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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借贷资本(第1页)

第四章论借贷资本

贷出取息的资本总是被视作出借人的资本。出借人指望在期满的时候资本会归还给他;与此同时借债人还付给他一定的年息。借债人可用它作为资本,也可用于目前的消费。假如他把它用作资本,他可用它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的生活,后者再生产出价值以及利润。假如是这样的话,借债人可以归还资本并且支付利息,而无需割让或者蚕食收入的任何其他来源。假如他把它用作目前的消费的资本,他于是扮演了一个挥霍者的角色,把原本要用以维持勤劳人们生活的资本花费在了养游手好闲的人身上。假如是这样的话,不割让或者蚕食收入的其他某种来源,如地产或者地租,他就无力归还资本以及支付利息。

贷出取息的资本毫无疑问偶然地也会同时用于这两种途径:不过用于前者要比用于后者多一些。一个为消费而借债的人非常快就会破产,而借钱给他的人常常也会后悔自己的愚蠢。所以,为了这样一个目的无论是借款或者是贷款不管什么场合高利盘剥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双方均将不利。虽然无疑地有的时候总会有人要这样做,不过考虑到人们都会为自己的利益打算,我们能够肯定那种事情绝不会有我们有的时候想象的那么多。随便问一个小心谨慎的有钱人,他的资本大多数是借给了这两种人中哪种,借给他认为将用于有利可图的人,还是那种将会把资本浪费掉的人,他绝对会对于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感到好笑。所以,即便在借债人中,并不是世界上最为节俭的人中,节俭以及勤劳的人的数目也大大地超过挥霍以及游手好闲的人。

借钱不指望以此来谋取任何利益的人只能够是以抵押贷款的乡绅。即便是他们也非常少仅仅为消费而借债。可以这样说,他们所借的常常在借债之前就已经花光了。他们常常消费了大量由商店老板以及商人那里赊购的货物,所以他们必须出息借款来偿还欠债。借来的资本归还那一些店主以及商人的资本,由于乡绅们从他们庄园的地租中已经无力偿还。这个时候他借钱并不是专为消费,而是为了偿还已经花掉了的资金。

几乎所有付息贷款都是用货币进行的,或者纸币,或者金银。不过借债人真正需要的,出借人真正可以提供给他的,并不是货币,而是货币本身的价值,即它所能购买的货物。假如他需要的是作为立刻消费的资金,则他需要的只是他能用那个资金购买的货物。假如他需要的是用以雇佣劳力的资金,则他之所以要贷款就是要装备劳动者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工具、材料以及生活资料。通过贷款,出借人好像把国家土地以及劳动的年产物的一定份额分配给了借债人听其使用。

所以,一个国家可以有多少资本,或者如通常所说,有多少货币出借并不是受到货币价值的支配。由于货币不论是纸币抑或者铸币,它们仅仅是作为那个国家进行不同贷款的工具,是受来自土地或者生产性劳动者的双手的年产物当中原定不仅仅用于归还的资本,并且这部分资本是所有者又并不打算亲自使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因为这一些资本常常都是以货币出借以及归还,它们就组成了所谓的货币利息。十分明显,货币利息不仅仅来自不动产,并且也来自商业以及制造业。资本的所有者自身就是把他们的资本投入在上面最后的两项上。但是,即便在货币利息里,货币似乎也只是一个转让契约。它把所有者无心亲自运用的那一些资本从这个人手上转让到另外一个人手上。这样转让的资本量和作为这种转让工具的货币的数量相比较,不知道要大多少倍。同理那一些货币能够连续不断的用作多次不同贷款以及进行多次不同的购买。例如,A借给W1000镑,W用这笔钱马上购买了B价值1000镑的货物。B自己并没有需要用钱的事,又把相同数目的钱借给了X,X用那笔钱向C买了1000镑的货物。C以相同的方式以及同样的原因又把钱借给了Y,Y又用那笔钱买进了D的货物。一样是那一些钱,铸币也好纸币也罢,在短短的几天当中就可以作为三笔不同的贷款工具,三次不相同的购买工具。它们每次的价值都和那一些货币的总量相等。这三个有钱的人A,B,C转让给借债人W,X,Y的是买那一些货物的能力。贷款的价值以及效用就在于这种能力。那三个有钱人借贷出的资本相等于这个资本所能购买的货物的价值,并且是三次购买的货币的价值的3倍。但是,那一些贷款或许都有非常好的担保。不同债务人购买的货物都使用得非常好以致到期就可以收回同等价值的铸币或者纸币,并且还附有利息。与此同时,因为同是那一些货币能如此用作不同贷款的手段,它既可用作借贷3倍其价值的手段;或者为了同样的原因,也可用作借贷30倍其价值的手段。因此,它们同样能够连续用作偿还手段。

