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退税
商人和制造业者对于国内市场的垄断都不满足,渴望让他们的货物在国外得到最大限度的销售。他们的国家在国外没有司法权,所以也就不能为他们在那里谋取到垄断。如此,他们大部分时候不得不满足于申请对出口的某种鼓励。在所有的这些鼓励措施中,所谓的“退税”看上去是最合理的一个了。允许商人在出口时退还所有或部分对国内产品所征收的货物税或内地税,绝不可能造成比不课税时更大数量的货物的出口。如此而来的鼓励并不是要让国家投入到某一用途的资本超过依照自然趋势将流入该用途的资本,而是防止课税把那一部分资本驱赶到其他用途。
它们并不想去推翻社会一切不同用途之间自然建立起来的平衡,只是要阻止它被关税所推翻。它们并不想去破坏而是要去保持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有利于保持的东西——社会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
与此相同,这一点也适用于对进口货物的再出口的退税;在大不列颠退税占据了进口税的绝大部分。依照现行的对征收所谓过去的补助税的议会法令的第二条附加条款,任何一个商人,无论是英国人还是外国人都能够在出口时退还那个税的一半;只不过英国商人必须在12个月以内出口,外国商人需在9个月以内出口。葡萄酒、葡萄于、精丝织品是为数不多的不受此项条款限制的货物,它们有额外的可以获得更多利益的津贴。
这个议会法令所征的税在当时是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唯一关税。这一种还有其他一切各种退税的申请期限后来(依照乔治一世7年第21号法令第10条款)延长到了3年。
从过去的补助税开始实施以来,所征收的各种税收中的绝大部分都在出口时全数退还了。然而,这个总则允许有许多例外,同时退税的准则也就变得远不如最开始建立时那么简单了。
有些外国货物本来指望他的进口将大大超过国内消费所必需,因此在出口退还一切税款时,甚至连过去的补助税的一半也不保留下来。在北美殖民地发生叛乱以前,我们垄断了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烟草生意。我们进口大概96000大桶,然而国内消费据推测不多于14000大桶。为了方便一些必要的出口,同样为了摆脱剩余部分给我们造成的负担,所交税款允许在3年内退还所有。
我们垄断了西印度的砂糖出口,尽管没有完完全全垄断,可是也接近完完全全垄断。因此,假使砂糖在1年以内出口,一切进口税都退还,在3年内出口,不仅过去的补助税的一半要退还,一切进口税也都要退还。然而那一半就继续对绝大部分的货物出口进行征收。尽管砂糖的进口数量大大多于了国内消费所需,可是他超过部分和烟草大部分时候的超过量相比却是无足轻重的。有些货物,特别是我国制造业者所妒忌的东西被禁止进口供国内消费。然而,在交付必要的税收后,它们能够进口和在库房存放起来以备出口。只不过,对于这样的出口不予任何退税。
看上去,我们的制造业者甚至对这样的有限制的进口都不愿给予鼓励。然而唯恐部分这些货物会被从仓库中偷运出来,然后进入和他们自己的货物的竞争。正是在这样一些规章制度下,我们只可以进口丝织品、法国麻纱、上等细麻布和各种印花染色棉布等。我们甚至都不情愿做法国货物的贩运人。我们宁愿放弃自己的利润,而不能容忍我们看成敌人的人通过我们来谋取一丝利润。在出口一切法国货物时,不仅保留一半过去的补助税,而且附加的25%的税都保留了。
依照附加在过去的补助税上的第4条规定,对于葡萄酒出口的退税能够多于当时进口时所交纳的关税的一半以上;看上去当时立法机构的目的是要给予葡萄酒转口贸易比通常的还要更多一点的鼓励。
还有其他几种当时所征收的,或者是在过去的补助税后征收的所谓的附加税、新的补助税、进口税、1/3和2/3补助税、葡萄酒铸币税都允许在出口时一切退还。然而,上面所说的各种税,除了附加税和1692年的进口税之外,在进口时都是通过现金交付的,这么大一个数目的利息造成了一笔不菲的开支,它让指望在葡萄酒的转口贸易中获取任何利润成为不明智的了。因此,只有称作葡萄酒进口税3的一部分能够退还,法国葡萄酒每桶所征收的25磅进口税,或者1745年的、1763的年还有1778年,所征收的各税那么全部在出口时不予退回。在1779和1781两年中对通过前的海关关税加征的两个5%在全部其他货物出口时允许全部退还,甚至加在葡萄酒上的与此相同允许一切退还。1780年专门对葡萄酒征收的最后一个税也允许一切退还,当如此之多的重税仍然保留时,这个特惠也极有可能不引起一桶葡萄酒出口。除大不列颠美洲殖民地之外,这些规定适用于一切地方的合法出口。
