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核算制度的原则
在我国,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为子满足有计划地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需要,《会计法》规定某些重要的会计核算指标和基本的会计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等单位的会计工作,都要在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下进行,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可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计划管理的要求。它对于做好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工作,加强党和国家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依靠群众、民主理财原则
我国会计法的本质是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它规定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必须密切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共同搞好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开展经体制改革和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更需要职工群众当家作主、民主理财。广大职工群众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最熟悉生产经营情况,最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更需要通过会计及时了解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以便积极地参加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同时,只有充分地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关心会计工作的积极性,依靠他们进行监督,检查和密切配合,才能使会计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正确地贯彻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各项会计手续。
四、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会计核算和监督的最终结果,就是为了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开源节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应该在整个会计工作中贯彻始终。
会计机构是经济管理的重要部门之一。它必须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办理财政、财务收支,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因此,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在任何时候都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决不能以小集团或个人利益侵犯国家利益,而应勇于揭露违法犯罪活动,时刻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节会计法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会计法》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财务、统计、审计等经济管理法规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会计法与财务法的关系
会计法与财务法都是调整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并进行核算的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法规。但是,它们各自调整的会计关系和财务关系的内容有所不同,因而会计法规与财务法规也就有所区别。财务法规主要调整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的调度关系。如对单位的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的执行等有关资金的筹措、分配和运用进行法律调整。这些财务关系也是国家指导资金活动、组织资金来源、运用分配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是通过会计工作来实现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依靠会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核算资料,才能组织、管理资金的运用。而会计法所调整的主要是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进行核算、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关系。所以,会计法与财务法两者之间又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的。
二、会计法与审计法的关系
《会计法》与《审计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很大的区别。《审计法》是调整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以及审计机关上下级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审计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是指审计组织在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由审计法所确立的国家审计制度,具有独立性、强制性、全面性等特点。它在确定和调整审计关系中,一般不直接确立和调整经济财产关系,而作为对领导和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机关和法人以外的第三人——审计监督者的身份,介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会计法调整的对象是会计关系。它规定会计的职能是运用一套科学的方法对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连续地、系统地、全面地、及时地、综合地反映和监督,为经济管理中的计划、分析、考核、控制、决策提供正确而全面的数据。会计提供的数据是否正确,不仅影响其职能的实现和整个经济管理的功能,还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经营。会计资料不仅反映、控制、监督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效果,而且是国家编制、控制、监督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以及预测未来的主要依据。对提供的会计资料能否满足这些要求,会计本身不能作出自我鉴定,必须依靠审计的检查、观察、验证,才能判断。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帐务处理中,经常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会发生某些明显或隐蔽的错误和弊病,甚至徇私舞弊。这些都影响着会计资料、会计记录的正确、真实和完整。只有通过第三者运用审计的一套科学方法来检查、观察、验证,揭露弊端,督促纠正,才能防止错误和弊端的发生,保证会计提供的资料达到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要求。会计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不能离开审计;审计的任务和目的,必须通过对会计资料的审核、验证才能实现。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同时,也必须指出:它们之间又有所区别。其主要不同点有:
(一)在工作对象方面。会计工作的对象是经济业务活动以及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资金流转情况。而审计工作的对象是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它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活动。
(二)在工作任务方面。会计工作的任务是根据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的记帐程序,对日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登记;对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成本核算;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在保证帐实相符的基础上根据帐簿记录编制资金平衡表和其他会计报表。而审计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按照财经法规和会计原理,运用科学的方法,认真负责地对他人所经办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或有重点的审核和检查,并且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或决定。
(三)在工作程序方面。会计工作程序是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而后据以登记日记帐、总帐、明细帐,最后根据总分类帐户编制会计报表。而审计工作程序则相反,一般由会计报表开始,查到会计帐簿,再由会计帐簿查到会计凭证,最后再根据需要检查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四)在监督的性质方面。会计监督的性质是由财会工作人员在部门、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下为局部的管理需要而进行的。而审计监督是由与部门、企业、单位及其财会机构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者——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部门、企业、单位及其财会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和工作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由上所述,可知审计与会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且具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审计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而会计则处于被监督的地位。
三、会计法与统计法的关系
《会计法》与《统计法》都具有从数量方面对社会经济进行反映和监督的职能,都具有经济管理法规的性质。统计工作和会计工作反映的数字都必须保持真实、准确。统计人员和会计人员都应相对独立地行使《统计法》与《会计法》所赋予的职权,守职尽责,保证统计和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达到统计和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同时,他们还都应同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一样,自觉地遵纪守法,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因此,统计工作和会计工作之间相互沟通。统计需要会计提供核算资料来进行统计工作;而会计也需要运用统计资料来进行分析和监督。如:会计人员在考核企业经济效益时,就需要运用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比较、观察、考核劳动生产率、资金周转率、固定资产设备利用率以及产品成本的升降等等。所以,两者是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的。
但是,《会计法》与《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各自不同的具体内容。《会计法》所调整的会计关系是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会计活动过程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它包括会计职能、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人员职权等方面的规定。而《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关系是在实现统计的基本任务中发生的社会统计关系。也就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统计工作进行管理,调整统计机关在执行统计工作时与各有关方面所发生的关系,把统计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调整这些关系,来认识国情、国力,作为制定战略决策和社会经济计划的根据,以正确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都是经济法体系中执行监督、检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