在这种形式之下,取息贷出的资本可看做出借人把年产物的相当的一部分转让给借款人。假如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当做作为回报每年把比较小一部分转让给出借人,那部分便称作利息。而在贷款期终的时候,和预先转让给他的相等的一部分则称作偿还。即使,货币通常作为对于较小的一部分或者相当大的一部分的让和证,无论是铸币,抑或者是纸币,它本身和被它转让的东西是全然不同的。

一从土地或者生产性劳动者生产出即被指定用于归还资本的那部分年产物增加的时候,称作金钱利息的东西当然也随之增加。所有者不愿意麻烦而又想从中得到收入的那种资本假如增加了,资本一般也自然伴随增加。或者换句话说,因为资本增加,取息贷款的资本量渐渐增大。

因为取息出借的资本量的增加利息,换言之为使用那笔资本所必须支付的价格肯定减少。这不仅仅是因为构成货物的市场价格随着量增而降低的那一些普遍原因,并且还由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其他的特殊原因。因为各国资本的不断地增加,由运用资本而产生的利润肯定减少。要在国内找出使用任何新的资本的有利可图的途径变得越来越困难。结果在不同的资本之间就产生了竞争。这个资本所有者就会拼命去获得已经被另外一个资本所有者占据了的投资领域。不过在大多数场合他要把其他人挤出那个投资领域,并没有其他的办法,只能通过让自己买卖的条件更为合理。他需要把他节约的东西卖得多少便宜一些,并且为了出售,他有的时候也必须以较贵的价格买进。由于指定用于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基金增加,对于生产性劳动的需求也就一天天地增大。这个时候劳动者容易找到工作,而资本所有者却难以寻找到劳动者。他们的竞争提升了劳动工资,降低了资本的利润。不过当利用资本以这种方式可能获得的利润减少的时候,为利用它而可能支付的价格,即是利息率,肯定也随之降低。

洛克先生、劳先生以及孟德斯鸠先生还有非常多其他作者似乎觉得金银数量的增力是西班牙发现了西印度的结果,是欧洲大多数地区利息率降低的真实原因。他们说,金银自身价值降低了,所以其中任何的一特定部分的用途也价值变得减少了,所以为它可能支付的价格价值也会减少。这个概念最开始看起来好像非常有道理,休谟先生对于它已作了充分的阐述,或许无须再作任何补充。不过,下面非常简短而朴实的议论可以较为清晰地说明把这一些绅士们引入歧途的这个谬论。

在西印度发现之前,10%好像是欧洲大多数地区的普通利息率。从那个时候起,在不相同的国家降到了6%,5%,4%还有3%。我们不妨假设,在每一个具体的国家内白银的价格和利息率准确地同比例下降;则在那一些国家里,比如说,那里的利息已然从10%降到5%,同量的白银现在只能够购买之前所能购买的货物的一半。我确信,这个假设不会在任何的地方都和事实相符,但是它有利于我们现今正在研讨的看法。并且即便是根据整个假设,白银价值的下降也完全不可能有些微促使利息率下降的趋势。假如现在100镑的价值相当于过去50镑的价值,则现在10镑的价值也就仅仅等于过去5镑的价值。无论减低母本价值的原因是什么,它肯定也会降低利息的价值,并且完全以相同的要比例减低。母本价值和利息值间的比例需要保持不变,即使利息率从未改变过。相反,通过利息率的改变,这价值之间的要比例肯定改变。假如现在100镑的价值仅仅等于过去的50镑的价值,则现在5镑的价值就只可以等于过去的两镑半的价值。所以,通过降低利息率,从10%下降到5%,我们对于使用资本(假设它等于其先前价值的一半)所付的利息仅仅等于先前利息的价值1/4了。

每当以白银为商品流通的手段的时候,假如商品的数量保证不变,而白银数量增多,它就仅仅会造成白银价值降低的结果。各种货物的名义价值将会增大,但是它们的实际价值绝对和之前相同。它们能够交换更多的白银,不过它们所能支配的劳动;他们所能供养以及雇佣的人数将和之前完全相同。即使把同量的资本从一方转移到另外一方所需的白银数量或许会更多一些,但是国家的资本却仍然原样未变。即使让和像一个啰嗦的代理人的转让证书一样,将更加冗长,但转让的东西将完完全全和之前一样,并且也只能产生相同的结果。维持生产性劳动生活的基金并没有改变,对于生产性劳动的需求亦将和原来相同。所以,他们的价格或者工资即使名义上大了一些,但事实上相同。他们将获得的白银的数量会多一些,但是他们能够购买的货物的数量相同。资本的利润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实质上将完全相同。劳动工资常常都是以支付劳动者的白银的数量来计算的。所以,当白银的数量增多,劳动者的工资几乎也会增加,即使它们有的时候可能并不比之前多。不过资本的利润并不是由它们所得到的白银的数量来计算的,而是由白银的数量和投入的整个资本的比例来计算的。如此一来,在一个国家当中,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每周5先令,则资本的普通利润就是10%。不过这个国家的全部资本和从前相同,国内享有这个所有的资本的个人所持有的不同的资本之间的竞争肯定和从前一样。他们在做买卖的时候遇到的利和害亦和从前相同。所以,资本和利润间的普通比例也将和之前相同,而货币的普通利息也将和之前一样。因利用货币而支付的利息肯定受利用货币一般所能获得的利润的支配。

