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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银行法(第2页)

2.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银行,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

制。中信实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同于交通银行。该行是在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的。其总行设在北京,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在国内可设立分支机构。

3.招商银行属于区域性股份制综合银行。所谓区域,性指该行一般只在珠江三角洲内开展业务活动。该行既可经营外币业务,也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招商银行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交通运输事业。招商银行1986年正式成立,总行设在蛇口。

(三)其他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务院直属的局级经济实体,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它是专门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企业,主要任务是:聚集保险基金,开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组织事故和灾害带来的损失的经济补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公司,在大中城市和重要口岸、市辖区和县设支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业务是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目的或要求,收受、经理或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的金融业务,如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金融租赁、经济咨询、代理资财保管、证券发行和财产委托等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分为经营人民币业务和经营外汇业务的两种。目前,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该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在香港设立分公司,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地方各省市设立地方性的信托投资公司。还有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3.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我国群众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设在农村的信用合作社,业务上受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农村闲散资金,按照政策发放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人贷款,解决生产和生活的困难,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城市信用合作社,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其任务是吸收城市闲散资金,搞活城市金融,为城市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服务。具体业务包括: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办保险业务;经批准代理证券业务。

信用合作社不设分支机构,经批准通过入股形式组成信用合作社联社。联社是独立法人,与信用合作社不是隶属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联社的形式目前主要在城市。

4.融资租赁机构

融资租赁机构主要经营金融租赁业务,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职能。如东方租赁公司、环球租赁公司、中国租赁公司等。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代替融资的金融业务,在金融方针、政策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5.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是从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的机构,它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由于该公司是风险式投资机构,在金融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理局的任务是:负责拟定外汇管理法规;调整和公布人民币汇价;参与编制外汇收支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管理国家对外负债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活动,查处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设在北京,根据需要在各省市及重要口岸设立分局。

第二节金融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一、金融机构的设置

金融企业(主要是银行)是特殊行业,是国民经济各部门资金活动的枢纽,也涉及到千家万户。为了保障金融企业的安全运转,我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金融企业的设立作了原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据此发布了《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设立的条件具体化。

(一)设立金融机构的原则

1.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按照经济区域设立,讲求经济核算,注重经济效益;

2.保障金融企业的安全;

3.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

4.金融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独立核算,直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二)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

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件》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是: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

2.符合企业分工原则;

3.拥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4.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

5.拥有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金;

6.新建金融机构必须按经济区域设立。

(三)设立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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