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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签订保险合同(第1页)

慎重签订保险合同

签订保险合同是参加保险中极为关键的一步,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将来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对投保人而言,了解一些基本的保险法则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法律事宜,对于签订能够全面维护个人权益的保险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1.保险法律原则之一——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最基本原则。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1)补偿以损失为条件,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是获取补偿的前提。

(2)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对除外风险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度。

(3)保险赔偿款仅限于由保险事故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实际金额。

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就取得被保险人对标的的合法权益或对第三者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如果被保险人豁免了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就等于自动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即使被保险人已得到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也有权予以追回。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权不能超过其支付的赔偿额,超过的部分仍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2.保险法律原则之二——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属于诚信合同,它特别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诚信。这是因为,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其承保的条件,主要依据投保人所作的说明。如果说明不真实或有遗漏,会影响到赔偿金额的多少,而且,也可能给某些企图骗取保险赔款的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否则,合同将没有法律效力。为确保这一原则的实现,保险合同上有保证、告知等规定。保证和告知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1)保证。保证是投保人就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某一事项所作的担保,如担保标的的某一状态的真实性,担保将来必为某一行为,或担保过去从未为某一行为。通常,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的,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保证条款;默示保证是指未载入保险合同的保证,它一般是习惯形成的,社会公认被保险人应予保证的事项。如果在明示保证中未作相应的规定,默示保证同样具有效力。

保证,在法律上视为保险关系必须约定的重要事项,其存在与否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保证条款,若稍有不符之处,无论损失与否,或损失是否由违背保证的行为引起,保险公司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即使违约行为是出于被保险人的无意。

(2)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所提供的关于保险标的的情况的说明,它是保险公司确定承保条件及费率的重要参考资料。告知不像保证那样正式载入保险单,它仅载人保险单的附件。

告知分为事实告知与非事实告知。事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就自己所知或应该知道的关于保险标的的过去、现在及将来的重要事实所作的说明。事实告知不实,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非事实告知是指投保人所作的希望或转述的说明,保险公司不得以非事实告知的不实为由解除合同。

告知属于投保人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于标的物的特殊性质、特殊环境、风险增长等事项有告知义务;对于减少风险的事实、保险公司声明不必告知的事实以及保险公司按其业务性质应该知道或已经知道的事实,没有告知义务。一般情况下,告知都是通过保险公司书面印好的保单进行的,或者是口头询问。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违反告知义务不像违反保证条款,会使保险合同当然失效。它只是赋予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至于是否实际解除,则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3)弃权与禁止抗辩。最大诚意原则不仅约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而且对保险公司也有约束。这主要体现在弃权与禁止抗辩条款上。弃权是指保险公司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应享有的权利。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公司由于自己表示的意思而丧失对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的抗辩权。例如,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有隐瞒行为并可以解除合同时,仍然继续接受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或明确表示对被保险人不予追究,那么,应看作保险公司放弃这一解约权。此后,保险公司无权以被保险人的这一违约行为为理由而解除合同。

3.保险法律原则之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损失的直接有效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实务中指导解决较复杂的风险因素引起的风险损失赔偿的原则。判断一起复杂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赔多少,取决于造成的损失是否为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所引起的。

如果损失是由并存的多种风险事故所引起的,只要其中不掺杂除外风险,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责任。若其中掺杂一个或多个除外风险因素,则保险公司仅负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若损失难以分别估计,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几个具有因果关系的风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只要其中未介入除外风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某一除外风险而引起这些损失时,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责任,因为引起损失的风险事故是除外风险的后果。反过来说,如果除外风险的发生是承保风险的后果,即使不是损失发生的最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对于无因果关系的几种风险事故引起的损失,仅需判断引起损失的直接有效的原因是否属除外风险。如果在承保风险发生时有一新的,并且属于除外风险的风险因素介入,而且损失的直接原因为后者,保险公司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反过来,如果介入的新的风险因素是承保风险,而且损失的直接原因为后者,即使前面的所有风险都属除外风险,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法目的,自愿签订的(除强制保险外)符合法律规范的保险合同才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从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先填写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没有疑义、表示同意接受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后,即为成立。具体成立时间,随承诺时间不同而有差别。另外,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除正式交付保险单外,还要考虑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交纳保险费;二是在人寿险中,保险合同的完成,一般还必须具备一项重要条件,即被保险人取得身体符合承保条件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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