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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中国控烟法规与控烟活动(第4页)

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对违反本规定者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须对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昆明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昆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昆明市教育委员会昆明市文化局昆明市卫生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

6。第十届世界烟草或健康大会组委会提出十项控制吸烟工作建议

为迎接1997年在北京举行的第10届世界烟草或健康大会大会组织委员会提出10项建议,希望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来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1。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要提高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尽快摘掉世界烟草大国的帽子。建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烟草生产与控制吸烟的长期协调发展规划。规定每年烟叶种植面积和卷烟生产、销售的限额,按规划目标逐年降下来。通过新闻媒介的宣传和健康教育,采取积极有效的干预措施,使全国人均吸烟率逐年下降,到2000年,15岁以上男性吸烟率控制在58%,女性在5%以下。

2。加强控烟宣传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围绕第十届大会的主题:“烟草:不断蔓延的瘟疫”,宣传报道我国控烟现状;吸烟对健康的危害,烟草与经济;控烟立法;消除烟害的重大举措;国内外控烟的先进经验。电台、电视台、影视、报刊等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采取新颖独特的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实现李鹏总理“减少吸烟危害,做到家喻户晓”的要求。

3。国家对烟草制品应坚持“寓禁于征”的政策,建议卫生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订烟草健康附加税,在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前提下,每包香烟增加5分钱,进口香烟增加1角钱,由消费者负担,全部收入用于开展控烟活动经费。

4。加强控烟立法,要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和有关条例中的控制吸烟条款,汇编成集,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在制定和完善上述立法“实施细则”时,应明确规定:降低卷烟的焦油含量,超过20毫克支的卷烟禁止出售,不准向未成年人售烟,严格禁止在公共场所包括户外,如机场、码头、车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广场、高层建筑、公用设施、主要街道等设置烟草广告。

5。开展全国吸烟率调查,为了长期了解我国吸烟状况,适时制订有效的控烟策略。建议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进行调查,从明年起,按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全国吸烟率抽样调查,争取在第十届大会前报告96年的调查结果。

6。大力提倡医务人员和教师戒烟,医务人员是宣传控烟的骨干,教师是为人师表,他们的行为对群众和青少年有很大的影响。建议国家教委和卫生部分别制订法规,禁止教师和医务人员在中小学校与医疗卫生单位内吸烟。中小学校和医院均应成为“无吸烟单位”。医学院校要增设控烟课程或讲座,把禁止吸烟列为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

7。对青少年吸烟行为进行干预,青少年是控制吸烟的重点人群,一般开始学吸烟的年龄在20岁以前,如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使青少年不学吸烟,已吸烟的戒烟,是阻断吸烟后备队伍,提高中华民族健康水平的百年大计。抓青少年,学校是关键,希望各地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学校活动。卫生部陈敏章部长已经决定用他获得的“玛希顿亲王奖”的奖金从1994年起到2000年,每年奖励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无吸烟学校校长。

8。积极开展控烟课题的科学研究,各地应抓紧组织对重点人群吸烟行为有效干预方法、减少吸烟危害的策略、被动吸烟的危害、烟草与经济、吸烟与各种疾病的关系、戒烟方法和监测手段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希望在1997年第十届大会上能拿出一定数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9。各级卫生部门在控烟活动中要起表率作用,积极推动控烟工作的进展。争取在1996年前,尚未建立控烟组织的省、市、自治区都要建立起吸烟与健康协会。

10。为使这次国际控烟盛会圆满成功,大家都来关心和支持大会,做好资金的筹措工作。积极争取国内外企业、演艺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赞助。捐赠资金纳入“中国控烟保健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第十届大会的召开和控烟宣传教育与科研活动。

7。中国的控烟活动

中国人吸烟历史悠久,烟害之严重,为世人所瞩目。我国政府和领导人早已意识到烟草的危害,自70年代末开展控烟活动以来,多次下发文件,颁布条例、规章和立法,阐述吸烟的危害,提出控烟的对策,收到一定成效。希望我国不至于再走发达国家已经历的老路而以此牺牲我们几代年轻人的健康、幸福为代价。我们要以愚公移山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的控烟工作抓下去。

控制吸烟立法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万里委员长在听了卫生部关于全国戒烟情况汇报后指出:“要不断地宣传吸烟的危害,以提高人们不吸烟的自觉性,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979年7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到了80年代,对吸烟的法制管理有了进一步认识,先后在《中学生守则》、《烟草专卖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八个法规中规定控制吸烟内容。到了90年代,控制吸烟已列入国家法律。

1991年6月29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规定: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它有害成分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的宣传教育,严禁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等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警语;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1991年9月4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和“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它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内吸烟”。

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告法》中也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在若干公共场所禁止设置烟草广告。以上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控烟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这标志着我国的控烟工作正呈现一个新局面。1994年起我国已不进口外烟,并严厉打击香烟走私行为。

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继1994年9月,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实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以来,武汉、苏州、山西、濮阳等地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濮阳市委、市政府领导认为,抽烟不但影响自己和他人健康,还会助长社会不正之风,要求从1995年6月起处级以上干部带头戒烟,卫生教育系统做出表率,全市人民争做无烟公民。这对推动我国的控烟工作无疑是个里程碑。

1990年2月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成立。继之,省、市(地)、县、乡镇、机关、单位建立了基层协会,这些协会活跃在全国各地,他们积极进行宣传教育,加强控烟管理,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创建无吸烟单位、无吸烟家庭等活动中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获世界卫生组织1994年烟草或健康奖。

控制吸烟学术研究

近年来,我国的各级控制吸烟组织、医学院校、医院、科研单位、健康教育部门,对于吸烟与健康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基础,临床及流行病学方面的研究,证实吸烟可引起肺癌、喉癌、慢性支气管炎、冠心病等。对各类人群的行为干预、吸烟死亡归因及经济损失的评价等研究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控制吸烟的多学科、多领域的学术研究不断深入,已先后组织了两次50万人吸烟状况及健康影响抽样调查、吸烟死亡归因与经济损失的调查,大中学生吸烟状况及行为干预调查,农民吸烟干预等十几个课题已初步取得成果。自1990年以来,每年举办有中外专家参加的吸烟与健康学术讨论会,进行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使我国的控制吸烟工作走出了国门,与世界上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联系。近五次世界烟草与健康大会都有中国代表参加。

世界无烟日活动

自1988年4月7日第一个世界无烟日诞生以来,我国已举办过8个无烟日活动,一切活动都围绕着世界无烟日的主题展开,许多公共场所出现了吸烟危害健康的警语;广播、电视、报章杂志,不断播出及刊登吸烟有害健康的文章;在全国范围内倡导开展“百、千、万”活动,号召各地每年争100个无吸烟单位,1000个无吸烟家庭,10000个戒烟者;在戒烟日这一天,大批医务工作者,健康教育工作者走向街头,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卫生知识,呼吁烟草推销商店在这一天停止售烟;在街头设立咨询站,由专家进行咨询。卫生部陈敏章部长早已写下了“无烟家庭”4字,倡议在家里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不许登门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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