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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第2页)

根据其他经济法规规定,企业的财权还有:

5.企业有权留用和使用折旧基金

6.企业有权借贷和使用流动资金……

(三)物权

1.固定资产处分权《企业法》第29条规定:"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此权是企业经营权中的"依法处分"权的具体体现。

2.资产资源的保护权

《企业法》总则和其他法规对此作了规定。它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

企业的人权、财权和物权除上述规定外,在人财物方面还有一项共同的权利,即抵制摊派权。这项权利规定在《企业法》的第33条中。1988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对企业抵制摊派问题曾作过更具体的规定。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列举了主要摊派形式,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费用摊派;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征费项目超出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变换征收方法;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非法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或集资;非法强制企业参加保险;……。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对收费项目性质不明确的,企业应向收费单位的上一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报告。后者应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方可支付。财政部门如在期满后未答复,则视为不同意支付。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应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还。追回的摊派财物,如属于企业已报告或控告的,应当退还企业;未报告和未控告的,一律上缴中央财政。

(四)供应权

1.供货单位选择权《企业法》第25条规定:"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

2.采购权

根据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的供应权还有:

3.根据指令性计划要求主管部门或物资部门供应指令性计划所需要的物资。

4.根据经济合同要求供方供应物资。

(五)生产权

1.生产方案确定权《企业法》第22条规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

2.计划调整权《企业法》第23条规定:"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旧体制时期,企业对指令性计划是必须和无条件执行的。

《企业法》赋予企业此项权利,就使企业在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时都可对指令性计划提出建议,要求调整。这是转换过去的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关键之举,也是企业独立自主地位应有的体现。

3.计划外任务的确定权

《企业法》上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上条规定并非是要企业一味地拒绝计划外任务的,而是规定也可接受其他部门、单位布置的计划外任务。接受与否,均由企业根据自己意志和利益确定,这也体现了企业的独立自主的地位。

4.联营权《企业法》第34条规定投资权时也规定了企业的联营权,即有权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根据有关经济法律、法规;企业的生产权还有:

5.计划编制权

6.生产经营管理权

7.新产品试制权

8.创造发明专利申请权……

(六)销售权

1.自销权《企业法》第24条:"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条第二款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自销权的范围是:

(1)指令性计划内分成的产品。目前只限于钢铁企业,可自销2%的指令性计划分成的产品;

(2)指令性计划外超产的产品;

(3)试制的新产品;

(4)企业自己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5)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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