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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银行法(第1页)

第一章银行法

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它以资金作为纽带通过存款、放款、汇兑等业务把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联结在一起。由于货币资金的融通主要通过银行各种业务活动来实现的,所以说银行法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法是有关银行组织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它的基本内容包括:银行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职责范围以及在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第一节我国的银行体系

建国后,我国银行体系的建立基本上经历了由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和正在转化、完善的单一式中央银行制两个阶段。所谓复合式中央银行制,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银行,一方面担负着中央银行的任务,即代表国家行使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银行和金融事业的职能;另一方面,又直接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与此同时,成立各种专业银行,分别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这一阶段时间很长,从建国到1984年。所谓单一式中央银行制,指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上述业务由工商银行办理。从1984年施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起。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以各专业银行为主体,由其他金融组织同时并存的银行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职责

《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它掌管货币发行,是发行银行;代理财政金库,是政府的银行;为普通银行提供金融业务,是银行的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四个方面:制定政策,发行货币,管理金融,政府代理。具体包括:

(一)研究拟定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金融法规草案;

(三)制定金融业务的基本规章;

(四)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

(五)管理存、贷款利率,编制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

(六)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七)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

(九)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十一)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

(十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重大问题请示国务院。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金融方针、政策;审议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确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原则;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理事会的决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执行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各职能部门,如货币发行司、资金管理司等,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目前,在北京设有总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级分行,在地区(中心地方)设立二级分行,在经济发达的县设有三级分行;在县(市)一般设立支行。各级分支机构不仅是总行的派出机构,它还是一级管理机构,在自己的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负责协调,仲裁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方面发生的分歧。

二、专业银行和综合性银行

专业银行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分别经营本、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以及个人储蓄存款等业务,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分工承担资金融通的任务。

(一)专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主要任务是:办理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和一般技术改造资金的贷款;吸收城镇居民和工商企业的储蓄;受人民银行委托经办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财政性存款;对开户单位实行现金管理、结算管理和信贷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其分支机构设在县以上城镇。

2.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任务是办理农村金融业务,包括:统一管理国家支援农业的各项资金,并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集中办理农村信贷业务;办理城乡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其分支机构大部分设在县和县以下乡镇。

3.中国银行主要办理外汇业务,包括:外汇买卖、外汇存款、外汇信贷、汇款;办理国际清算和国际汇兑;代表政府从事国际金融活动。

中国银行总行设在北京。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城市和口岸设立分支机构,在国外金融中心和贸易中心。以及港、澳地区设分支机构。

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主要办理与基本建设有关的金融业务,包括:负责管理国家的基建支出预决算,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各单位、各部门的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决算;办理基建单位、地质勘探单位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拨款;办理基建单位和与基建有关单位的结算业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其分支机构在县以上城镇和大型基本建设基地设立。目前,各专业银行在坚持业务分工前提下允许适当交叉。如工商银行可以下乡办理农村金融业务,农业银行也可以经办城镇居民储蓄业务;中国银行可以办理人民币业务,工商银行也可吸收外币存款,建设银行可以吸收储蓄存款等。

(二)综合性银行

综合性银行的特点是不受专业银行业务分工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限制规定外,原则上可以经营任何国内和国际金融业务。综合性银行的权限和职责与专业银行是相同的。

1.交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就有交通银行,1958年起交通银行内地业务分别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香港分行继续开展业务)。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和发挥银行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国务院于1986年7月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是按股份制原则建立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总经理负责的管理体制。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总经理(设总管理处)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总管理处和分支机构都是独立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是平行的。交通银行没有专业分工的限制,所有适合开展的金融业务均可办理,总管理处设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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