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技术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当事人另一方如果认为还有必要履行合同,违约方也有能力履行,则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除非当事人另一方不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方确实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是落实国家科学技术计划的保证。
(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当事人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减轻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比例,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额。但是,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得显失公平。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1.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违约金视为违反技术合同的损失赔偿额。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后,无论是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以后,不管给对方造成多大损失,都不再继续赔偿损失,即使还不能补偿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也不再负责赔偿。
2.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继续补偿支付违约金后的不足部分。
3.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则应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其赔偿额。但该项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损失一方的收益的减少或者支出的增加。
(四)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补偿对方经济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损失必须是违反合同约定而引起的损失。有损失存在并不是赔偿损失的必然条件,只有这种损失是由于违反合同规定所引起的时候,才负责赔偿。如果是由于技术风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则不应赔偿损失。
2.必须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如果确实具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时,才能赔偿损失,否则,不赔偿损失。
3.必须有损失事实存在。当事人一方在违反合同的前提下,必须具有损失事实的存在,才能赔偿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既使是违反合同规定,也不应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这里,技术合同法已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双方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
所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是指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以计算的财产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不可计算的或者称为经营上的损失。
所谓"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是指当事人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出来的损失。在社会实践中,实际损失的计算是非常困难的。为了避免当事人就损失数额问题争论不休,我国技术合同法对此又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技术合同法还规定,因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也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赔偿。
第三节违反技术合同的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在技术合同中可以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根据这个规定,免除技术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是:
(一)确实存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所引起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某一事物的发生之前是不能预知的;
不能避免,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某一事物的发生,不论事先采用什么方法,在客观上都是不能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依靠技术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努力或其他力量,都是无法克服的。
上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况,正是不可抗力的表现。但是,确认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则是确定是否需要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
(二)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立即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
2.在合理期限内出具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
3.采取合理措施尽力减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当事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时,即可以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