个已被致命的经验所充分揭露了的体系的愚蠢。假如美洲殖民地真的是不列颠的一部分,那么这些奖励金完完全全能够被看成是对生产的奖励,而且可能持续受到一切的这些(然而不是对其他的奖励金)奖励金可能受到的反对。

对制造业原材料的出口有的时候是绝对不允许的,有的时候通过高关税加以阻止。

我们的毛纺织业者比其他类工人更为成功的说服了立法当局,让他们相信国家的繁荣有赖于他们特殊行业的成功和扩展。然而他们不通过绝对不允许从其他任何国家进口毛料而得到了对消费者的垄断权,不仅这样,通过与此同样的不允许活羊和羊毛的出口得到了对养羊专业户和羊毛生产者的垄断权。为了保障这个收益所执行的非常多法律的严酷受到了非常公正的抱怨,如对非常多在这些认定他们有罪的法律制定之前长期以来总是被理解为是无辜的行为所处的重罚。然而我们关于收益法的最残酷的法律和我们的商人,制造业者通过大喊大叫从立法机关强制索取的支持他们荒谬而具压迫性的垄断的某些法律相比来说,就要算是温和然而适中的了。就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样,那些法律能够说是一切用鲜血写成的。

依照伊丽莎白第8年第3号法令,绵羊、羊羔或山羊的出口者初犯没收他的一切货物,还要判1年监禁,然后在集市日在城镇的集市上割掉左手,而且钉在那里示众;如再犯将会判决为重刑犯,处死刑。看上去这项法律的目的是要防止我国羊种在外国繁殖。依照查理二世第13年和第14年的第18号法令,出口羊毛被宣布为重罪,出口者要受到与此同样的重罚并且没收他的一切货物。

为了国家的人道的荣誉我们希望从来没有执行过这些法律条文。然而就我所知,其中的第一项却从来没有直接废除过,并且皇家法庭高级律师霍金斯仿佛觉得它迄今仍为有效。然而,可能能够视为它实质上已被查理二世第12年第32号法第3条所废除,那个条款没有清晰地取消先前法令所处的惩罚,只不过规定一种新的惩处。也就是说,对已出口或试图出口的绵羊每只处20先令的罚款,而且没收所有者的羊只和他对那只船所拥有份额。其中的第二项被威廉三世第7年和第8年第28号法令第4条所公开废除。该条款宣称,“尽管查理二世第13年和第14年的法律在上面所说的法令中所提到的其他货物中反对羊毛出口,把它看成重罪,因为他处罚过严对冒犯者总是而且没有认真执行,所以当局明令上面所说的法令中关于把该项犯罪定为重罪一事给予废止而且宣布无效。”

然而,不管是由这个比较温和的法令所处的惩罚,还是没有被这一法令所废除的先前的法令所处的惩罚,仍然是非常严酷的。除了没收货物外,出口人每出口或试图出口1磅重的羊毛要被处通过3先令的罚金,它相当于1磅重的羊毛的四五倍的价值。任何商人或其他人一经判罪就没法从他的代理人那里再得到任何属于他的债务或账目。不管他的财产将会怎样,也不管他是不是有能力支付那些重罚,那项法律的用意就是要让他完完全全破产。然而因为大多数的人民的道德没有像这个法律的起草人所想象的那样败坏,所以我还没有听提到过有人曾经趁机利用过这个条款。

假如被判犯有这样的罪行的人在判决后3个月内无力支付这个罚款,他将会被驱逐出去7年;假如他在刑满期前返回原地,他非常可能要按重罪惩处,而且不得享有牧师的恩惠。明白这样的罪行而不报的船主没收他在船上的一切股权和设备。船长和水手明白这样的罪行而不报的,没收他们的一切货物和动产,而且判处3个月的监禁。依照随后的一项法令船长要处以6个月的监禁。

为了阻止羊毛的出口,整个羊毛的内陆贸易处于非常烦琐而具强制性的限制之下。羊毛没法用任何箱子、桶、匣、柜子或其他东西包装,只可通过用皮革或包装布包装,而且,在他的外皮上一定要用不小于3英寸长的字母写上“羊毛”或“毛线”的字样,违者没收一切货物和包装用具,不仅这样,一切人或包装人还须支付每磅羊毛3先令的罚款。在离海岸5英里之内的地方除非是在日出和日落之间的这段时间里,否则不得用马或马车驮载进行陆地运输,违者没收货物与随行马匹和车辆。毗连海岸的小邑对由小邑或经过小邑运出或出口羊毛的人得于1年之内提出控诉,如羊毛价值不足10镑,就罚款20镑。假如价值多于10镑,就处以3倍原价与3倍诉讼费的罚金。对任何两个居民实行判决,就像在盗窃条件中一样法庭一定要通过向其他居民征收罚款来偿还他的费用。并且假如任何人通过轻于这个罚款的条件和小邑私自了结,他就要被判5年监禁,并且,其他任何人能够进行检举,这些规定在整个王国内都有。

然而尤其在肯特和萨基克斯西郡,这些限制更加烦琐。在离海岸10里之内的任何羊毛主在剪毛后的3天一定要向附近海关官员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所剪的羊毛数量还有贮放地点。不仅这样,在他把其他任何部分运走之前,一定要与此同样地报告羊毛的捆数和重量、买主的姓名和住址还有羊毛要运往的地方。在上面所说的郡内沿海15里以内任何人在没有向国王提出保证前不得购买羊毛,假如购买了羊毛,他不得把其中任何部分卖出给沿海15里内的任何人。在上面所说的各郡如发现有羊毛运往海边,除非已作出上面所说的保证,否则羊毛把被没收,然而犯者将会判处每磅3先令的罚金。假如任何人在沿海15里以内存放没有申报的羊毛,羊毛一定要扣押没收;假如在扣押后有人要求认领,他一定要向税务署提出保证;假如他希望审判,那么除了一切其他的罚金之外,他还须支付3倍的诉讼费用。

