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论赋税04
由奥古都特向古罗马人征收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遗产税(theVicesiwaHeredi~atum)是对从死者向生者转移财产征收的税。一位就这个题目做过详明叙述的作者是狄翁·卡修斯山,他说,这样的税是向因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遗赠和赠予征收的,只有对受惠的近亲和穷人是例外。
荷兰的继承税也属于同一种类型。旁系继承按亲疏的程度征收赋税,从继承总价值的5%至30%。对旁系的遗赠(testamentarydonations),征收同样的税。丈夫向妻子、妻子向丈夫的遗赠,征收115的税。前辈对后辈的悲哀继承(TheLuctuosaHereditas)只征收二十便士取一的税。直接继承,或者是后辈对前辈的继承,不纳税。父亲的死亡,对和他同住的子女来说,非常少会增加收益,经常会很大程度减少收益,这是因为失去了他的劳动或他可能拥有的官职或某种什么终身年金。从他们所继承的东西当中取走任何一部分会加重这样的损失,这样的税会是残酷的和压迫性的。然而对罗马法中所说的解放了的子女和苏格兰法律中所说的分了家的子女来说,情形有的时候可能有所差别;他们已经得到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有了自己的家庭,是通过和父亲的资源分离的和独立的资源来维持的。这样的子女的继承部分不论有多少,总是对他们财产的实际增加,因此对他们的继承征收赋税,不可能比一切这样的赋税原本就有的不便造成更多的不便。
依照封建法律,土地从死者向生者转移,或者是从生者向生者转移,都要征收赋税。在古代,这样的税构成欧洲每个地区国王收入的主要部分。
国王的任何一个直接封臣的后代在继承采邑时都要缴纳一定的赋税,通常为一年的地租。假如后代尚没有成年,在整个没有成年期间一切地租都归国王,除了维持年幼的后代与支付寡妇应得亡夫的遗产(当土地上有应享有遗产的寡妇时)外,国王不需要做任何开支。到幼年人达到成年时,需要向国王缴纳另一种税,称为交代税(Relief),通常也是一年的地租。非常长的幼年期在现代经常让一宗大地产解除它的一切债务,而且让宗族恢复他往日的光荣,在当时却不产生这样的效果。幼年期长的大多数时候效果是地产的荒芜,而不是解除债务。
依照封建法律,不得到他的领主同意,封臣没法转让地产,领主在给予同意时大多数时候勒索一笔钱。这样的款项在起初是随意索取的,后来在非常多国家规定为土地价格的一定部分。在有些国家,大多数的其他封建惯例已经废弃不用,然而对土地转让的这样的赋税依过去的是君主收益的非常大一部分。在伯尔尼州,它达到所有一切贵族所有地价格的1/6,所有一切平民所有地价格的1/10。在卢塞恩州,对卖出土地征收赋税不是广泛的,只在某些地区实行。然而假如任何人卖出土地,方便于从境内迁出,他一定要按一切售价的1/10纳税。对卖出一切的土地或对卖出按某种条件所有的土地,在非常多其他国家也征收同样的税,这样的税构成君主收益的或大或小的一部分。
对这样的交易,能够用印花税或用登记税间接地征收赋税;这样的税能够同转移对象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不成比例。
在大不列颠,印花税的高低如果说是依转移财产的价值(最大数量的债券18便士或30便士的印花就足够)来定,还不如说是依契约的性质来定。最高不多于每张用纸或牛皮纸6镑;然而这样的高税主要落在国王的特许状或某些法律诉讼书上,不思考对象的价值。在大不列颠,对契约或文书的登记不征收赋税,除了保管登记册的官员的手续费之外,然而这样的手续费只不过是对他们劳动的合理报酬。国王不从他那里得到任何收益。
在荷兰有印花税和登记税,在有些场合和转移财产的价值成比例,在其他场合不和它成比例。一切遗嘱都一定要写在贴了印花的纸上,它的价格和处理的财产成比例,每张纸的印花从3便士或3斯泰弗到300佛洛林,大概合我国货币27镑10先令。假如印花的价格低于立遗嘱人应该利用的数量,继承财产便被没收充公。这是他们对继承征收的一切其他赋税之外的税。除了汇票和某些其他的商业票据,一切契约、债券和合同均须交印花税。然而,这样的税不随对象的价值成比例地上调。一切土地和房屋的卖出还有两者所有的抵押,全部一定要登记,在登记时向国家缴纳等同于卖出价格或抵押品价格2.5%的税。这样的税推广应用于载重2吨的船舶的卖出,不管他有无甲板。这些仿佛被看成是一种水上房屋。动产的卖出,当他是因为法庭命令时,也应征收2.5%的税。
在法国有印花税和登记税。前者被觉得是货物税的一部分,在征收这样的税的省份,由主管货物税的官员来征收。后者被觉得是国王收益的一部分,由一批不同的官员来征收。
这样的用印花税或登记税征收赋税的方式是非常晚的发明。然而,在不多于一个世纪的时间内,印花税在欧洲已经变得差不多是广泛存在,登记税也是大多数时候采用的。一个政府向其他政府学习的技术之快,莫过于从人民口袋掏钱的技术。
