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因战因公伤残军人转入地方工作后,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是否按工伤待遇处理?根据民优发(1991)7号文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予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他们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治疗期间的待遇处理。
24。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治疗和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所需旅费筹由谁支付?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待遇如何办理?根据民优发(1991)7号文规定,革命残废人员中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到外地安装假肢等,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战因公伤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25。工人因搬运重物被压伤吐血算不算工伤?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规定,工人因搬运重伤或被压伤出现吐血等,如有可靠证明,并经医师检查证实,可以算因工负伤。26。职工在冤狱期间劳动致残,能否按工伤处理?根据劳人险函(1986)23号文规定,职工被判刑并已服刑,后又被平反的,其服刑期间应视为“冤狱期间”。在“冤狱期间”因劳动致残或肢体损伤的,应视为工伤,享受因工负伤待遇,并由其现在单位负责。如现在单位因医疗经费包干使用发生困难时,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根据劳人险函(1986)23号文规定,职工被判刑并已服刑,后又被平反的,其服刑期间应视为“冤狱期间”。在“冤狱期间”因劳动致残或肢体损伤的,应视为工伤,享受因工负伤待遇,并由其现在单位负责。如现在单位因医疗经费包干使用发生困难时,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职工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受伤致残,可否按因工伤残处理?根据。。1974年。。7月。。25日财政部、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复函规定,职工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该视为是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因此,他们中因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受伤致残的,可以按因工伤残处理。其伤残抚恤待遇,属于国家机关的职工,由原单位按照“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现行抚恤标准办理;属于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原事业单位比照上述抚恤标准办理;属于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由原企业单位按照现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因工待遇处理。
28。职工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伤亡时能否按因工伤亡待遇处理?根据民(1985)优。。19号文规定的精神,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伤亡的,应属于在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情况下致成的伤亡,因此,可以按所在单位的因公(工)伤亡待遇处理。
29。职工患了血吸虫病,其待遇应如何处理?根据(77)劳薪字。。180号文件的规定,如果职工在血吸虫病危害的地区工作或因工作需要临时被派往上述地区执行任务以及下放劳动锻炼,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如不能确认属于上述情况的,则应按一般疾病待遇处理。
30。职工因支农而患了钩端螺旋体病,其医疗期间的待遇应如何处理?根据(79)劳险便字。。025号文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支农而患了钩端螺旋体病的,在治疗期间,可以比照因工处理。
31。职工因工作经常接触布氏杆菌致病,其待遇如何处理?根据劳人险函(1982)9号文规定,职工因工作经常接触布氏杆菌,而被感染布氏杆菌病,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退休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一般退休处理。
32。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的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事故,其保险待遇如何处理?根据劳人险函(1983)07号文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仍暂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上下班途中伤亡,仍按非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33。按现行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只限于某种特殊车辆交通事故,且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在职工本人的伤、残、死亡,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比照工伤处理,发放待遇。其他各种原因,诸如上下班途中路滑摔倒,自己不慎碰伤,或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死亡的,不能按工伤对待,不能享受比照工伤待遇。
34。原下乡知青在插队期间患血吸虫病,后又成为职工有何待遇?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插队期间患血吸虫病可否比照因工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6]13号)规定,对确属于在血吸虫病危害地区插队劳动而患有血吸虫病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吸收为全民单位职工之后,其所患血吸虫病可按照(77)劳薪字。。180号文的规定,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35。职工参加游泳比赛死亡如何处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5年。。7月。。12日给河北省总工会生活部复函的精神,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以下)游泳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游泳比赛时负伤或死亡,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本企业(厂级)或上级机关组织的全面性的民兵泅渡演习或在野营活动中泅水,由于安全防护不善而造成伤亡的,也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在本企业或上级机关的一般号召下,参加游泳活动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照非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36。职工在工作中突发高血压病导致伤亡能否算工伤?不能。根据劳动部《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的规定,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37。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遭意外枪击致伤是否按工伤处理?根据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和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文件的规定,劳务人员在国处期间遭意外枪击而致伤应认定为工伤。
38。哪些工伤、死亡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索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工厂、矿山等企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属于人为破坏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安机关可提请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调查案件。
39。企业在招工合同或与职工签订承包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是否合理?企业或雇主与职工签订这种“生死合同”,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文件规定,这种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文件也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合同中将伤残的风险推给职工,是不符国家规定的。
业经营机制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合同中将伤残的风险推给职工,是不符国家规定的。
企业职工因工牺牲被追认烈士后享受何种待遇?根据劳动部劳人险函[1987]15号文件规定,因公牺牲的企业职工被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后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家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因工死亡待遇仍由原单位按规定办理。
41。对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等情况,赔偿金有哪些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和《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文件规定,第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要积极索赔,不应替外方承担赔偿责任。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如单位垫付了为其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除。第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处理。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重复的部分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如有专门的精神损失赔偿则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42。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职后旧伤复发医疗费由论负担?根据劳动部(63)中劳薪字第。。152号文件规定,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职后,旧伤复发时的医疗费由何部门负担的问题,分两种情况:经组织动员自愿退职回乡、回家的,旧伤复发时,其原在企业单位应该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如果原企业单位已经撤销或合并,则应由原企业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担医疗费用。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企业分配轻便工作,而本人拒不接受,退职回乡、回家的,旧伤复发时,原企业单位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43。企业职工参加运动会负伤如何处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国家体委1956年的规定,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中,职工正式通过组织代表本企业或某单位参加运动会或比赛而负伤时,可参照劳动保险第十二条规定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在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职工,亦可参照上述精神,按各单位的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或现行办法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44。因工负伤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是否可以仍然享受待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十三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6号)文件规定,因工负伤合同制工人被判刑的,也适用上述第十三条的规定。但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做出规定。