当对内陆的贸易加上了这些限制时,我们能够相信沿海贸易是不可能非常自由的。任何一个羊毛主运送或试图运送任何羊毛到沿海任何港口或地方,以便可以从那里通过海路运往沿海其他某一地方或港口时首先一定要向试图在那里出口的港口进行登记:包裹的重量、商标和数量,然后才可以把羊毛运至离那个港口5里以内的地方,否则没收羊毛、马匹、马车还有其他车辆,此外还要依照其他现行不允许羊毛出口的法律的规定加以处罚和没收。

然而,这个法律(威廉三世第1年第32号法令)非常宽大,宣称:本法律把不妨碍任何人从剪毛的地方把羊毛运往家中,即便是在沿海5里之内的地方,假如在剪毛后10天,并且,在他搬动羊毛之前,签字向附近海关的官员证明所剪羊毛的真正数量还有存放地点;而且在搬运前3日签字向海关官员报告他的意图,方可搬动。一定要保证海运的羊毛是要在申报了的某一港口上岸,而且假如有任何一部分上岸时没有海关官员在场,那么不但羊毛就像其他货物一样没收,而且,与此同样还要招致每磅3先令的附加罚款。

我国的毛纺业主为了表明他们对这些特殊限制和规定的要求的合理,居然信心十足地断言英国羊毛质地独特,超过其他任何国家的羊毛。其他国家的羊毛假如不混合一定数量的英国羊毛就不可能纺织出任何相当质地的毛纺品。没有英国羊毛就织不出高级毛料来。所以,假如英国羊毛能够完完全全不允许出口,英格兰就能够完完全全垄断差不多全世界的毛纺业。这样一来,没有了竞争对手的英格兰就能够想卖个什么价钱就卖个什么价钱,那么,在一个不长的时间内英格兰就能够通过最有利的贸易顺差得到令人不敢相信的财富。这样的学说,就就像相当多的人信心十足地断言的大多数其他学说一样,过去、现在仍然是被绝大多数的人深信不疑,差不多被一切对毛纺业不熟悉的人或对毛纺业没有进行过特殊研究的人深信不疑。然而,说英格兰羊毛在每一方面是制造高级呢绒所必需的,这样的说法是完完全全不正确的;事实上英国羊毛完完全全不适宜于纺织高级呢绒。高级毛料完完全全是由西班牙羊毛纺织的;英国羊毛甚至没法掺到西班牙羊毛中去,要不然就会在某种程度上破坏和降低毛织品的质量。

在本书的前一部分中已经表明那些规定的效果是压低英国羊毛的价格,让他不至于低于现在天然应有的价格,虽然这样,也大大低于了爱德华三世时代的实际价格。当因为联合的结果成为苏格兰羊毛的价格也要屈从于这些规定时,据了解苏格兰的羊毛价格降低了一半。据尊敬的大约翰·史密斯先生,《羊毛回忆录》的非常精确然而睿智的作者的观察,上等英格兰羊毛在英国的价格大多数时候低于在阿姆斯特丹市场上卖出的下等羊毛的价格。把这个商品的价格压低到他的天然和正当价格以下,就是这些规定的公开宣称的目的。这样看上去毫无疑问它们产生了人们对它们的预期效果。

可能能够觉得通过挫伤羊毛的生产、羊毛的降价必定让羊毛的年产量大大降低。尽管没有低于它早先水平,然而已低于目前情况下它可能应有的水平,也就是说,在一个开放然而自由的市场下允许他的价格上调到他天然而正当的价格时所应有的产量。然而,我们还是愿意相信羊毛的年产量尽管可能要受到这些规定的一点影响,但是影响不可能非常大。因为生产羊毛并不是牧羊人投入他的劳动和资金的主要目的。而且他不指望从羊毛的价格获取非常多的利润,而主要是指望从羊的躯体的价格中获取利润。然而后者的平均或大多数时候价格在非常多情况下必定能够补偿前者的平均价格或大多数时候价格中的不足。在本书的前面部分中已经提到过,“任何法规只要想降低羊毛或生皮的价格,让它低于它应有的价格,那么在一个进步和文明的国家里就必定会提高鲜肉的价格:在经过技术改良和耕作过的土地上饲养的大小牲畜的价格一定要足够支付地主对改良和耕作过的土地所希望的地租和农场主有理由希望的从经过改良和开垦过的土地上获取的利润。假如没法这样,农场主迅速就会停止饲养它们。所以,凡是通过羊毛和生皮的价格没法支付的那一部分就一定要由躯体部分来支付。前者支付得少,后者就一定要支付得多。至于把这个价格怎样分摊在躯体的不同部位上,地主和农场主而且不关心,只要对他们应该支付的都支付了就行了。所以在一个进步和文明的国家里这些法规对于地主和农场主的利益的影响不可能非常大,尽管作为消费者他们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到食品价格的上涨的某些影响。”所以,依照这一推理羊毛价格的压低在一个进步和文明国家里不可能导致羊毛年产量的任何减少。除非是因为羊肉价格的上涨,可能多少减少对它的需求,结果导致那种鲜肉生产的减少。然而,尽管是这样,它的影响可能也不是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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