对由死者向生者转移财产的征收赋税,最终直接落在接受到财产的人身上。对卖出土地的征收赋税完完全全落在卖主身上。卖主差不多总是处在一定要出卖的境地,因此一定要接受所可以得到的价格。买主非常少处在一定要购买的境地,因此只给予他所愿意给予的价格。他思考赋税和价格加在一起,土地对他将会值多少。他所要付的税越多,他愿意出的价格就越小。因此这样的税差不多总是落在处境困难的人身上,所以经常是非常残酷的和压迫性的。对卖出新建房屋的征收赋税,在不连地皮卖出建筑物时,通常落在买主身上,因为建筑人通常一定要有他的利润,不然他就没办法不放弃这样的行业。所以,假如他垫支赋税,买主通常一定要偿还给他。对卖出过去的屋的征收赋税,和对卖出土地征收赋税的理由一样,通常落在卖主身上,在大多数场合,或是因为方便,或是因为必要,他没办法不卖。每一年推向市场的新建房屋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需求调节的。除非需求可以向建筑人带来利润,不然他就不可能建筑更多的房屋。在任何时候推向市场的过去的房屋数量,是由大多数和需求无关的偶然事故决定的。
在一个商业城市,两三次的大破产就会有非常多的房屋卖出,它们一定要按所可以得到的价格卖出。对地皮租金卖出的征收赋税完完全全落在卖主身上;他理由对土地卖出的征收同样赋税。对债券和借款合同征收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完完全全落在借款人身上,事实上总是由他来支付的。对法律诉讼征收的同一种税落在诉讼人身上。这样的税对原被告双方都会减少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能够得到任何财产的成本越高,所得到的财产的净价值就可能会越小。
一切对各种财产转移征收的赋税,就它减少该财产的资本价值来说,均有减少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源的倾向。它们全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增加国王收益的不节俭的赋税,它们所维持的只不过是非生产性的劳动者,所放弃的是人民的资本,然而资本所维持的只不过是生产性的劳动者。
这样的赋税,哪怕当它和转移财产的价值成比例时,也是十分不平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的转移次数不总是同等。当他不是和这样的价值成比例时——大多数的印花税和登记税都是这样——就更加是不平等。它们在任何方面都不是十分武断的,在一切的场合它们都是或可能是清楚清楚的。尽管它们有的时候落在不是非常有力量纳税的人身上,然而缴税的时间在大多数场合对他都是方便的。当付款期到来时,在大多数场合他们必定有用来支付的货币。它们的征收费用非常小,通常说来,纳税人除了一定要纳税之外,并没有什么其他的不方便。
在法国,人们对印花税不非常抱怨。对登记税人们却非常抱怨。有人这样觉得,它们让包税总管的收税人员有勒索的机会,这样的税在非常大程度上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在大多数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小册子中,登记税的流弊是一个非常主要的题目。然而,不确定性仿佛不一定是这样的赋税的内在本质。假如群众的抱怨是有依照的,那么流弊不是因为这样的赋税的性质而产生的,然而是因为征收赋税命令或法律在措辞上的缺乏准确和明晰产生的。
抵押的登记还有通常一切有关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因它可以给予债权人和购买人巨大的保障,对公众是十分有利的。大多数其他种类契约的登记对个人经常是不方便的甚至是危险的,对公众也没有任何好处。大家承认,一切应该保持秘密的登记簿根本就不应该存在。个人信用的安全必然不应该依存于下级税收人员的正直和良心这样的非常薄弱的保障。然而在登记费作为君主收益来源的地方,登记机关广泛无止无休地增多,应该登记的契约要登记,不应该登记的契约也要登记。在法国,有几种不同的秘密登记簿。这样的弊病尽管可能不是必定的,却一定要承认,它是这样的赋税很容易产生的结果。
就像英格兰的对纸牌和骰子、对新办的报纸和定期刊物等征收的印花税,合适地说是对消费的征收赋税;最终的支付落在利用或消费这样的商品的人身上。也就是说,花税,就像对零售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的执照征收的印花税一样,尽管目的可能是落在零售商的利润上,却同样都是由这样的酒类的消费者最终支付的。这样的赋税,尽管和上面所说的对财产转移征收的印花税利用同一名称,由同样的官吏用同样的方式征收,却具有完完全全不同的性质,落在完全不同的资源上面。
