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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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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论在哪个程序中,也不论称谓怎样改变,当事人的身份并不随着称谓和地位的改变而改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6.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

民事诉讼活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目的是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严格的规定作为前提保障。所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否则的话就是无效行为。无效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因而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

当事人在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诉讼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某人因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他既不懂法律,又没有文化,因此请他在中学任教的表弟来帮助他打官司,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签名盏章的授权委托书,而只是以口头形式告诉审判人员其表弟代替自己打官司。对此,法院不能视为其表弟是他的委托代理人。而必提交手续完备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才是合法的委托,法院才予以认可。

另外,法律又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所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是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什么事项和享有多大的权限,是部分代理还是全权代理。

如果诉讼代理人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就需要当亭人的特别授权,因为一般授权委托只是就当事人所提出的关于诉讼的事项进行代理。而承认、放弃等利害关系的事项不在一般代理范围,要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如在侵权案件,代理人就是代为当事人进行摆事实讲道理,列举证据说明侵权行为成立与否,而不是代替当事人决定放弃诉讼请求,或提出调解,以及自行决定反诉或上诉。如果在上述事项上代理人为当事人进行决定,则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否则,即使代为当事人做出了某种请求,也不产生作用,法院会视为无效。

7.什么人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可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律师。泛指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

(3)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推荐的人。

(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5)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司,如当亭人委托其朋友、同事以及他所信任的人,经过法院许可,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8.证据有哪些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食品,不能正常使用的家用电器等。

(3)视听材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如录音机录制下的有关案件的谈话,录像机录下的人物影俄和活动,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数据等。

(4)证人证据。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可以是直接接触到的,也可以是间接接触到的。

(5)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原、被告对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的重要线索,因为案件的纠纷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他们最了解情况。

(6)鉴定结论。是指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于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用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如指纹鉴定、医学鉴定等。

(7)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法庭的物证,就地进行检验分析,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9.哪些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但有例外的情况,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不伤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为他们创造和好的条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为了不影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感情,也因为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发生改变,法院也无需制作调解书。

(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对那些争议数额不大,经调解能够当庭履行的经济案件及其他民事案件,因为已经履行了调解的内容,也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如果原告因为被告欠其200元钱,几次讨要始终推脱不还,矛盾激化后,原告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下,双方都感到自己的行为不对,伤了朋友和气,被告当庭拿出200元交与原告,原告却只收了100元。两人和好如初,像这种情况法院就没有制作调解书的必要了。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主要指没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如邻里纠纷互相指责谩骂等情况,只要双方认识到错误,事情也就解决了。

10.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六种:

(1)拘传。即司法机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强制到庭的措施。

(2)训诫。也就是比较严厉的口头批评、警告的方式。指出行为人的违法事实、错误,责令其不许再犯。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

(3)责令具结悔过。就是强令行为人写悔过书、承认错误、保证不再重犯,这是一种对情节不十分严重者采用的强制措施。

(4)责令退出法庭。即命令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暂时退离法院,以终止其扰乱行为继续的一种强制手段。

(5)罚款。责令妨害诉讼行为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达到制止、惩诫妨害诉讼行为人的目的。

(6)拘留。即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自由的措施,这是在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针对那些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并且后果极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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