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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讲解002(第2页)

鉴定由医院、劳动部门的技术专家组确定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职工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鉴,复鉴后仍不服的,可到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仲裁。

由于工伤及职业病所致残情况种类繁多,错综复杂,以往国内仅有一些地区性的伤残鉴定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因而很难满足全国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现实工作的需要,更不能适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走上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为了科学地、公正合理地对职工因工或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准确的鉴定,最终制订全国统一的致残评定标准,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以适应工伤保险社会化的需要,推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由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经两年多的调查研究、讨论修改,终于在。。1992年。。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

这个标准是我国首次组织各科临床专家和有关人员集体研制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具体划分为: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理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1—4级;

B。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5—6级;C。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7—10级。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标准”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第一部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第二部分: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第三部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第四部分: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第五部分: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1。器官缺损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和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分为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三~四项需要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一~二项需要护理。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上述五个方面问题是国家“标准”确定致残等级的主要依据,并按此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框架。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残情的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五)评残标准的实施效果评残标准颁发以来,取得较好的效果。执行这一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人情关、关系网,使工伤者基本上能与评残标准的十个等级“对号入座”,有效地控制了医院医生的主观随意性,使不同单位的工伤致残者能够在同样等级的致残标准下,判定同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大大减少工伤攀比的现象,减少了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失误,较好地解决了“闹工伤”的问题。

有效地控制了医院医生的主观随意性,使不同单位的工伤致残者能够在同样等级的致残标准下,判定同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大大减少工伤攀比的现象,减少了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失误,较好地解决了“闹工伤”的问题。

实施《评残标准》几年来的事实证明,《评残标准》具有覆盖面广、内容全面,分类科学,定级准确、合理,可操作性强等特点。但是由于制定标准,受到地域差异和伤情复杂的限制,自然会有不完善之处,通过实践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提高。作为国家统一的评残标准,修订应力求趋于科学、公正、合理,符合国情。因它涉及到企业和伤残职工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因此评残标准的修订应早日列入议事日程。

五、伤亡事故与职业病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如工人在车间或露天作业因高温昏倒;在车间内工作被机器挤伤;上下班时在企业内通道被生产用车辆撞伤或因道路不平跌伤等。有些无固定生产区域的工人(如架线工),其工作地点也就是他们的生产区域,还有一些在生活区域工作的职工(如炊事员),他们的工作地点也是生产区域。

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大体分成两类,一类是因工伤亡,即因生产或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一类是非因工伤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所统计的是因工伤亡的数字,非因工伤亡不包括在内。在这里应该指出,因工伤亡和非因工伤亡只是为了确定统计范围而划分的,并不涉及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事故,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企业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都应该按因工伤亡而加以统计。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多人事故。。4类。1。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2。重伤事故。劳动部。。1960年。。5月。。23日公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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