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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业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第1页)

第三章 工业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工业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一、工业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沿革简史

我国的国营企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央根据地即已产生,后历经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直至全国解放后四十多年,我们已建成了以国营工业企业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我们的国营工业企业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其内部领导体制也几经变革,现按年代次序简述之。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根据地的国营工业企业里,实行三人团制和工人大会制。三人团由厂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委员长组成。

(二)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制。

(三)解放战争时期,亦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制。

上述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生产负责人和相当上述同等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

(四)建国初期,曾实行厂长领导下的管理委员会制(见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

(五)1953年"一五"计划时期,为整顿生产秩序,曾实行过"一长制"。

(六)1956年党的"八大"决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1961年"工业七十条"明文规定了这种领导体制。

(七)十年内乱期间,实行"革委会制"。

(八)打倒"四人帮"后,拨乱反正,又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但加"分工"二字。"工业三十条"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

(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88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时,继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同时在若干个企业中推行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

(十)1988年8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生效,全国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实行厂长负责制。

在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究竟实行何种领导体制,历来有争论。有主张继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有主张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有主张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有主张直接实行厂长负责制。鉴于要适应现代化生产和商品经济的需要,多数人主张应改变"集体不负责"和无人负责的弊端,实行厂长负责制。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8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又以法律形式对厂长负责制作了基本规定。

我们实行的厂长负责制不是"一长制"的翻版,而是要与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党委保证监督制度不可分割地结合而成的统一的制度。要正确处理厂长和企业党委、职代会之间的关系,要坚持和完善厂长责任制,充分保证厂长对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职权;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二、厂长负责制

(一)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厂长的条件:

1.政治素质:有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2.业务能力:熟悉本行业的生产业务,憧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3.思想作风: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4.文化学历:大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

5.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厂长的产生和去职

厂长的产生方式:

1.政府主管机关委任;

2.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

3.企业主管机关招聘。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任。厂长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厂长去职情况:

1.任期届满离任。

2.辞职。经批准后离职。

3.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主管机关决定。

4.因力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由主管机关免职。

5.调动。

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概言之,厂长的产生和去职均须上下结合,主管机关对厂长委任、招聘、免职、解聘时应征求职工代表意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厂长时,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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