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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怎样依法签订技术合同(第1页)

第四章 怎样依法签订技术合同

第一节什么人才有资格签订技术合同

什么人才有资格签订技术合同的问题,是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

一、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和联营法人。联营法人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是我国技术合同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技术合同中的主要主体。

在这里,联营法人是指实施技术联营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之间的技术联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法人型技术联营

法人型技术联营又称紧密型技术联营。这种形式联营是由联营各方以各自的财产、技术、劳务等共同出资,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型技术联营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科研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与生产企业共同投资(包括资金、厂房、设备、原材料、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权等)建立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改变原隶属关系。

2.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数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伙型技术联营

合伙型技术联营亦称半紧密型技术联营。这种技术联营形式是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共同经营,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技术联营组织,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合伙型技术联营,不形成新的经济实体,技术联营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共同投资的财产不属于联营体所有的由各投资企业共同所有,对自己拥有的财产没有独立支配权。

2.合伙型技术联营在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中,不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参加联营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也可以按照参加联营的各方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的投资者无法按照比例或者协议约定的数额承担民事责任,则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应负连带责任的,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法律、协议没有规定或者约定负连带责任,则联营各方只负责偿还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分额。

3.合伙型技术联营,是由联营成员共同经营的而不是由联营企业独立经营的组织。但是,联营组织的成立,也是依照法定程序,经核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式成立的。联营合同期满,营业执照失去法律效力。

(三)合同型技术联营

合同型技术联营亦称松散型技术联营。它是指科研单位与生产企业之间各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技术联营形式。合同型技术联营不组成新的法人资格,各方不进行共同投资,不共同经营,是一般合同联系。合同型技术联营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不构成经济实体,不需要进行登记和注册,没有统一核算关系,通过合同形式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技术联营成员各自进行独立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技术联营成员各自承担责任,相互之间既不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存在无限责任。

上述三种形式是指技术联营的基本形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技术联营还会出现其他各种具体形式,并以主体的资格签订技术合同。目前,参加技术联营组织的主体范围包括:

(1)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科研机构;

(2)高等院校;

(3)设计机构;

(4)企业法人组织;

(5)民办科研实体。这种实体由科学技术人员领导、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公民

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具有签订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我国公民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

(二)科学技术人员。

(三)离休、退休的国家专业技术人员;

(四)个体科技户;

(五)个人合伙。

三、民办科研机构

民办科研机构是指由科学技术人员,集体或基层单位集资创办的科学技术实体机构。民办科研机构基本上由辞职的科技人员、留职停薪的科技人员、离休和退休科技人员、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借调科技人员、兼职科技人员以及专职科技人员组成。

第二节签订技术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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