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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无效技术合同(第1页)

第五章 无效技术合同

第一节无效技术合同的概念和条件

一、无效技术合同概念

无效技术合同是指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也就是说,不具备有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均视为无效技术合同。

无效技术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确认技术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技术合同也可以全部无效。

二、无效技术合同的条件

技术合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合同为无效:

(一)技术合同主体不具备合法资格,合同无效。主体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超越经营范围;

2.超越本身实际履约能力;

3.登记注册不符合规定手续或者未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而擅自成立的社会组织;

4.对技术成果不享有合法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又订立处分该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5.盗用、冒用单位、商号和技术专家,以及科技研究人员的名义订立的技术合同;

6.超越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无效,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除外;

7.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技术合同。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无效。

所谓"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合同或者依合同所进行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行为。所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上述造成技术合同无效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利用技术开发合同名义侵占和损害自然资源或者骗取国家科技贷款(或当事人的预付款),然后从事与技术无关的经营活动。

2.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贪污、受贿。

3.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特征和实施后果具有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4.技术合同标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

5.技术合同标的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6.技术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

(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我国在改革中大力推行技术合同制度,其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因此,订立技术合同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加速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使科学技术真正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合同无效。

所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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