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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富第一桶金 进入股市02(第6页)

1.深市股票配股认购方法与委托买入股票相同,在交易所电脑系统程序设置中其买卖方向为“买入”委托。

2.受上交所交易市场竞价申报现行规定的限制,沪市配股认购方法买卖方向上的限制定为“卖出”,配股最终以“卖出”指令完成。因此配股认购可以委托零股。

3.投资者在确认所认购配股是否成交时,深市配股当日委托认购不等于已认购权证,股民通过电话查到的成交只能说明交易所收到了这笔认购委托,委托是否有效,还要在第二天查询资金和权证是否都扣除方能确定。对于未获确认的申购,还须在次日及时予以补充申购。沪市配股的成交查询,则在委托之后第二天到柜台打印交易结算卡,确定认购是否有效。

4.投资者应清楚自己股票的准配数额、配股比例及尾数处理办法,投资者只能根据自己实际可配售的股数认购,只能申购等于或小于自己可配售额数的股份,否则有可能因委托认购数量过大而被交易所拒绝,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深市配股期间其权证不能转托管。

什么是零碎股?零碎股作何处理

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公众股以及内部职工股分红产生的零碎股不派发给投资者,记入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风险账户;国有股、法人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分红产生的零碎股数,也记入结算公司的风险账户。如果配股出现零碎股,深市是舍去,沪市是四舍五入。沪市是对每一个股东应得的零碎股按大小排队,从大开始依次送,送完为止。如零碎股大小相同者,则由电脑随机抽签决定。

含权含息股票与填权和贴权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送红、配股后,尚未正式进行分红、配股工作,股票未完成除权、除息前称为“含权、含息”股票。

股票在除权后交易,交易市价高于除权价,取得送红或配股者得到市场差价而获利为填权。

交易市价低于除权价,取得送红配股者没有得到市场差价,造成浮亏,则为贴权。

股票除息与除权的处理

股票上市公司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当上市公司对股东分派股票股利时就要进行除权。股票除息与除权的规定如下:

1.股票除息处理的基本过程

股票上市公司公布除息日期,凡在除息日期前买入股票,并办好过户手续的股东,都享有领取现金股利的权利。除息日当天称“除息基准日”。除息日期确定后,除息日当天会出现除息报价,除息基准日前一天的市场收盘价减去该公司应发放的现金股利,就是除息价,它是除息日当天开盘价的参考价。

2.股票除权处理的基本过程

股票上市公司公布除权日期,凡在除权日期前买入股票,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股东都享有领取股票股利的权利,除权日当天称为“除权基准日”。除权基准日确定后,除权当天会出现除权报价,以除权基准日前一天的收盘价格,除以当天所含有的股权,就是除权报价。

了解股票交易的其他规则

涨停板与跌停板制度

涨停板与跌停板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剧烈波动,控制过度投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由交易所制定的对股价涨跌幅度的限制。

当股价的涨跌幅度超过该股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某个幅度限制(用百分数相对幅度计算),超过涨跌幅度限制的委托为无效委托。深沪两地交易所在1996年12月16日规定了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股票没有停止交易,只要在涨跌幅度限制下的交易都是有效的。

此外,自1984年4月起,中国证监会对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即ST,S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后要接受证券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国家对上市公司的停牌和摘牌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条例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上市暂停有三种形式:法定暂停上市、申请暂停上市和自动暂停上市。

如果上市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暂停上市的原因不能消除的,则证券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停止该公司的股票上市,取消其上市资格。这在股票交易中称为“停牌”。如果被永久终止上市,则称为“摘牌”。

《公司法》第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使其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若经过限期仍未消除、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布财务状况,或者对账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上市公司决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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