查理二世第15年为了所谓的鼓励贸易,用第7号法令赋予了大不列颠供应殖民地欧洲生长和制造的一切商品的垄断权。其中当然也包括葡萄酒。在一个拥有如此广阔海岸线的北美和西印度殖民地,我们在那里的权威又时常是那么脆弱,不仅这样那里的居民又被允许用他们自己的船只把未被列入名单的商品最开始是运往欧洲各地,随后又运往菲尼斯泰尔以南的欧洲一切地区,在如此而来一个国家很有可能这样的垄断不能受到很好的尊重。不仅这样,他们随时都有可能找到各种理由允许他们前往运货的国家带回一些货物。然而,他们试图从葡萄酒出产的地方进口欧洲的葡萄酒却仿佛有某些困难,他们不能迅速地从大不列颠进口,因为在那里葡萄酒被征收许多重税,不仅这样之中相当大一部分在出口时是不退还的。马德拉葡萄酒并不是一种欧洲商品,美洲和西印度能够直接进口。然而这两个地方享有对一切他们未列入名单的商品和马德拉岛进行贸易的自由。这一情况可能会造成了一种对马德拉葡萄酒的广泛嗜好。
自从1755年的那场战争开始以后,一切在我国的殖民地的军官就都养成了这样的嗜好,不仅这样他们还把嗜好带回了祖国。在那里这样的酒通过前并不怎么流行。在那次战争结束时,在1763年(依照乔治三世4年第15号法令第12条),除法国葡萄酒外,一切葡萄酒在向各殖民地出口的时候,除了3镑10先令的那种税以外,所征的其他各税一律退还。法国葡萄酒可以例外是因为民族偏见不允许鼓励这样的贸易和消费。从而颁发这样的特惠到我国北美殖民地的背叛,这段时期也许是太短暂了,还不足通过这些造成某些地方的习俗的重大改变。
不仅对法国葡萄酒,允许对其他一切葡萄酒进行退税的同一法令使殖民地得到的好处要比其他国家多得多,在所有这些国家里,对其他大部分商品的退税对它们的好处少之又少。在对向其他国家出口的大多数商品上只退还过去的补助税的一半。可是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殖民地出口的任何商品,无论是欧洲或东印度所生产的或制造的,除了葡萄酒、白棉布还有细棉布以外,所支付的过去的补助税一点也不会退还。
也许,最开始给予退税是为了鼓励转口贸易,因为船舶的运费经常是由外国人通过货币支付的,从而通常觉得这个贸易特别适宜于把金银带回国内。尽管转口贸易并不值得什么特别的鼓励,尽管这个制度的动机也许是极端愚蠢的。可是,这个制度本身看上去是相当合理的。这样的退税并不能强迫国家的资本比顺其自然要更多地流入这个贸易,假使本来就不征收进口税的话。它们只可通过防止因为征收进口税而把资本全然排斥出去。转口贸易尽管不值得特别照顾,可是应让它就像其他一切贸易一样自由不应排除。它对于那些既在国家的农业上又在制造业、国内贸易、对外消费品贸易上没办法找到用途的资本仍是一个十分必要的出路。从这样的退税中,关税的收益通过仍然保留的那一部分税收不仅没有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利润。假使一切关税都保留了下来,征收过进口税的外国货物就没办法出口,同时因为没有市场也不可能进口。如此而来,能够保留的一部分进口税也就不可能有人再交纳了。这些理由看上去足够充分说明退税的正确,不仅这样将证明无论是对国内工业的产品还是对外国货物所征收的一切税款在出口时都给予退税是正确的。
诚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内货物税的收益要受到一点损失,然而关税的收益受到的损失还要更多;是产业的自然平衡、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它总是要被这些税收所干扰),将通过这样一个调整从大体上重新建立起来。
这些理由只可以通过说明对外国和独立国家出口货物进行退税是明智的;然而没办法说明对我国的商人、制造业者和享有垄断权的国家进行退税是正确的。例如,对把欧洲货物向我国美洲殖民地出口进行退税并不总是能引起比没有退税更多的出口额。通过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在那里享有的垄断即便保留一切交税额,与此相同数量的货物经常也会送往那里去。所以,退税对于国内货物税和海关税经常有可能是一种纯粹的损失,并没办法改变贸易的现状,或者让贸易在某一方面更加扩大。退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证明对我国殖民地产业是一种恰当的鼓励,或者说免去殖民地交纳一切其他臣民所应交纳的税,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母国有利,我在探讨殖民地问题时将会进行专门的论述。
然而,一定要时刻认识到退税只在下列情况下是有利的,那就是得到退税的出口货物是真正地向某一外国出口,不是暗地里又进入我国。有些退税,特别是对烟草的退税就经常被通过这样的方式所滥用,并引起了很多既有害于税收,又对正直商人不利的欺诈行为。这已是人尽皆知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