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派小说网

北派小说网>经济法理论基础是什么 > 第四章 工业企业程序法和破产法(第6页)

第四章 工业企业程序法和破产法(第6页)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份,亦作为破产债权。

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对其的损失赔偿额亦作为破产债权。

依照破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破产债权例外"(非破产债权)有: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宣告后应得的利息;破产宣告后因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破产宣告后所发生的罚款等。后两项之所以不应视作破产债权是因为企业一经宣告破产,便失法律主体资格,对企业财产已失去处分权,故不能承担上述各项法律责任。

(四)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人民法院、清算组等有权处理破产事务的机关、组织,因处理破产事务需要,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费用。

《破产法》第34条规定了下述破产费用: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阶段的最终任务是要解决债务的清偿和破产财产的分配及其他需处理事项。《破产法》规定,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六、破产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七、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

两者都是法律责任,即都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但两者发生的阶段、原因、主体和目的均有所不同。破产违法责任是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破产法所规定的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实施了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责任则是指企业宣告破产后,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受的法律制裁。

(一)破产违法责任

《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上述行为都是违背《破产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的,因此,破产法认定其无效,并规定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追回有关财产。

第40条还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如查出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并按37条规定清偿。

对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1条)

(二)破产责任

《破产法》第42条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查明企业破产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18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