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节:怒诛国舅(2)
从以上八道谕旨来看,乾隆帝是想彻底查清这一特大贪案,具体要求有三条:一是查审高恒、普福、赵之壁、卢见曾等历任盐政、运使贪婪之罪;二是追查两淮总商应交之银和应赔之款;三是惩治负有稽查盐政之责的尹继善、高晋等有关地方大员。这都是十分棘手的难题。高恒久任盐政和管理关税,贪婪详情难以一一查清。两淮盐商仅未缴余利银就多达600余万两,如按谕旨要求追征其冒滥支销之银和历任盐政侵吞公款无法偿还之银,这又是二三百万两,这样八九百万两的巨额银子,两淮盐商是无力承担和交清的,势必使其倾家**产,无力再继续购买产区之盐向外运销。这不仅将影响到湖北等几个省几千万人口食盐的供应,而且两淮运司年交国库几百万两的课银亦将落空,对皇上的额外收入也有重大的影响。单单是二十年中曾任两淮运司的其他盐政、运使、监掣同知、运判等盐官和总督、巡抚等监管官员,清查起来,也是十分困难。简而言之,此案涉及人员很多,银数极大,关系到清政府的国库收入和几千万人的食盐供应,要想彻底清查,既非常困难,又没有必要,因为这样做,将直接影响国库的来源和天子今后的享受,并且大量银两也的的确确是供应皇上南巡和备办贡品而用掉的,真要追查到底,就该给万岁爷定上收受赃物挥霍民财勒索盐商的罪名了。谁敢这样办?乾隆愿丢这个丑吗?所以,最后只能是有所清查,但不能尽惩,只能从轻从宽了结。案情的发展、变化和结局,正是这样。
乾隆皇帝在高斌奏折上的朱批
在皇上几十道谕旨的指示安排督促下,经过巡抚审讯,刑部复审,大学士复议,历时四个月,到三十三年十月下旬,此案大致结束。其最后确认的案情“事实”结论是:前盐政高恒收的20余万两银子,多系备办差务用掉,前盐政普福所用8万余两,亦多用于公务,二人的罪状仅仅是“于提引应归官帑银两,恣意侵渔,数至累万”,高恒“受银三万二千两”,“普福私销银一万八千八百余两”;原任两淮盐运使卢见曾隐匿提引银两,“私行营运寄顿”;现任盐运使赵之壁虽无染指,但对盐政高恒、普福侵蚀公帑,对属下监掣同知杨重英勒索淮商35000余两之事,诿为不知,不予参奏;两淮盐商未交的余利银不是600余万两,而是减为396万余两,其中还有代高恒、普福、卢见曾垫为器物之银;为高恒办贡之人顾蓼怀,经手收取盐商的15万两银,系高恒令其向盐商支银置办物件,并非高恒尽行侵用,亦非商人奉令代办,而是顾某怂恿高恒,己亦牟利,以致酿成大案。翰林院侍读学士纪昀、候补中书徐步云、军机处行走中书赵文哲、军机处行走郎中王昶“漏泄通信”,使卢见曾豫闻查抄之旨,遂将家产四处寄顿藏匿。
将这些结案的定论,与案发之时的罪情相比,显然案情是大为缩小减轻了,高恒只是收受贿银32000两而非吞没数十万两,两淮盐商只少交了余利银396万余两而不是600余万两,运使赵之壁并无染指之事,连乾隆帝钦定为“案内要犯”的办贡人顾蓼怀,也没有犯下大罪。一苏州虎丘(西方人绘)
桩几百万两白银涉及众多人犯的巨大贪案,就这样缩小至三两万两赃银,案犯仅数人而结局,实在出人意料之外。就此而言,乾隆帝是有所妥协大为退步了。
当然,乾隆帝之所以如此了结此案,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决非草率、糊涂、不明真情。正因为他在查案过程中逐渐清楚地认识到前述那些危险,所以才改变了初衷。尽管在案犯多少、赃银数量等方F,乾隆帝退了一大步,但此时他毕竟还在力图整顿吏治重惩贪官,因而在惩治高恒、普福、卢见曾的问题上,坚决排除干扰,依法惩办。他谕令抄没三人家产,将高恒、普福押赴法场斩首示众,卢见曾绞监候秋后处决。两淮盐商欠交之银限定十年内交清。高恒虽然只定了侵吞帑银32000两的罪,但其抄没入官的家财却多达数十万两,在经济惩办上也算是执法从严了。
乾隆帝将已故爱妃之亲弟弟,也就是自己的小舅子高恒处以死刑,亦非没有干扰,为高恒求情者大有人在,甚至连乾隆帝最宠信的首辅、皇后之弟、一等公傅恒,亦恳求皇上“念慧贤贵妃之情”,免高恒一死。乾隆立即厉声拒绝说:“若皇后兄弟犯法,当如之何?”这实际上是警告傅恒,不要认为你是皇后的兄弟就可超越王法之外,只要你犯了国法,也要像对高恒那样将你斩首。傅恒听后,吓得魂不附体,“战栗失色”。这表明,乾隆帝此时的确力图整饬吏治,严惩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