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做出规定。离退休人员疗养途中发生意外是否比照工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号)文件确定,这种情况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如发生困难,由企业酌情解决。
46。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工致残后的待遇,国家有何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99号)、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6]44号)和劳动部(劳办发[1993]174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应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因工致残后的退休费、护理费均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待遇标准发放。
47。职工探亲期间因天灾伤亡如何处理?职工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亡的,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亡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便字。。61号)的规定,应按非因工伤亡处理。个别伤亡职工家庭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48。学徒工因工致残如何处理?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81)劳险便字80号《关于学徒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待遇问题的复函》,学徒工因工致残应当与固定工的同样待遇办理。
49。农民工工伤有何待遇?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50。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按什么规定执行?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何?企业职工死亡待遇主要根据。。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因工死亡时,由企业行政方面发给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另由“企业营业外”项下(注:1969年。。2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改为在“企业营业外”列支)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为了解决物价调整给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带来的生活困难,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85年。。12月。。16日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5]13号),《通知》中规定,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未作修改之前,除按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此项规定的执行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为了解决物价调整给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带来的生活困难,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85年。。12月。。16日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5]13号),《通知》中规定,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未作修改之前,除按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此项规定的执行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5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待遇按什么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抚恤待遇,主要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86财文字第。。276号和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的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内容:
1。职工死亡丧葬费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2。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由家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因工牺牲一次抚恤金,为死者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病故一次抚恤金,为死者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其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元。
3。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补助费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额。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5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残废等级是如何分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或因病、非因工负伤所造成的残疾程度等级评残,是参照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所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的。该规定按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将残废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乙级)、三等(甲、乙级)。具体分类如下:
特等残废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①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②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③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④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⑤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⑥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一等残废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8)双目失明;(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类瓣腱索断裂;(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一等残废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8)双目失明;(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类瓣腱索断裂;(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造瘘;(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缺损;(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13以上;(15)肝脏切除。。12以上,或胰腺切除。。23以上,或**全切除;(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二等乙级残废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1)髓、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12以上;(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12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12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某一脏器多处受伤行修补手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10)一侧肾切除;(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30%以上;(12)一期矽肺;(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等甲级残废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功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①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②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③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④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拇手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⑤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⑤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⑧脾脏摘除;⑨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⑩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三等乙级残废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①语言不清;②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牙廓损伤;③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④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⑤一足拇指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⑥一侧睾丸摘除;⑦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53。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范围包括哪些?根据。。1982年民政部颁布的《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规定:(1)在执行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2)因战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死亡;(3)职业病死亡;(4)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病死亡;(5)因医疗事故死亡;(6)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凡因本人过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牺牲处理。5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参战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标准是多少?根据民政部[1986]优。。6号、财政部[86]财文字第。。276号文件规定,对上述人员牺牲、病故给其遗属的一次性抚恤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