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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青少年公共场所安全公约(第1页)

第十二章青少年公共场所安全公约

第一节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评判是非、善恶的道德标准。如:遵守纪律、敬老爱幼、爱护公物、文明礼貌等。它是社会交往、社会生活所要求的,事关公众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社会公德的具体表现:遵守社会公德,具体反映在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每个人衣食住行各方面都反映着社会的整体风貌,也包含了社会公德的要求。我国《宪法)把“遵守社会公德”定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青少年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此外要提倡“五爱”公德,在我国,“五爱”是社会主义道德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另外要讲公德要从小事做起:生活中,许多同学都随手做了很多好事,比如:随手关掉楼道电灯,随手拧紧哗哗流淌的水龙头,搬开马路上的石块,把路上的废弃物放入垃圾桶,在公共汽车上给老弱病残者让座——这些都是讲公德的具体体现,事情虽然很小,却换来了社会生活的和谐、人际关系的融洽,维护了社会公德。

第二节学会文明交往

只有学会文明交往,才能更好地学习、生活、适应社会的需要。为此,我们中小学生要做到:要学会平等待人,这样才能建立真正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还要懂得尊重他人,体谅别人的难处,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我们要尊重长辈和父母,尊重老师和同学。要懂得礼貌待人,比如:遇见熟人主动打招呼,进别人的房间先敲门,问路时要有礼貌地称呼别人,得到帮助要表示感谢等等。要爱护他人、帮助他人,比如:别人有困难时要力所能及地帮助支持,当别人遇到危难时要挺身而出,奋力救助。另外要诚实守信,恪守信约,履行诺言,说到做到。

第三节注重举止礼貌

一是语言的礼貌。礼貌用语能融洽交际,增进感情,促进团结,化解矛盾,消除误会。我们中小学生要注意语言礼貌,说话要和气,口气和蔼,态度诚恳,不盛气凌人,不讽刺、挖苦别人,不辱骂别人,不在背地里说别人的坏话。二是举止的礼貌。比如:握手时要自然大方,面带笑容,注视对方;客人来访,要热情迎接,主动请坐、送水,客人告辞,要亲切道别,邀请下次再来等等。

第四节爱护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反映出一个地方、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大家共同来遵守,共同受益。这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如: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扔废弃物,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涂乱写,不把传染病传染给别人,讲究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等等。能否自觉保持和维护环境卫生,反映出一个人的公德意识。青少年要从小养成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的好习惯。

第五节爱护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供大家使用的,每个人都有使用的权利和爱护的义务。比如:乘电梯不乱按电钮,不蹬踩公园中供人休息的长椅,不在文物设施上乱刻乱画,不在公益广告牌上或大街小巷的墙上乱涂,不破坏路灯,不乱动公用电话和自动售货机,不乱动街上的花盆等等。

第六节增强环保意识

保护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青少年要从小培养环保意识,如:节约用电、用水、用纸,少用一次性木筷、餐盒,少用塑料袋,不吃街头烧烤,不乱扔废电池,保护动物,不吃保护动物,不点野火等。

第七节自觉遵纪守法

“不守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生活中,必须有“规矩”可循,这个规矩,就是纪律。

纪律是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它规范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青少年从小要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好习惯,这样才能使自己和他人都获得真正的自由。

