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签订经济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经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因此,签订经济合同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严肃认真审慎行事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严肃、认真、审慎行事。为此,应该做到:第一,充分认识签订经济合同的必要性,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重要性,不履行经济合同的危害性,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第二,充分考虑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主客观条件,权衡利弊,不可马马虎虎,草率从事。第三,对标的金额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或比较重要的经济合同,应先草签合同,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再签订正式合同。第四,为了保证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对于那些把握不大的合同,应尽可能到公证机关或鉴证机关申请公证或鉴证。
二、尽可能了解对方为了签订一个稳妥可靠的经济合同,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在签订合同前,一方应了解对方下列主要问题:第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是否领有营业执照;第二,对方当事人经营范围是什么,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三,对方资信情况如何?第四,法定代表人、合法代理人签订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手续(委托书或委托证明)等。
三、经济合同条款必须齐备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明确、具体、完整的条款,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这是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四、经济合同合法
经济合同必须注意其合法性。经济合同从主体、到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必须符合签订合同的法定程序;必须符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五、文字要简炼,语言要准确
签订经济合同在文字表述方面,必须文字简炼,标点正确,字迹清楚;语言准确、不可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不可一语双关;产生笔误不得擅自涂改。
六、严禁利用经济合同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在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下,少数单位和个人钻改革的空子,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其主要表现是:
(一)订立假经济合同
所谓假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骗取对方财物或规避法律,在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等方面弄虚作假,或伪造假证明,出示假证据,签订与事实根本不相符合或根本就没有打算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非法转让经济合同
所谓非法转让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擅自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者的行为。如甲厂与乙厂签订一项加工承揽合同。工厂未经甲厂同意,擅自将加工承揽任务全部转让给丙厂完成,乙厂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经济合同。
(三)转手倒卖经济合同
所谓转手倒卖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即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诚意。但是,以隐瞒真相的手法欺骗对方,低价与对方签订合同购进,同时,又高价转手将合同卖给第三者,从中非法获利的行为。如甲公司超范围与某工厂签订购入100台电视机合同,然后,又以高于购入的价格将合同转卖给第三者,从中非法获利。甲公司的行为是转手倒卖经济合同。
(四)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
所谓买空卖空,是指合同当事人既无资金又无货源的情况下,采用期货的形式,利用转手销货之机,从中非法获利的行为。当事人如果以期货的形式先在市场上将货购进,然后,既不付款,又不进货,在签订合同以后,收货之前,又以高于合同规定的价格转手售出,从买空中获利,即称为买空;当事人如果以期货的形式先将商品售出,然后,再以低于合同规定价格的办法从第三方购进,从卖空中获利,即称为卖空。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100万条麻袋的购销合同,甲公司为供方。单价1.98元,总价款为19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既不付款,也不进货,然后,又与丙公司签订了供应100万条麻袋的供应合同。单价2.1元,总价款为210万元。买卖如果成功,乙公司可获取差额利润12万元。乙公司就是从买空中获利。乙公司如果是先将货物售出,然后再以低于售出的价格购进,即是从卖空中获利。
(五)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
所谓转包渔利,是指承包当事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后,自己并不承担主要工作任务,而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以低于原合同价款的办法全部转包给第三者,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转包渔利,多发生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等合同中。如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了一项全部工程造价为550万元的教学楼建筑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施工单位转手就以全部工程造价为50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第三者施工单位,从中非法获利50万元。某施工单位的转包行为,则属于转包渔利。
(六)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倒把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当事人以牟取非法利益或暴利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活动,扰乱市场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如某公司非法经营,购销进口18寸彩色电视机77台,然后转手加价30%倒卖给第三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七)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所谓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某公司得知某贸易开发中心有进口电冰箱,于是某公司随即与某县供销经理部签订了供货合同,并收取预付货款2.5万元。交货日期过后,某县供销经理部发现某公司根本无货,要求归还货款,某公司说10天后,保证供货。一个月后,某公司仍无货可供。以后某县供销经理部多次向某公司追索货款,但是,由于某公司已将货款挪作他用而无力归还。某公司的行为,即为诈骗。
(八)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行贿受贿
所谓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受贿,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在合同规定的价款以外,巧立明目,私送金钱、财物的行为,称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合同中,为他人牟取利益而私下接受行贿人金钱、财物的行为,称为受贿。如采购员张某,为了套购钢材,给某钢厂供销科长吴某酬谢费三千元。吴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提供钢材100吨,采购员转手倒卖获利1.7万元。
(九)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其他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是指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以至出售假合同、假发票、假提货单等,从中牟利的,都是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