第三项劳动工资税
我在本书第一编已经想要表明,低级工人的工资在各个地方必定是由两种不同的情况规定的:对劳动的需求,食物的平均价格。对劳动的需求,依照它的增加、停滞或减少,或依它的要求有增加、停滞或减少的人口,来决定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决定这样的生活资料的丰富、通常的或缺少程度。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着一定要支付给工人让他一年平均可以购买这样的丰富的、通常的或缺少的生活资料的货币数量。所以,当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价格保持不变时,对劳动工资的直接征收赋税除了提高工资比税额略大之外,没有其他的效果。
举例来说,如果在某地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价格让一星期10先令成为大多数时候的劳动工资;对工资征收15或每磅4先令的税。假如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价格保持不变,在那个地方劳动者依过去的一定要赚得每星期用10先令所可以购买的生活资料,或者说在缴税以后他一定要有每星期10先令的自由调节的工资。而为了让他缴税以后还有这样的自由工资,劳动价格在该地不久就会上调,不仅是升到每星期12先令,然而是升到12先令6便士,也就是说,是说为了让他可以支付15的税,他的工资不久就必定上调,不仅是15,甚至是14。不论赋税的比例来说,劳动工资在一切情况下不仅按那个比例上调,而且还是按较高的比例上调。举例来说,如赋税为110,劳动工资不久必定上调、不仅是110,并且是18。
很明显,对劳动工资的直接征收赋税,尽管可能由劳动者自己付出,甚至还不能够说是由他垫支的,至少是在缴税以后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平均价格仍和纳税以前保持不变的时候是这样。在一切这样的场合,不仅赋税,而且有比赋税更多的款项,事实上是由直接雇佣他的人垫支的。最终的支付,在不同的场合落在不同的人身上。这样的税造成的制造业劳动工资的上调是由制造业主垫支的,他有权但没办法不把垫支的赋税加在他的货物价格上,还有所应得的利润。明显,工资的这样的上调,还有制造业主的额外利润,会落在消费者身上。
这样的赋税可能造成的乡村劳动工资的上调,由农场主垫支,他为了保持和以前同样的劳动者人数,没办法不投入更大的资本。为了收回他的更大的资本,还有资本的大多数时候利润,他一定要保留土地产物的较大份额或这一较大份额的价格(二者是一回事),因此而他没办法不对地主少付地租。明显,在这样的场合,上调工资的最终支付,还有垫支这一上调工资的农场主的额外利润,全落在地主身上。在一切的场合,对劳动工资的直接征收赋税,比征收一种和该税收益同等的其他的税,在长时期中会让土地地租有较大的减少,令制造品价格有较大的提高,其中一部分落在土地地租上,一部分落在消费品上。
假如对劳动工资的直接征收赋税没有造成工资的比例上调,那是因为它通常造成了对劳动需求的非常大的下降。这样的赋税的效果通常是产业的凋零,穷人就业的减少,全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下降。然而,因为这样的赋税,劳动价格必定总是比在没有这样的税的场合依照实际需求情况有的价格高一点;这样的价格的提高,还有垫支赋税的人的利润,最终必定总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支付。
对乡村劳动工资的征收赋税而且不按赋税的比例提高土地天然产物的价格,其理由和对农场主利润的征收赋税而且不按比例提高那种价格一样。
然而,这样的赋税尽管不合理和具有破坏性,却在非常多国家实行征收的。在法国,贡税中对乡村劳动者和日工的劳动征收的部分,能够正当地说就是这样的税。他们的工资是按他们居住地区的大多数时候工资率计算的,他们一定要尽量少付超额的部分,他们每一年的收益是按每一年不多于二百个工作日计算的。任何一个人所纳税额依不同的情况然而各个年份不同,这样的情况由省长指定来帮助他的收税员或委员来判定。在波希米亚,因为从1748年开始的财政制度的改革,对手工业者的劳动征收非常重的税。他们分为四个等级。最高一级每一年缴税100佛洛林,按每佛洛林折合5便士计算,共达9镑7先令6便士。第二级每一年缴税70佛洛林,第三级50佛洛林,第四级包括村庄的手工业者,还有城市最低一级的手工业者,每一年缴税25佛洛林。
我在第一编已经想要表明,优秀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定和下级行业的报酬保持一定的比例。对这样的报酬的征收赋税,除了让这样的报酬提到比税额略高之外,没有其他的效果。假如报酬不按这样的方式提高,优秀艺术和自由职业因为不再和其他行业处在同一水平,就会被人抛弃,导致不久又会回到那个水平。