反之,当国内促使商品流通的货币量不变的时候,国内商品年流通量的任何的增加,除了会提高货币的价值外,还会产生非常多其他的重要后果。这个时候国家的资本,即使名义上可能未变,实际上将获得增长。它可能继续由同量货币表示,但是它将支配的劳动量要比之前大。它能够维持以及雇佣的生产性劳动量将增加。所以,劳动的需求也将会随之增加。劳动工资自然将随着需求而提高,但是表面上或许也显得下降,支付工资的货币量或许还小一些,不过那小量的货币却可购买比之前更多的货物。资本的利润则无论是实质上还是表面上都会减少。国家的整个资本扩张了,构成所有的资本中的不同资本间的竞争将会自然而然随着扩张而加剧。资本的所有者也将只好满足于取得他们各自的雇佣劳动生产品中较小的比例。总是和资本利润保持同步的货币利息则能够以这种方式大大减少,即使货币的价值,也就是一定量货币所能够购买的货物量大大地增加了。

在有一些国家里货币的利息被法律所禁止。不过由于在任何的地方使用货币都可得到一些好处,所以在任何地方对于货币的使用都应有所回报。所以禁止利息的法规不仅仅没能阻止利息,并且根据经验反而增加了高利贷的恶果。债务人不仅仅需要支付货币的报酬,并且要对于出借人冒风险接受这种报酬支付一笔费用。假如可以这样说的话,他需要保证出借人不会遭受对于高利贷的罚款。

在容许利息的国家,为防止重利盘剥,法律常常规定一个不受处罚能够收取的最高利率。这个利率常常多少高于市场的最低利息率,也就是那一些能够提供绝对可靠担保的借款人借用货币的时候所付的最普通的价格。假如这个法定利息率定得低于市场最低率,其结果将无异于全然禁止利息。假如取得的报酬少于货币的使用值,债权人就不会将钱借出去。所以债务人必须为债权人所冒风险而承受使用货币的全部价值支付一定费用。假如利息率规定得刚好在市场的最低价格,它就无法提供最可靠的担保人,迫使他们去求助高利贷者。在大不列颠这样的国度,货币借贷给政府的利息是3%,贷给有可靠担保的私人利息是4%以及4。5%;现今的法定利率为5%,或许是最恰当的了。

应当看到,法定利息率即使应该多少高于,但是不应过高于市场最低率。要比如说,假如大不列颠的法定利息率规定高达8%或者10%,大多数的货币就会放贷给挥霍者以及投机商,只有他们会愿意出这么高的利息。殷实的人只能以使用货币所获的利润的一部分作为使用货币的报酬,因此不敢参与竞争。这样国家大多数的资本将不会有可能落在把资本用在有利可图的事业上的人手中,而会被扔给了最可能浪费以及毁灭它的人的手中。相反,假如法定利息率规定得略高于投机的人。这个时候借钱出去的人从殷实的人那里得到的利息和从挥霍者以及投机者那里获得的利息相同,而他的钱在前者的手中要比在后者的手中安全得多。如此一来,国家的资本就大多数都在最可能把资本用于有利可图的事业上的人的手中。

并没有法律可以把普通利息率定在法律制定的时候的市场通用的最低利息率之下。即使,法国国王想借1766年法令将利息率从5%降低到4%,人们却以不同途径逃避这个法律,货币仍然以5%的利息在法国出借。

应当注意到,土地的普通市场价格各地都是取决于普通的市场利息率。有资本不愿意麻烦亲自使用,而又想以此得到收入的人都要再三考虑是用资本来购买土地呢,抑或是把它出借取息。土地的可靠性是最大的。此外各地一样它还伴随有这种财产所特有的其他的几种优点。所以有资本的人常常都宁愿从土地上去获取比较小的收入,而不愿意去放贷取息以谋取什么其他的。那一些优点足够补偿收入上的一定的差额;但是它们也仅仅能补偿一定的差额。假如土地的地租远落后于货币的利息,差额过大,就会没有人愿意买土地,土地就会立刻降低其通常价格。相反,假如那一些优点远远超过补偿那份差额,则每一个人就都会愿意买土地,土地非常快又可以提高其通常价格。当利息为10%的时候,土地的售价常常为年租的10以及12倍。当利息下降到6%,5%以及4%的时候,土地的价格就会涨到年租的20,25以及30倍。法国的市场利息率高过英格兰,而土地的平常的价格又低于英格兰。在英格兰它的售价常常为年租的30倍,而在法国是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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