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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银行法(第4页)

第二,人民币发行必须遵循经济发行的原则。经济发行又称信用发行,是财政发行的对称。经济发行是通过银行正常的信贷渠道有计划的进行,有物资保证,能促进生产的发展,流通的扩大。财政发行是单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而进行的发行,那种为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货币是典型的财政发行。为避免财政发行保证经济发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购买财政债券。

第三,对人民币的保护

货币是社会财富的代表。为了保护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伪造、变造货币及采用其他方法破坏货币信用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22条规定:"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变造货币者比照刑法第122条定罪量刑。

人民币是唯一合法的货币,任何单位、个人发行任何变相货币或货币代用品,实际上都会影响人民币的法律地位,破坏国家按计划组织的调剂货币流通,破坏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1962年和1984年国家先后明文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印刷和使用内部核算的票券,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一律不许模仿人民币式样,不许不注明用途混入市场,违者以扰乱金融论处,""严禁用复印机印货币、外汇兑换券和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对有意复印伪造人民币的不法分子,按刑法第122条伪造国家货币罪论处。

对符合《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人民币,可在各地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兑换,对兑换的残缺票币以及各级银行在日常业务中所挑剔出来的损伤票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有计划地组织打洞销毁,以维护人民币的信誉。人民币不允许携带或邮递出境,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

(一)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

货币发行是通过向流通领域投入人民币现金进行的。为了严格管理货币发行,对现金的收支和使用必须进行监督和管理。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开户银行具体负责现金管理的实施,对一切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称之为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额一般核定3-5天的日常开支需要的现金量,对边远地区、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库存现金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一经核定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如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重新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2.规定现金使用范围①支付职工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等支出;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⑧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按规定收支现金,严格控制坐支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4.法律责任制度对于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开户银行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现金支付。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资基金监督的规定

现金支付中,工资支付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工资基金监督是现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1985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只允许在一家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一切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支出,都从该帐户列支,实行银行监督。工资总额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年),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以及一切工资性津贴,如地区和野外津贴、取暖补贴、粮价补贴,和其他各种工资性津贴。开户单位要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使用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劳动部门批准,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并责令限期退回多发的现金或实物。

第四节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银行的三大业务,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结算。关于对结算业务的管理规定,由票据法一节介绍,在这里只对银行存款和贷款业务的管理作介绍。

一、存款管理

存款是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把暂时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吸收存款是银行最基本的业务,是发放贷款的基础。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将分散的闲散资金汇集起来,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通过存款的收支活动,银行可以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起到反映和监督作用。

(一)存款的种类

按照存款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分为经济组织存款、储蓄存款和财政性存款。

经济组织存款是企业将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支付准备金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储蓄存款是城乡居民个人的消费资金存入银行的款项。财政性存款是国家预算拨款单位暂时不使用的财政资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根据存款的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二)对企事业单位存款的管理

各单位存款必须按照规定存入不同帐户,分口管理,不许相互挪用、挤占;对财政性存款,银行要加强监督,控制不合理开支,防止预算内转到预算外;属于规定的现金管理的单位,其超过银行规定的现金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送存银行,超过用现金范围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各单位视其资金性质不同,可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户;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其所有权属于存款单位,各单位有权依法自主支配使用,有权要求银行支付利息(财政性存款除外)。

(三)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为应付储户提取存款所设置的准备金,目的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国从1983年开始实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其内容有:

1.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范围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含农业银行县城以外的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与一般存款;信托投资机构吸收的人民币乙类信托存款,农村和城市信用社吸收的各类存款;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各类外币存款,分别按规定比例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2.缴存的比例和缴存办法缴存准备金的比例,按不同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总额计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确定和调整。缴存办法,各金融机构的城市分、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每旬调整一次,于旬后5日内办理;县支行及其以下处、所、每月调整一次,于月后8日内办理。如果发生欠缴,应按规定对欠缴金额每天以万分之二计收罚款。

二、贷款管理

各项贷款,是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内容。贷款是银行依照国家信贷政策和银行信贷制度,按约定的条件,向借款人供应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方式。银行有计划地发放贷款。支持生产和流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

(一)贷款原则和制度

1.贷款原则第一,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即在国家信贷计划规定的金额和用途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掌握贷款的发放。第二,贷款必须有物资保证,即借款人应拥有与贷款金额相适应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和财产作为贷款的保证。变质、残损、长期积压的物质,以及不属于本企业经营或代管物资,不能作为贷款的物资保证。第三,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即借款人必须按约定的期限归还所借的贷款并支付利息。第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植,指根据社会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选择行业和产品发放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优先满足其资金需要。

2.贷款条件第一,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持有营业执照的。第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

第三,拥有银行确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第四,在银行开立帐户。对个体工商业户,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城镇个体经济贷款办法》规定,也可申请贷款。

3.坚持"三查"制度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坚持货前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范围、生产能力,盈利水平、信用,以及所申请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等;贷时审查,审查贷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得当,是否有符合要求的物资作保证,贷款是否在批准的计划之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少、贷款期限等问题;贷后检查,主要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使用的经济效益和贷款能否按期归还,通过检查达到提高贷款的效益。

(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为借用一定数额的货币而签订的,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借款合同的签订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认可后签订借款合同(必须书面)。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方式、保证、违约责任等。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借款一方有根据合同按时得到借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占有和使用贷款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等义务。贷款方有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借款人给予信贷制裁的权利;同时有按期提供贷款,保证借款人使用的义务。

4.违约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按期偿还贷款,都是违约行为。贷款方可依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停止发放新贷款,以及按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偿还贷款罚息的计算相同。借款方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造成损失和浪费,除由贷款方给予信贷制裁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贷款方的责任人员因失职造成的损失,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追究其行政的,经济的直至刑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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