官员的报酬,和各行业和职业的报酬不同,不是由市场的自由竞争决定的,因此并没有保持这样的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恰当比例。在大多数的国家,它比正当比例所要求的要高一点;管理政府的人通常倾向于对自己和自己的直接下属给予比充分限度略高的报偿。所以,官吏的报酬在大多数场合非常可能承担征收赋税。除此之外,享受到公职的人,尤其是待遇较好的公职的人,在一切的国家通常都是嫉妒的对象;对他们的报酬征收赋税,即便比对其他各种收益的征收赋税略高,也总是非常受到人欢迎的赋税。举例来说在英格兰,当土地税对每一种其他的收益被认定为按每磅4先令征收,然而对年薪100镑以上的官职(对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对海陆军军官的报酬、还有对少数其他不太受到人妒忌的官职的报酬除外)每磅征收赋税5先令6便士却是非常受到人欢迎的。在英格兰,对劳动工资没有其他的直接征收赋税。
第四项目的在不加区分地落在一切各种收益上的税
目的在不加区分地落在每一种收益上面的赋税,有人头税和对消费品的征收赋税。这样的税一定要不加区别地由纳税人任何一种收益支付,也就是说,从他们土地的地租、从他们资本的利润、从他们劳动的工资支付。
人头税
人头税,假如试图让它和任何一个纳税人的财产或收益成比例,那就会变得完完全全是武断的。一个人的财产状况是逐日变动的,不经过比任何赋税令人更难忍受到的调查,而且至少每一年修正一次,就只可以靠推测。所以,对他的估税在大多数场合就依存于他的估税员的善意或恶意,因而完完全全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
人头税假如不和推定的财产成比例,而是和任何一个人的身份成比例,就会变得完完全全是不平等的,在社会等级同样的人中,财产的等级完完全全是不平等的。
所以,这样的税假如试图让它平等,它就变得完完全全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假如试图让它确定和不武断,它就变得是完完全全不平等的。不管赋税是重是轻,不确定总是一个巨大的苦难。对于轻税,非常大的不平等经常还能够忍受;在重税,它就完完全全不可忍受。
威廉三世在位时实行的各种人头税,对大多数纳税人是依照他们的社会等级来估税的,如侯爵、伯爵、公爵、男爵、子爵、绅士、贵族、贵族的长子和末子等。一切家产300镑以上的店主和商人,也就是说,他们中的处境较好的人,按同样的方法征收赋税,不管他们财产的大小。他们的身份比他们的财产受到更多的思考。在第一次人头税中依照推定财产征收赋税的人,有一点后来改为依照身份征收赋税。在皇家法庭具有特权的高级律师(seants)、事务律师(attomeys)和王室的诉讼监督在第一次人头税中是按他的推定收益每磅3先令征收赋税的,后来改为按绅士的身份征收赋税。在对一项不非常重的赋税的评估中,很大程度的不平等觉得比任何程度的不确定较易接受。
法国自本世纪初以来没有间断地征收的人头税,对最高阶级的人民是按他们的身份征收赋税的,税率不变;对于较低阶级的人民是按照他们的推定财产征收赋税的,估税每年不同。国王宫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审判官与其他的官员、部队的军官等按第一种方式征收赋税。各省的较低阶级人民按第二种方式征收赋税。在法国,大人物非常容易接受税收上的非常大的不平等,这样的税收对于他对他们的影响来说,并不是非常重的;然而他们没法忍受省长的随意评估。在该国下层阶级的人民一定要耐心忍受他们的上级觉得适合给予他们的待遇。
在英格兰,各种人头税从没有收足预期从它们会得到的税额,或者说,假如严格征收,它们被觉得可能收到的税额。在法国,人头税总是可以收足预期的税额。英国的温和政府在对不同阶级的人民估征人头税时,满足于估征所得来的金额,不去要求补偿国家因人民没法缴税、不情愿缴税(这样的人非常多)所受到的损失;因为执行法律的宽大,而且不强迫这些人纳税。法国的比较严峻的政府对每个征收赋税区估征必定的税额,省长一定要尽可能地去收足。假如任何一省抱怨估税太高,在下年的评估中,能够得到和头一年的超征成比例的减免。然而在当年一定要缴纳。省长为了确定可以收足对他的征收赋税区所估定的税额,有权评估较大的税额,让某些人的拒绝缴纳或没有力量交税能够从对余下的人的超征得到补偿;在1765年以前,这样的超征评估完完全全由省长自行决定。在这一年枢密院把这样的权力据为己有。在各省的人头税方面,有关法国征收记录的消息非常灵通的作者说,落在贵族身上和落在有特权豁免缴纳贡税的人身上的比例,是最轻的。最大的比例落在缴纳贡税的人身上,他们按应纳贡税数额每磅征收人头税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