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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3页)

关于劳动合同书的必要条款一般应包括: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工作岗位和工种,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保险福利,违约责任等。为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国务院劳动部门还专门发了文件,要求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鉴证。

2.企业来按劳动合同支付报酬怎么办: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的规定,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995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制工人可以先与企业协商,要求企业支付合同规定的报酬,如果企业确实不能支付,则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为此与企业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合同制工人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3.合同期未满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新颁布的《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有条件的。

一是在试用期间就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4.解除合同后发现患职业病怎么办:

职业病是指工人在生产环境中,由手工业毒物、不良空气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病症。职业病一般慢性居多。如果怀疑患了职业病,这需要由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或医院的职业病科确诊后作出。医院在确诊时,一般都要仔细观察临床表现,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的分析检验,并对患者的职业史和长期劳动工作环境、条件进行测定。如果患者得的病和某种职业病状相类似,但致病原因与所从事的职业没有什么联系,不能认定为职业病。一旦确诊为职业病,应出具明确的书面诊断结论。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后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撤销,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5.签订集体合同是怎么回事:

关于集体合同的制度是在新颁布的(劳动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的。众所周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在劳动领域中也为各个企业建立了公平竞争的秩序,这就是规定对劳动者设立统一的最低的保护条件。(劳动法)就在这方面作出了强制性的规范。

从目前普遍推行的劳动合同制度看,这是在标准化的范围内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即劳动者有择业及获得基本劳动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也有选择劳动者等合法的权益。但在这两者之间还缺少一个中间环节,而集体合同恰恰介于劳动法律、法规这一强制性规范与劳动合同这一任意性规范之间。这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这就是说,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劳动条件、各种待遇等不能低于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标准。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协商由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成,法律规定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当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仍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6.如何确定职工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

对于职工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法律作了专门的规定,这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考虑的。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可以依照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1)实际工作年限㈨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但是,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合同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7.解除合同后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100%。

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8.夫妻分居两地探亲假有何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如果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所以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夫妇双方都是双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夫妇双方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9.女职工“三期”的生育待遇有何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她们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出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休息;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I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的)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4次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果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不能按规定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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