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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疟论篇第三十五(第1页)

卷四疟论篇第三十五

属性:马云。疟。凌虐之义。故名篇。当与灵枢岁露篇七十九参看。简按刘熙释名云。疟。酷虐也。凡疾或寒或热耳。而此疾先寒后热。两疾似酷虐也。

x夫疟x甲乙。千金。无字。马云。。音皆。后世从。误也。疟者。疟之总称也。王注以为老疟。不必然。疟皆生于风。则皆之一字。凡寒疟温疟瘅疟。不分每日间日三日。皆可称为疟也。简按广雅云。。疟也。说文云。。二日一发疟也。盖疟多二日一发者。因为之总称耳。王以为老疟者。其说盖出于张文仲。(外台。獭肝等八味方。传尸病。亦名疟。遁注。骨蒸。伏连。。。是。)而其原因误读五十六难云。咳逆疟。连岁不已尔。吴云。。

亦疟也。夜病者谓之。昼病者谓之疟。方言书。夜市谓之市。本乎此也。(方言书。未知何等书。阅青箱杂记。豫章漫录。五杂俎等。云。蜀有市。而间日一集。如疟之一发。则其俗又以冷热发歇。为市喻也。夜市之说。无所考。)张云。。皆也。疟。残虐之谓。疟证虽多。皆谓之虐。故曰疟。李云。凡秋疟皆名。

即其皆生于风。皆字。知诸疟之通称也。(医宗必读。不载秋疟之说。则云。凡疟皆名。昔人之解非。)志与吴同。而解生气通天论则云。阴疟也。高云。。阴疟也。疟。阳疟也。以上数说。俱无稽之言。不可从。

孔颖达左传正义云。是小疟。是大疟。亦非本经之义。

x畜作x赵府本。畜。作蓄。岁露篇。作。马云。盖。即积之义。故其旁皆从禾。不发之谓畜。发时之谓作。

x伸欠x张云。伸者。伸其四体。邪动于经也。欠。呵欠也。阴阳争引而然。简按曲礼。侍坐于君子。

君子欠伸。撰杖履。视日蚤莫。郑注。以君子有倦意也。前翼奉传。体病则欠伸动于貌。马云。伸。当作呻。

呻为肾之声。误也。此论疟之形状。专指寒疟。

x寒栗鼓颔x汪云。愚谓此节。论疟之形状。张云。鼓者。振悚之谓。

x愿闻其道x马云。道。犹路也。据下文有其道远。则此道当以路训之。

x阴阳相移也x汪云。此节。论疟之所以发寒热也。又为一章之大旨。下发明此节也。

x阳并于阴则阴实而阳虚x高云。相移者。相并之义。如阳气相移。而并于阴。则阴实而阳虚。须知阴气相移。而并于阳。则阳实而阴虚。不言者省文也。

x腰背头项痛x滑云。此下。当有少阳虚一节。卢氏疟论疏云。不列少阳形证者。以太阳为开。阳明为阖。少阳为枢。而开之能开。阖之能阖。枢转之也。

x骨寒而痛x张云。阴胜则阳气不行。血脉凝滞。故骨寒而痛。终始篇曰。病痛者。阴也。

x此营气之所舍也x张云。皮肤之内。肠胃之外。盖即经脉间耳。营行脉中。故曰。此营气之所舍也。

志云。舍。即经隧所历之界分。每有界分。必有其舍。如行人之有传舍也。

x此令人汗空疏x吴云。此字。指暑气言。盖阳气主疏泄万物故也。卢氏云。暑令人汗空疏。腠理开者。以暑性暄发。致腠理但开。不能旋阖耳。不即病者。时值夏出之。从内而外。卫气仗此。犹可捍御。高云。

暑热伤荣。则肌表不和。此令人汗孔疏。而腠理开也。空。孔同。

x得之以浴水气舍于皮肤之内x诸注。浴下句。吴云。夏伤于暑。阳邪也。秋气。水气。阴邪也。阴阳相薄。寒热相移。是以疟作。马云。夫暑热伏于营。而风寒居于卫。营专在内。无自而发。卫行于外。二邪随之。以出入焉。志高。浴水气连读。非是。

x与卫气并居x滑云。言卫气与营气相并合也。汪云。从夏伤于暑至此。原所以致疟之故也。张云。

新邪与卫气并居。则内合伏暑。故阴阳相薄。而疟作矣。高云。风水之气。舍于皮肤之内。则与卫气并居也。

简按滑注误。

x此气得阳而外出得阴而内薄x滑云。此气指疟。马云。卫气者。昼行于足。手六阳经。二十五度。

此邪气者。得阳而外出。疟之所以发也。夜行于足。手六阴经。二十五度。此邪气者。得阴而内入。疟之所以蓄也。内外相薄。随卫而行。是以一日一作也。病之始末。至是而备矣。高云。疟之发也。必卫气应乃作。此卫气得日阳而外出。得夜阴而内薄。内外相薄。遇邪则发。是以日作。简按此气。滑马为疟邪之气。高为卫气。未知孰是。得阳之阳。得阴之阴。马不解释。高则为日阳夜阴之义。果然则疟疾宜无夜发者。此可疑焉。滑以得阳之阳。为荣中之阳。以得阴之阴为荣。其言糊涂。不可从。

x循膂而下x张云。膂。吕同。脊骨曰吕。象形也。一曰。夹脊两旁之肉曰膂。下者。下行至尾也。

简按说文。吕。脊骨也。广雅。膂肉也。前说本于说文。后说及王马注。原于广雅。据循膂而下语。其为脊骨者。于义为当。

x大会于风府x大上。巢源有常字。简按王注热论云。风府。入发际同身寸之一寸。此云二寸。考甲乙千金等。作二寸者误。

x二十五日x灵枢。甲乙。太素。全元起。巢源。作二十一日。二十六日。作二十二日。马云。此曰二十五日者。连风府之项骨三椎而言。彼曰二十一者。除项骨言。自大椎而始也。故二十六日。与二十二日亦不同。吴同。张云。项骨三节。脊骨二十一节。共二十四节。邪气自风府。日下一节。故于二十五日。下至尾。复自后而前。故于二十六日入脊内。简按志。高。二十五日。作二十一日。二十六日。作二十二日。据灵枢等也。自风府始。则不除项骨者。似为有理。而考诸书。作二十五日。二十六日者。王所改正。(外台。亦作五六。宋人所改。)今从志高。(徐廷璋活人针经云按甲乙经云。大椎至尾。共二十一。此中只长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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