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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违反技术合同的责任(第1页)

第八章 违反技术合同的责任

第一节技术合同违约责任概念和违反合同行为

一、技术合同违约责任概念

技术合同违约责任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违约方必须向受害方承担的违反技术合同的责任。技术合同违约责任是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财产责任,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受到补偿,以维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经济制裁。

二、违反技术合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技术合同的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但故意不去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主观上故意不去履行;另一种是当事人主观上愿意履行,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其不能履行。

(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虽然有能力履行,而且也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没有完全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去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事实上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还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要求。

(三)单方违反技术合同和双方违反技术合同

单方违反技术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单方违反技术合同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履行,不能履行和迟延履行;另一种是不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双方违反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区分单方违反合同和双方违反合同,对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维护技术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违反合同

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违反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所实施的违反合同的行为。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有损于对方技术权益的后果,但是,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或

者能够预见到自己违反技术合同产生有损于对方权益的后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又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了有损于对方权益的后果。

(五)由于当事人无法防止的外因违反技术合同

由于当事人无法防止的外因而违反合同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而导致当事人实施了违反技术合同的行为。这种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第三人的原因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原因。具体包括:上级机关的原因和同一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的原因。

3.由于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落空。合同标的落空是指技术合同标的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达到预期目的并且已经失去了作为合同标的的意义,再履行合同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实。

第二节承担技术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方式

一、承担技术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

承担技术合同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合同有效

技术合同是否有效,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技术合同无效,则合同中任何一个条款,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责任方也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有效的技术合同,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不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具有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三)要有主观过错

技术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主观上的原因,因此,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三个条件,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缺一不可。技术合同当事人只要在合同有效的条件下,即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又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致,违约方就应该向对方承担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承担技术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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