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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讲解(第5页)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一方面考虑职业伤害补偿和抚恤的需要,一方面考虑基金建立所需资金提取的渠道和水平。

从职业伤害社会保险需要给付的金额出发,要求逐一考虑下列职业伤害保险和康复的给付需要:

1。工资劳动者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需要给付的医药、体检、诊治、手术、住院、休养、疗养等费用;

2。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劳动者必须赴外地接受诊断、手术、治疗、休息、疗养而需要给付的往返旅费;

3。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劳动者住院接受治疗,住休养所或住疗养院的护理费支出和膳食补助;

4。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劳动者,在接受治疗期间,必须享有的生活费;

5。劳动者因患职业病和因工伤残,而需享有的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补助;

6。劳动者伤残后的康复费用;

8。一次性遗属抚恤费;

9。对亡者供养直系亲属长期抚恤费。

从工伤保险基金的渠道和水平考虑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按风险程度征收”原则。不同的企业、行业,作业的操作过程具有不同的危险程度,有些属于风险大的,如煤矿等行业,有些属于中等风险的,有些则风险程度很小。与此相适应,有些企业、行业的工伤发生率频繁,职业病严重,有些则不那么频繁,甚至没有什么职业病。有鉴于此,对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社会保险费应当采取不同比例的征集办法,对工伤风险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容易发生的多征收,对风险小、工伤事故少和职业病少的少征收,以示区别,并体现了公平化。

此外,工伤保险基金不仅要考虑职业伤害补偿金、抚恤金给付,也要考虑工伤死亡以及康复所需要的费用。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应充分考虑雇主(企业)负担保险费的承受能力,不应使后者因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被迫提高产品成本,以致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竞争能力。在这个前提之下,要对不同企业、行业,即作业风险率和工伤频率不同的企业、行业,征收不同比例的工伤保险费。因为各个企业、行业,生产操作要求,环境不同,地理布局不同,机器设备新旧不等,工人熟练程度和经验不等,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各不相同。比如,煤矿比起玩具制造业,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就大得多。一般在煤炭、建筑、冶炼、机械等行业,工伤风险发生的频率大些;反之,在玩具、农业、商业、生活服务等行业,工伤风险频率要小得多。既然不同企业、行业发生工伤风险的频率各不相同,规定统一的职业伤害保险费缴纳比率便不正确,那会损害工伤频率小的企业,使它们不再关心减少工伤风险,因而最终说来,不利于广大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并且,这样行事对工伤频率大的企业也不怎么有利,更会促使他们不关心减少工伤风险,不关心工人的生产安全。

工伤保险费缴纳率,应当按照生产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风险频率来确定。应当实行差别费率制,即对保险费缴纳比率制定若干档次。比如,可以把工伤风险发生率较高,生产作业危险性又较大的企业、行业,列为较高缴纳率的企业行业;反之,工伤风险发生频率较低,且生产作业危险性又较小的企业、行业,列入缴纳率较低的一组。

一般来讲,差别费率多是以行业之间的差别计算的,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费率。计算公式为:

某行业(差别)费率=该行业伤残人数×全国企业伤残总人数

全国企业工资总额该行业工资总额×全国平均的企业保险费率差别费率,低的行业可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缴纳,高的可达3%左右。工伤保险费率一经确定,并不是永不再变,相反,需要定期作出调整。

一般。。3~5年应调整一次。调整费率时,要贯彻奖罚原则。企业若重视生产安全,大大降低了工伤风险频率,宜调低其保险费缴纳比率,以示奖励;反之,如果和上一年度相比,企业的工伤风险频率明显加大,伤亡事故显著增多,则宜使其缴纳比率升格,即提高其保险费缴纳率,以示惩罚。总之,职业伤害社会保险费缴纳率的规定,既要保障职业伤害社会保险金的给付需要,又要考虑雇主(企业)的缴纳力量,还要有助于工伤事故减少,工伤风险频率降低,生产环境的安全系数提高。

企业拖欠职业伤害社会保险金,给予经济处罚,表现为加罚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如果雇主弄虚作假,少缴、瞒缴保险金,一经查出也要处以罚款。

四、劳动能力及评残鉴定标准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及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了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了劳动的能力,而有关部门为此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本章所指的劳动能力鉴定仅仅是指由工伤造成的,也就是说是由于职业工作的原因而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主要是依据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以及运用劳动的有关政策,确定劳动者伤残的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项制度。它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还有另一种结果,那就是可能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的职能和作用是落实工伤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鉴定提供的正确结论是批准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退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没丧失劳动能力而进行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复工等工作的科学依据。确定职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他们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确认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为保护遭受职业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要做好劳动鉴定工作,首先,要健全劳动鉴定机构,明确职责任务,鉴定机构要配备专业干部从事日常工作;其次,要处理好医疗检查和劳动鉴定的关系,要聘请有经验、有良好医德的医学专家成立鉴定技术组,坚决杜绝一人鉴定的现象;第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鉴定标准,严格按政策、按法律程序进行鉴定;第四,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实行分级管理,统一鉴定;定期复查,及时变更;统一制发卡片、表格和致残证件等等。

1。劳动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工伤、养老保险、疾病医疗、劳动就业等权益。劳动鉴定工作人员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工作,不使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2)服务于企业的原则。服务于企业,就是要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为企业排忧解难,千方百计减轻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为企业参与竞争和求得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领导能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3)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劳动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事实包括伤病地点、时间、原因、伤病残情、既往伤病史等。政策是指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是指评残标准和有关医疗技术标准。鉴定结论由集体研究确定,向职工群众公开。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抵制不正之风,克服主观随意性,保证劳动鉴定的客现、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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