第八节学会依法办事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不懂法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一个人犯了法,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个人的正当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青少年不仅要懂法,还必须守法,要学会依法办事,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第九节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和集体利益而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在公共场所中,只有保持良好的秩序,才能保证每个人的正常活动和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泛,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等多方面内容。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广大青少年在学校内和汽车、电车、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街道、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图书馆、阅览室或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要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如不要大声喧哗,不故意起哄,不扒车、拦车、逃票,有秩序地上下车、走路、购物,不打群架,不寻衅滋事,不骚乱破坏,不用污言秽语、下流动作、泼洒污物等行为侮辱女性,不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等。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扰乱了公共秩序,后果不严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受到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破坏公共秩序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节维护公共场所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爆炸物品管理、化学危险品管理、枪支管理、部分刀具的管理、水上客运管理等等。青少年应该严格遵守这些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发生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具体地讲,青少年应该做到以下几条:首先,不携带、存放、使用、玩弄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气枪、钢珠枪以及各类弹药。否则,有可能伤害自己和他人。其次,不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火索等危险物品;应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允许而且安全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这些危险物品容易引发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国家规定,除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外,其他人是不准擅自储存、使用前述危险物品的。除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外,在易燃易爆物资仓库附近也不得随意燃放。违反这些规定,很容易酿成灾害事故。再次,不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等管制刀具。另外,不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设置障碍物、损毁或者移动指示标志。若违反这一规定,就是侵害交通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会影响交通运输的安全。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将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处罚。最后,不故意损坏、移动施工单位设置在车辆、行人通道上的沟井坎穴上的覆盖物、标志、防围。

第十一节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隐藏、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等等,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要受到15日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治安警告处罚。所谓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就是监视他人的行动、限制他人的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要将行动向行为人报告、规定他人外出要向行为人请假等等。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没有得到住宅主人的允许而擅自进入,或者是无正当理由进入,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的行为。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对特定的某人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和破坏其名誉的行为。例如,打对方的耳光,将污物涂在他人的脸上,强迫他人从自己的**钻进去,口头或用大、小字报对他人进行污辱咒骂,用漫画丑化他人等等。所谓诽谤他人,是指捏造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例如,编造事实说某女同学与他人有“男女关系”,甚至将这种流言用书信、大小字报等在同学中或社会上加以扩散;捏造事实说某同学偷窃他人的财物,并公开散布这种流言等。所谓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指利用口头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传话的方法进行威胁,或者用上述手段使他人的生活不得安宁。后一种行为包括晚上打电话干扰他人睡眠;谎称有人死亡,通知火葬厂到此人家中接尸;谎称他人家庭成员发生工伤事故在医院抢救而通知家属去医院探望等等。

第十二节不侵犯公私财物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家或他人财物,故意损坏公家或他人财物等均属于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要受到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处分,也可以既拘留又进行罚款。后一种行为主要包括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等。

第十三节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广大青少年应当自觉服从和遵守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实行的各种管理活动,并且要尽力给予协助。因此,我们要坚决预防、杜绝下列各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发生:倒卖票证的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购进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然后加价卖出。所谓其他票证,是指类似于上述票证(券)的具有营业性质的、代表一定数额现金的有价票证,如电影票、博览会入场券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这里讲的毒品是指具有麻醉性,长期吸食、注射之后能使人上瘾并慢性中毒,损害身体健康的麻醉性毒品,包括海洛因(俗称白粉、白面儿)、大麻等。这些毒品对人体的危害很大。故意污损文物、名胜古迹、雕塑的行为,即故意弄脏损坏或捣毁拆除文物、名胜古迹、公共场所的雕塑等。所谓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既包括古代的,也包括当代的。所谓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们游览的著名风景区和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地方文物保护部位,包括我国境内尚未发掘的古代文化遗址等。所谓公共场所雕塑,主要是指在城镇乡村的车站、街道、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运动场、集市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为美化环境、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陶;台情操而建造的、设置的具有艺术内容和审美价值的各种雕塑艺术作品及建筑物。如果出国居住、旅行,也应爱护当地的文物、名胜古迹、雕塑等。故意损坏公用设施的行为,即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谓其他公用设施,是指公共汽车站或电车站的候车亭、休息座椅,街道路旁的电话亭、果皮箱、垃圾箱、痰盂、公共厕所污水池、各种报警器、公用天线等等。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即违反《环境保护法》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践踏草地、攀折花卉、砍伐树木等。上述种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不严重,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处罚。

第十四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迷信是封建文化的残余,是与我们当前进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背道而驰的。同学们是新世纪的主人,要用科学的世界观武装自己的头脑,自觉抵制一切落后、腐朽的思想侵蚀,不论出子好奇,还是觉得好玩,都不能参加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

