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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无效技术合同(第2页)

在实践中,当事人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2.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利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当事人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的。

3.未经当事人许可而实施另一方当事人专利的,也就是说,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发明专利方法,以及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实施专利超越了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包括实施期限、地区、方式等)的。

5.许可方已经承担不向他人发放专利实施许可或者自己不实施该项专利义务而违反合同约定又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自己实施专利的。

6.个人未经单位同意而私自使用、转让其利用工作关系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的。

7.单位未经个人同意而使用、转让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的。

8.合同约定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或者转让权属于一方而另一方擅自使用或转让的。

9.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标,或者擅自制造或者销售该注册商标标识,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

10.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他人版权的。

11.将他人成果以自己名义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造奖,或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

(五)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技术合同无效。

所谓欺诈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骗取对方信任,产生错误认识而上当受骗的行为。

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采用要挟或使用暴力的方法,迫使对方同意签订与其本身意志相违背的合同的行为。

当事人之间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自愿平等的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如果采取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技术合同,不仅违背签订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而合同无效。

在技术市场上,少数人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与对方订立技术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应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

三、无效技术合同的确认权

无效技术合同的确认权,是指确认技术合同为无效的权力。这个权力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来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确认。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属于技术合同法所列无效技术合同条件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益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布合同无效。当事人或者利益关系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第二节无效技术合同的处理

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不同种类的无效技术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对于不涉及违法行为和只涉及一般违法行为的无效技术合同,应采取下列三种处理方法:

1.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作为一般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原则是: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经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时,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者合理取得,不能原物返还时,可以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技术合同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由于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无形的,所以技术合同当事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具有特殊性具体方式是:

(1)一方当事人返还另一方当事人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或样品,并不得存留复制品。

(2)技术合同被公布为无效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负有对技术情报和资料进行保密的义务,或者承担不实施该项技术的义务或由对无效合同负有责任一方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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