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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怎样履行经济合同(第1页)

第七章 怎样履行经济合同

第一节经济合同的担保

一、经济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经济合同的担保,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确保经济合同的履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法律形式。担保是对经济合同本身法律约束力的加强和补充,是在被保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当被担保的经济合同完全履行后,合同的担保作用即告结束。

经济合同的担保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担保是当事人自愿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担保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关系,就其形式、内容等均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强制他方提供担保。提供担保者,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担保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在被保证人和保证人之间形成的,当被保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必须连带承担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合同担保是只能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单独存在的从合同。因此,担保合同随着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三)经济合同担保是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措施。担保的作用在于促使经济合同当事人严肃认真地全面履行合同,因此,担保是经济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加强和补充,是保证当事人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一种保证措施。当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必须按照担保合同规定的措施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经济合同的担保形式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定金

定金是提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经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额。定金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的作用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预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何使用定金担保形式,应注意四个问题:

1.是否需要给付定金,应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一方要求对方给付定金,而对方不愿意提供,或一方坚持要求给付,而对方不愿接受,或双方对定金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定金的担保形式不发生法律效力。

2.定金数额的多少,应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价金或酬金来确定。具体数额或比例,一般为价金或酬金的一部分,法律来作具体规定,但不得高于合同的价金或酬金。

3.定金的担保形式与预付款不同。定金既有保证作用,又有预付货款的性质,但又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作用,只有支持生产的性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产生像定金那样的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不发生像定金那样的惩罚作用,而是将预付款如数返还。

4.定金的担保形式一般多见于农副产品预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勘察设计等合同中采用。

(二)保证

保证是保证单位与当事人一方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单位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合同的保证单位必须是法人,任何公民个人不能作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经济合同是法定特殊公民的,保证人可以是公民个人。

2.经济合同的保证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单位是否具有保证能力,是保证合同能否成立的条件之一。

3.保证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合同是保证单位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一种合同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强制他方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单位。义务人请谁作为保证单位,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担保不能成立。

4.保证单位必须使用本单位的名义,采用书面的形式对保证单位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保证表示。否则,保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使用保证合同的担保形式,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在保证合同中,保证责任的范围一般是等于或小于被保证单位在经济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保证单位只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被保证单位未经保证单位同意,擅自增加合同义务,则保证单位对增加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不具有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充当保证单位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如果因保证单位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而引起诉讼时,企业法人应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抵押

抵押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物提交给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清偿债务的一种担保。抵押是保证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抵押人如期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则抵押权随之消灭;如果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变卖抵押财物,并优先取得补偿。如有剩余,仍应退还给抵押人;如仍然不能足以补偿,抵押权人有继续向抵押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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