△(一)哪些行为属于封建迷信活动

封建迷信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同学们要有辨别是非的能力。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封建迷信活动,是必须抵制的呢?首先:烧香求神。“神”、“鬼”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吓唬人民,让人民俯首贴耳地听从他们摆布而胡乱设想出来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鬼”、“神”之类的东西,烧香求神实际上是自欺欺人。其次:看手相、指纹。通过手的骨骼、形态、纹络来判断人的过去、未来、情性品德、事业成败等是不符合科学道理的。指纹是一种生理组织现象,它同人体其他器官组织一样,是在母体内胎儿发育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它与人的命运、事业成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还有算命。一个人的命运是和国家、民族的命运密切相联的,而理想的实现则要经过自己艰苦的奋斗。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命中注定的事情,算命先生怎能算出人的命运呢?同学们可要提高警惕,不要被算命先生骗人的把戏所蒙蔽。还有拜神求签。同算命、相面一样,拜神求签也是一种非常有害的迷信活动,是一些人骗取钱财的手段。因为签中话语差不多都是含义模棱两可,既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和解释,也可作那样的理解和解释。无论你倒霉还是成功,都可以解释成签的“灵验”。你不仅受了骗、花了钱,还被灌输了封建迷信思想。另外还有请巫婆、仙姑、神汉看病。巫婆、仙姑、神汉自称能请神附体、明察百姓灾祸根由,而且会求来“仙药”为人治病。其实,这些巫婆、仙姑、神汉大多没有医疗卫生知识,常常是装神弄鬼地折腾一番后,把假药卖给病人,从中勒索钱财。所以有了病要去医院请医生治疗,让巫婆、仙姑、神汉看病,只能会使病情加重,甚至贻误抢救生命的时间。

第十五节反对伪科学和迷信

现代生活时刻离不开科学与技术,然而,当前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与科学相对立的伪科学和迷信,阻碍科学发展,危害人们心灵,破坏社会安定。同学们一定要学会用科学的眼光去识别伪科学和迷信,并同其作坚决的斗争。

我们要揭开伪科学和迷信的画皮:伪科学和迷信是一对孪生兄弟,相互渗透,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主要表现在:伪科学披着科学的外衣,把伪造的东西说成是真理,违背客观实际,经不起实践检验,但却打着科学的旗号,骗取人们的信任。能把人的“潜能”神秘化,宣传超自然的意念能力。还有伪造实验证明,贩卖伪科学,宣传真巫术。此外是假借传统文化之名,进行迷信活动,败坏社会风气。

我们要认清伪科学和迷信的危害:伪科学和迷信是与马克思主义和科学世界观根本对立的,是科学的死对头,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它会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制造社会混乱。它会麻痹人们的思想,混淆真假,动摇人们的科学信仰。它会严重阻碍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它会损害科学尊严,破坏现代文明。

第十六节高举科学旗帜,破除迷信

伪科学和迷信活动,不但破坏物质文明建设,更与精神文明水火不相容,其严重危害令人触目惊心。我们要建设现代化强国就必须坚决反对伪科学,破除迷信。首先要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落后就要挨打。当前,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同学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反对伪科学和迷信,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其次要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向上的人生观;提高分辨鲜花和毒草的能力;对一切腐朽落后的东西要旗帜鲜明地进行斗争。还要充分认识迷信活动的危害性;坚决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不买、不看有关测字、算命、鬼神等宣传迷信的书籍及音像制品。另外,不听信和传播迷信谣言。当发生旱涝虫害和疫病流行的时候,巫婆、仙姑、神汉就利用人们对自然现象不理解和对灾害、疾病、死亡的恐惧心理,制造各种迷信谣言,扰乱人心。迷信谣言一经传播,就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所以对迷信谣言,一要不信谣不传谣,二要报告老师或有关部门,及时加以制止。更不要为修建神庙捐献钱物。由巫婆、仙姑、神汉出面组织修建神庙,既不是为了保护文物,也与正当的宗教活动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打着宗教的幌子大搞迷信活动的行为,是为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同学们要劝说家人,坚决不为建庙造神的非法活动捐献一丝一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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