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苏州市区或县级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或县级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发生权利转移而进行的登记。转移登记的办理时限是8个工作日。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要进行房屋转移登记的在什么地方办理?
单位之间房产转让、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房产转让、跨区产权互换、拍卖取得的房产及市级发证的房屋,在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在区房产部门领取房证的房屋,在办理转让、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手续时,由所在区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办各种手续都需要什么证件?
(一)个人(买卖)房地产转移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证》或不征收契税确认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卖方婚姻状况证明(房证未明确共有情况的提供)
5。《存量房买卖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注:拆迁户购房的,买方提供《拆迁协议》。
(二)个人(互换)房地产转移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证》或不征收契税确认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互换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房证未明确共有情况的提供)
5。《存量房买卖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三)个人(赠与)房地产转移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证》或不征收契税确认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赠与方婚姻状况证明(房证未明确共有情况的提供)
5。《赠与合同公证书》或者《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
6。其他必要材料(四)个人(继承)房地产转移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证》或不征收契税确认单
3。根据不同的继承形式提供继承文书。
A。法定继承,提供《继承权公证书》
B。遗嘱继承,提供《遗嘱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C。司法判决或调解继承,提供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
4。继承人身份证明(有赠与行为的,需提供赠与人身份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五)离婚分割房屋转移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证》或不征收契税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